於
2019/02/25 01:21:05
發文
於
2019/02/25 01:30:07
發文
都是一夥的
會有這樣的結果完全不意外
缺錢養魚吧,改個系統就要一億多,好貴的系統
罰單不用付,還可以一直求償,是遠通厲害還是高公局太廢物
台灣是民主法政國家,一切依法處裡,不要那麼腦袋有洞吧?請問若有問題?那問題在哪裡?拿出證據讓大家來評論阿。
於
2019/02/26 0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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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處理?你對台灣的法院台灣的法律跟台灣的財團這麼有信心?不要那麼腦袋有洞吧
於
2019/02/26 0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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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jasonguo(jasonguo)所寫
台灣是民主法政國家,一切依法處裡,不要那麼腦袋有洞吧?請問若有問題?那問題在哪裡?拿出證據讓大家來評論阿。
天真
於
2019/02/26 11:55:54
發文
於
2019/02/26 12:02:15
發文IP 111.250.*.*
於
2019/02/26 12:03:02
發文IP 111.250.*.*
遠通罰款未繳是一回事,高公局契約超出原契約工作範圍設計開發多元系統項目致廠商增加額外費用是另一回事, 兩件事不同,所以不能說廠商得了便宜又賣乖, 高公局在這一點上應該是理虧,只是我覺得遠通廠商修改系統需要花費到1.2億嗎? 這才是問題,這1.2億要高公局賠卻無法置喙廠商在報價上有無灌水,這該請立委查查看才是!
遠通自ETC運作以來已經佔盡好處, 其實交通部與監理單位在ETC系統與通行費上自己就有財力與能力可以做,也可以增加政府更多財源, 不需引入廠商,頂多部分委外收費,現在好了,遠通倒打你一耙!
遠通罰款未繳是一回事,高公局契約超出原契約工作範圍設計開發多元系統項目致廠商增加額外費用是另一回事, 兩件事不同, 高公局在這一點上應該是理虧,只是我覺得遠通廠商修改系統需要花費到1.2億嗎? 這才是問題,這1.2億要高公局賠卻無法置喙廠商在報價上有無灌水,這該請立委查查看才是!
遠通自ETC運作以來已經佔盡好處, 其實交通部與監理單位在ETC系統與通行費上自己就有財力與能力可以做,也可以增加政府更多財源, 不需引入廠商,頂多部分委外收費,現在好了,遠通倒打你一耙!
回應 mikeyo(535i touring)所寫
回應 jasonguo(jasonguo)所寫
台灣是民主法政國家,一切依法處裡,不要那麼腦袋有洞吧?請問若有問題?那問題在哪裡?拿出證據讓大家來評論阿。
天真
哪裡有問題?證據在哪?你說阿,什麼立論基礎都沒有,就只會說【天真】,結果是你才天真。
回應 paulomiyao(MiyaoBrother)所寫
依法處理?你對台灣的法院台灣的法律跟台灣的財團這麼有信心?不要那麼腦袋有洞吧
你有立論根據嗎?啥都沒有對吧!
「遠通電收」是怎樣,我並不清楚,只是我不會腦殘到拿香跟著拜而已。
於
2019/02/26 12:18:23
發文
回應 jasonguo(jasonguo)所寫
回應 paulomiyao(MiyaoBrother)所寫
依法處理?你對台灣的法院台灣的法律跟台灣的財團這麼有信心?不要那麼腦袋有洞吧
你有立論根據嗎?啥都沒有對吧!
根據是有
但細節及法源我沒把握
就是台北地院為何完全依照遠通廠商的更改系統報價支出1億2015萬2376元判決高公局賠償?法院只憑廠商所列之更改費用細目就完全相信是實際支出?不需透過審查單位核定嗎?
天底下就是有這麼好做的生意,怪就怪自己生不逢時,沒能認識政府高官吧
想到高公局賠的錢都是民脂民膏,就覺得一肚子火😤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02827
在高速公路建置ETC國道電子收費系統的「遠通電收」,因認為交通部高公局指示,將原本「一段式費率」改為「三段式費率」系統,超出原本簽約的工作內容,導致遠通須額外支付高達1.2億餘元的開發費,訴請高公局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契約,高公局須補償遠通1億2015萬2376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07年8月22日,遠通電收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由遠通電收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
▲ETC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圖/資料照片)
遠通電收主張,收費從「計次」進入「計程」的階段,依約採用原規格就可符合計程收費功能,但高公局卻在2012年6月13日召開研商會議,指示配合超出原契約工作範圍,設計開發多元系統項目,要採「優惠里程、標準費率、長途折扣費率」的「三段式費率」系統。遠通未因應改變,於2013年1月底,與三家廠商簽訂系統開發契約,共額外支付修改系統費用1億2015萬餘元,依契約,高公局可因公共利益考量,指示遠通變更工作範圍,但要補償增加的支出。
高公局主張,「三段式費率」也屬契工作範圍,不構成變更,且契約並未約定計程收費的計費方式,更沒約定僅能實施一段式費率,若遠通需修改系統才能滿足三段式費用的要求,應自行負責。
北院認為,依契約內容可知,遠通已提出系統轉換計畫,但工作範圍無法看出系統包括三段式費率系統;一段式與三段式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收費思維,需要重新定義系統規格與設計,三段式費率系統確屬工作範圍變更,高公局依約必須補償遠通支出費1億2015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