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好了..........
要把儀表及上蓋全部拆光光:
氣囊躲在手套箱裡面:
就是有條碼這顆:
光拆這樣是不夠的,還得全部拆光...
難得看到拆光光的樣子:
氣囊躲在飾板下方呢:
這就是安全氣囊:
不過並不是整顆換,只需要換炸藥的部分,就是這顆:
新舊氣囊(炸藥)比一比:
鎖上固定螺絲:
接下來就要全部裝回去了......
技師動作超熟練,不一會兒的功夫就全部裝完了...
給技師一個大大的
連歲末安檢時間總共才花40分鐘就完成了......
要不是小弟在旁邊問東問西,應該30分鐘就能完成了吧......
TOYOTA溪湖廠真是太棒了!
技師熟練度、接待親切度、場地舒適度都是滿分!
讓人下次還會想來這裡保養車子的好地方!
車輛瑕疵召回在車輛產業界是很正常的事,有啥好大驚小怪的?瑕疵召回有分二種,一種是安全性,這種需要報備政府交通相關部門,一種是非安全性,這種只要車廠偷偷做就可以。
回應 jasonguo(jasonguo)所寫
車輛瑕疵召回在車輛產業界是很正常的事,有啥好大驚小怪的?瑕疵召回有分二種,一種是安全性,這種需要報備政府交通相關部門,一種是非安全性,這種只要車廠偷偷做就可以。
既然與安全無關,車廠還需要偷偷做嗎?
於
2018/01/12 23: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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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actychou(紫曦)所寫
回應 jasonguo(jasonguo)所寫
車輛瑕疵召回在車輛產業界是很正常的事,有啥好大驚小怪的?瑕疵召回有分二種,一種是安全性,這種需要報備政府交通相關部門,一種是非安全性,這種只要車廠偷偷做就可以。
既然與安全無關,車廠還需要偷偷做嗎?
有瑕疵觀感不好嘛...聽過不只一次進場之後原廠默默就把召回的東西換掉了,明明只是去保養...。不過即使是非安全性,應該都還是會發召回通知,說要有多偷偷摸摸也很難😆
因為高田氣囊遺毒,最近有有一波大規模召回,不知道會持續多久...感覺還要好幾年才能結束
回應 jazzcat(你有freestyle嗎)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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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瑕疵召回在車輛產業界是很正常的事,有啥好大驚小怪的?瑕疵召回有分二種,一種是安全性,這種需要報備政府交通相關部門,一種是非安全性,這種只要車廠偷偷做就可以。
既然與安全無關,車廠還需要偷偷做嗎?
有瑕疵觀感不好嘛...聽過不只一次進場之後原廠默默就把召回的東西換掉了,明明只是去保養...。不過即使是非安全性,應該都還是會發召回通知,說要有多偷偷摸摸也很難😆
願意召回免費更換是好事,何必偷偷摸摸呢...
回應 lulala5566(56不能亡)所寫
因為高田氣囊遺毒,最近有有一波大規模召回,不知道會持續多久...感覺還要好幾年才能結束
高田因為氣囊問題已經倒閉了...
於
2018/01/13 19: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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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lulala5566(56不能亡)所寫
因為高田氣囊遺毒,最近有有一波大規模召回,不知道會持續多久...感覺還要好幾年才能結束
高田因為氣囊問題已經倒閉了...
1億顆,除倒閉之外大概沒有別的辦法了
於
2018/01/14 00:10:08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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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jazzcat(你有freestyle嗎)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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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瑕疵召回在車輛產業界是很正常的事,有啥好大驚小怪的?瑕疵召回有分二種,一種是安全性,這種需要報備政府交通相關部門,一種是非安全性,這種只要車廠偷偷做就可以。
既然與安全無關,車廠還需要偷偷做嗎?
有瑕疵觀感不好嘛...聽過不只一次進場之後原廠默默就把召回的東西換掉了,明明只是去保養...。不過即使是非安全性,應該都還是會發召回通知,說要有多偷偷摸摸也很難😆
願意召回免費更換是好事,何必偷偷摸摸呢...
召回都是免費的
但講出來會被臭幹說車子爛有問題
當然最好神不知鬼不覺換掉
不要被知道
回應 actychou(紫曦)所寫
中召了......
-----------------------------------------------這是分隔線-----------------------------------------------
個人比較好奇的一點是配合事項第二項,這樣買二手車的還會被召回嗎?
回應 i4451(半倒梅子綠)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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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召了......
-----------------------------------------------這是分隔線-----------------------------------------------
個人比較好奇的一點是配合事項第二項,這樣買二手車的還會被召回嗎?
因為個資法,原廠無法取得車輛異動過戶資料,原廠只能通知原車主,所以買二手車的車主是收不到召回通知的。
除非二手車車主自己回原廠登記異動相關資料,原廠就能通知得到。
https://www.car-safety.org.tw/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都會有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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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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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比較好奇的一點是配合事項第二項,這樣買二手車的還會被召回嗎?
因為個資法,原廠無法取得車輛異動過戶資料,原廠只能通知原車主,所以買二手車的車主是收不到召回通知的。
除非二手車車主自己回原廠登記異動相關資料,原廠就能通知得到。
應該就是這個理由了,沒辦法查詢車輛登記異動資料,如果車主不回原廠保養,就不會知道更動後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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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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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比較好奇的一點是配合事項第二項,這樣買二手車的還會被召回嗎?
因為個資法,原廠無法取得車輛異動過戶資料,原廠只能通知原車主,所以買二手車的車主是收不到召回通知的。
除非二手車車主自己回原廠登記異動相關資料,原廠就能通知得到。
應該就是這個理由了,沒辦法查詢車輛登記異動資料,如果車主不回原廠保養,就不會知道更動後的資料
原來是因為個資法的關係,那小弟多年前的二手車所收到的召回,應該是個資法還沒有實施的原因才收的到。
那購買二手車的如沒回原廠異動資料,還真要自己多注意召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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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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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比較好奇的一點是配合事項第二項,這樣買二手車的還會被召回嗎?
因為個資法,原廠無法取得車輛異動過戶資料,原廠只能通知原車主,所以買二手車的車主是收不到召回通知的。
除非二手車車主自己回原廠登記異動相關資料,原廠就能通知得到。
應該就是這個理由了,沒辦法查詢車輛登記異動資料,如果車主不回原廠保養,就不會知道更動後的資料
原來是因為個資法的關係,那小弟多年前的二手車所收到的召回,應該是個資法還沒有實施的原因才收的到。
那購買二手車的如沒回原廠異動資料,還真要自己多注意召回資訊。
沒錯,個資法還沒實施前,可以透過監理單位,取得車主資料,但現在有個資法不行了,所以買二手車的,自求多福了。
於
2018/01/14 23:40:03
發文
個資法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19條第6項與第8項
因牽涉到公共安全且對當事人權益無損害時是可以取得個人資料的
於
2018/01/14 23:54:24
發文
於
2018/01/14 23:59:07
發文IP 11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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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第19條第6項與第8項
因牽涉到公共安全且對當事人權益無損害時是可以取得個人資料的
你有實際跟交通監理單位接洽過嗎?沒有的話,建議你直接發公文去了解,絕對會讓你失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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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第19條第6項與第8項
因牽涉到公共安全且對當事人權益無損害時是可以取得個人資料的
你有實際跟交通監理單位接洽過嗎?沒有的話,建議你直接發公文去了解,絕對會讓你失望的。
不過也不能怪你不清楚,國內車廠相關從業人員有接觸過安全性召回業務工作經驗的人也沒幾個。
於
2018/01/15 0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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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01/15 0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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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第19條第6項與第8項
因牽涉到公共安全且對當事人權益無損害時是可以取得個人資料的
你有實際跟交通監理單位接洽過嗎?沒有的話,建議你直接發公文去了解,絕對會讓你失望的。
不過也不能怪你不清楚,國內車廠相關從業人員有接觸過安全性召回業務工作經驗的人也沒幾個。
你不但對個資法不瞭解也對微妙不能道的政商關係以及資料取得不瞭解,第一,個資不是絕對不能取得,第二,基於安全考量,要取得車主異動後聯絡處,若監理單位不提供,以後發生事故誰負責?請國賠嗎?第三,廠商最好是查不到車籍資料,這樣省了2/3的經費,所以根本不用心取得.第四,你發過公文給監理單位了嗎?
於
2018/01/15 00: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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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第19條第6項與第8項
因牽涉到公共安全且對當事人權益無損害時是可以取得個人資料的
你有實際跟交通監理單位接洽過嗎?沒有的話,建議你直接發公文去了解,絕對會讓你失望的。
不過也不能怪你不清楚,國內車廠相關從業人員有接觸過安全性召回業務工作經驗的人也沒幾個。
你不但對個資法不瞭解也對微妙不能道的政商關係以及資料取得不瞭解,第一,個資不是絕對不能取得,第二,基於安全考量,要取得車主異動後聯絡處,若監理單位不提供,以後發生事故誰負責?請國賠嗎?第三,廠商最好是查不到車籍資料,這樣省了2/3的經費,所以根本不用心取得.因為以換零件要取得車主個資當然不允許,但是以公共安全為由玖是兩回事了!第四,你發過公文給監理單位了嗎?
於
2018/01/15 00: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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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第19條第6項與第8項
因牽涉到公共安全且對當事人權益無損害時是可以取得個人資料的
你有實際跟交通監理單位接洽過嗎?沒有的話,建議你直接發公文去了解,絕對會讓你失望的。
不過也不能怪你不清楚,國內車廠相關從業人員有接觸過安全性召回業務工作經驗的人也沒幾個。
第二十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你不但對個資法不瞭解也對微妙不能道的政商關係不瞭解,第一,個資不是絕對不能取得,第二,基於安全考量,要取得車主異動後聯絡處,若監理單位不提供,以後發生事故誰負責?請國賠嗎?第三,廠商最好是查不到車籍資料,這樣省了2/3的經費,所以根本不用心取得.因為以換零件要取得車主個資當然不允許,但是以公共安全免除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為由就是兩回事了!第四,你發過公文給監理單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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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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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牽涉到公共安全且對當事人權益無損害時是可以取得個人資料的
你有實際跟交通監理單位接洽過嗎?沒有的話,建議你直接發公文去了解,絕對會讓你失望的。
不過也不能怪你不清楚,國內車廠相關從業人員有接觸過安全性召回業務工作經驗的人也沒幾個。
第二十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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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但對個資法不瞭解也對微妙不能道的政商關係不瞭解,第一,個資不是絕對不能取得,第二,基於安全考量,要取得車主異動後聯絡處,若監理單位不提供,以後發生事故誰負責?請國賠嗎?第三,廠商最好是查不到車籍資料,這樣省了2/3的經費,所以根本不用心取得.因為以換零件要取得車主個資當然不允許,但是以公共安全免除個人生命身體上之危險財產為由就是兩回事了!第四,你發過公文給監理單位了嗎?
於
2018/01/15 00: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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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第19條第6項與第8項
因牽涉到公共安全且對當事人權益無損害時是可以取得個人資料的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公務機會個人資料之利用,第16條第三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這個應該才是符合召回目的,而非增進公共利益。對於特定個人的財產和生命身體保護,不算公共利益的增進,這兩個要分開來看的。
也就是說,公務機關只有在符合上述情況,才能夠收集利用個資。而非公務機關則沒有這一項條件在內,畢竟光"財產"這個條件,非公務機關也就是一般企業適用的情形太多了,只允許公務機關適用也屬合理
於
2018/01/15 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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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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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第19條第6項與第8項
因牽涉到公共安全且對當事人權益無損害時是可以取得個人資料的
你有實際跟交通監理單位接洽過嗎?沒有的話,建議你直接發公文去了解,絕對會讓你失望的。
不過也不能怪你不清楚,國內車廠相關從業人員有接觸過安全性召回業務工作經驗的人也沒幾個。
第二十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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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但對個資法不瞭解也對微妙不能道的政商關係不瞭解,第一,個資不是絕對不能取得,第二,基於安全考量,要取得車主異動後聯絡處,若監理單位不提供,以後發生事故誰負責?請國賠嗎?第三,廠商最好是查不到車籍資料,這樣省了2/3的經費,所以根本不用心取得.因為以換零件要取得車主個資當然不允許,但是以公共安全免除個人生命身體上之危險財產為由就是兩回事了!第四,你發過公文給監理單位了嗎?
這部分就真的很有趣。
公務機關可以因為避免當事人生命身體財產,而收集利用個資,可是非公務機關不可以。那麼公務機關將個資交由非公務機關,也就是監理所交給車廠,這樣到底屬於公務機關的利用還是非公務機關的利用?
我個人傾向正確的發動方式,應該會是車廠提供清單,監理單位查詢是否有異動後通知新車主,這樣才符合個資法規定。
但實務上可不可行?我猜監理單位沒有足夠人力應付動輒十萬筆以上的召回清單比對,所以才會有和泰這種說法。但也有可能是因為非安全性召回,所以才會有這個但書。有人能分享安全性召回的經驗,是二手車但是有被通知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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