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酒駕被罰9萬吊照 因這理由法官判免罰
所以臨檢還要放警告牌才能酒測?這是什麼規定
於
2019/02/28 23: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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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不是恐龍法官
什麼是恐龍法官
於
2019/02/28 23: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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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本來就應該受到嚴格規範,警察如果連程序正義都不能遵守,法官如果連程序正義都不願給,那麼我們要怎麼期盼可以獲得實質正義?今天是取締酒駕,明天就是抄你身家,冠個理由就能便宜行事,這才是最可怕的
下一次就是直接撞死了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90848
一名有酒駕紀錄的羅姓男子,去年9月5日清晨4時騎車從板橋經華中橋前往台北市時,遭員警攔查酒測,測得酒測值每公升0.18毫克,由於這是羅男5年內第2度被逮,遭開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羅男事後不服提告,稱警方不能「無差別攔查」,新北地院認同羅男看法,將其罰單撤銷。
據《聯合報》報導,羅男去年9月5日清晨4時騎車從板橋經華中橋前往台北市時,遭北市警萬華分局員警攔查,酒測後每公升達0.18毫克,警方對其開出罰單。羅男不服向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交裁處發現羅男在2015年6月24日也曾有過酒駕紀錄,5年內2度酒駕,裁罰羅男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分。
羅男不服提告,指出酒駕應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警方要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酒測超標處罰可言,警方不可無差別、無原則攔停機查,若未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警方或執勤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盤查。
法官認定,警方現場並沒有設置酒測攔查告示牌,經過引道的騎士全數攔停施以簡易酒測,確實是無差別攔停稽查,當時並非羅男騎車確實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交通工具攔停稽查。因此,即使羅男確實酒後駕車,但取得酒測值程序違反正當程序,不得憑此作為裁罰依據,警方無差別攔停程序缺乏法律依據,舉發有重大瑕疵,裁罰即有違誤,判決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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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官有什麼問題?明明就酒駕,被抓到還能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