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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活該,同我上述所言,可以叫警車包抄等方法,不需以如此最後之手段為之。 | ||||||||||||||||||||||||||||||||
包抄 的確是可行的 但是這是針對 拒檢逃逸吧 今天人家的開車往你身上衝了
第一時間當然是要想辦法先癱瘓他的車輛阿 所以我還是認為 用槍無不當 射擊輪胎癱瘓車輛
是當下應該做的事 但是 誤傷副駕這一點 的確是有檢討空間 但是 該檢討的 覺不是執法是否過當
或是用槍時機不對 今天無照被攔 了不起6000 12000 但是因為駕駛的衝撞 造成這一連串的事件發生
該判賠的 也是駕駛的那方面 類似國外有些案例 雖然台灣不適用 但是我覺得理念有一部分是正確的
例如無照駕駛 在台灣 無照不代表肇事要負全責 因為是兩回事 但是國外有些判法是 無照需負全責
因為 你無照 本就不應該開車上路 如果你沒有開車上路 這一切根本不會發生 所以 無照駕駛就是一切的"因"
雖然在台灣不適用 但是我覺得這種"因果"的觀念 有一部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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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清楚,是駕駛衝撞,坐副駕駛座的人只是倒楣鬼。 | |||
千錯萬錯,誰叫他坐上賊船...明知對方無照,還敢坐在副駕...
由於龍將權力賦予野獸,因此龍受到眾人的崇拜。野獸也受到眾人的崇拜。
人們如是說:「有誰能像野獸一般?有誰能挺身與野獸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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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抄 的確是可行的 但是這是針對 拒檢逃逸吧 今天人家的開車往你身上衝了 第一時間當然是要想辦法先癱瘓他的車輛阿 所以我還是認為 用槍無不當 射擊輪胎癱瘓車輛 是當下應該做的事 但是 誤傷副駕這一點 的確是有檢討空間 但是 該檢討的 覺不是執法是否過當 或是用槍時機不對 今天無照被攔 了不起6000 12000 但是因為駕駛的衝撞 造成這一連串的事件發生 該判賠的 也是駕駛的那方面 類似國外有些案例 雖然台灣不適用 但是我覺得理念有一部分是正確的 例如無照駕駛 在台灣 無照不代表肇事要負全責 因為是兩回事 但是國外有些判法是 無照需負全責 因為 你無照 本就不應該開車上路 如果你沒有開車上路 這一切根本不會發生 所以 無照駕駛就是一切的"因" 雖然在台灣不適用 但是我覺得這種"因果"的觀念 有一部分是正確的 | |||
同意+1,無照本來就不應該上路,況且警察若不開槍制止,難道要等到釀成更大的事故嗎?
由於龍將權力賦予野獸,因此龍受到眾人的崇拜。野獸也受到眾人的崇拜。
人們如是說:「有誰能像野獸一般?有誰能挺身與野獸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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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大大您有沒有學過物理 高速疾馳的車子有多少機會可以準確擊中目標 奧運飛靶冠軍也沒必然的把握 你是神槍國手嗎 | ||||||||||||||||||||||||||||||||
哦~
不知這位大大能否告知是多麼的高速呢?
照你這麼的物理誤差,大大覺得一開始是瞄哪裡呢
不知是不是只開了一槍?如果是還真的是神槍手呢
而且警察除了用人肉就沒辦法阻擋了嗎?
我不知道現在台灣警察執勤是否都有像美國那樣有錄影...
錄下最現實的狀況對警務教育與責任釐清都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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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 ||||||||||||
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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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 ||||||||||||||||||||||
我哥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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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正是。 | ||||||||||||||||||||||||||||||||
那您更該勸您哥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治安
為了職責
該用槍就要用槍
尤其在這種狀況之下
而且
槍法要準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要誤傷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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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您更該勸您哥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治安 為了職責 該用槍就要用槍 尤其在這種狀況之下 而且 槍法要準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要誤傷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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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您更該勸您哥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治安 為了職責 該用槍就要用槍 尤其在這種狀況之下 而且 槍法要準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要誤傷路人 | ||||||||||||||||||||||||||||||||||||||||||
還有
若不及時制止
而讓他傷及無辜、甚至同僚、甚至自己
您這警察
嚴重失職
不如早早辭職,回家吃自己,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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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若不及時制止 而讓他傷及無辜、甚至同僚、甚至自己 您這警察 嚴重失職 不如早早辭職,回家吃自己,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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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活該,同我上述所言,可以叫警車包抄等方法,不需以如此最後之手段為之。 | ||||||||||||||||||||||||||||||||
您這邏輯很怪
等招集警網
車不知已跑到哪兒?
搞不好中間還撞死數位無辜路人
最後
更可能衝撞圍捕的警車
造成自己受傷、死亡及圍捕的警察受傷、死亡
此時
您能再回頭怪第一階段的警察失職沒立即攔下此車嗎?
好像還沒有人講到那小子
那小子最好是給他進少年輔育院矯正一下,不要讓他這麼拍拍屁股就回家
那小子最好是給他進少年輔育院矯正一下,不要讓他這麼拍拍屁股就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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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電影看太多
小事就要制止
不要讓小事擴大成大事
於
2008/12/22 22:46:53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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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14歲就毫無守法觀念,還會開車衝撞警員, 一點也不在乎別人的死活,講來長大了會變成甚麼角色? 這個社會是怎麼了? 😌😌 | |||
但是他在車上~所以就變成同一條船~也就是共犯~要都要怪他自己不聽家長的話~😌
在國外~警察就不只會這樣了~傷的傷掛的掛~沒事的也先吃一頓了~重點是"襲警"~乖乖的停一切就沒事了~怨不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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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電影看太多 小事就要制止 不要讓小事擴大成大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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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在車上~所以就變成同一條船~也就是共犯~要都要怪他自己不聽家長的話~😌 在國外~警察就不只會這樣了~傷的傷掛的掛~沒事的也先吃一頓了~重點是"襲警"~乖乖的停一切就沒事了~怨不得人!!!😰 | ||||||||||||
共犯?不知怎麼的突然讓我想到那個飆車族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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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大大的說法,那前些日子蘆洲分局員警在颱風夜打死坐在贓車乘客的這位員警,應該要表揚才是了,而不會造成今日尚為了數百萬元的民事和解費而到處奔走。這位大大,我知道你很有正義感,但是警方執法後如有造成民眾的損失,就要以法律層面來說。以上述我所說的蘆洲案例,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最高可領到250萬元,還被檢方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偵辦。為何?警察執法使用警械一切要合乎比例原則。何謂比例原則:一、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二、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三、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請問衝撞員警有必要開槍嗎?不能用警車包超嗎?不能攔截圍捕嗎?之後不能用妨礙公務偵辦嗎?就算不是第一線執法人員不是存心要射擊該人,但只有有如此重大過失,就不可能不依法律層面來被一一檢討。 | ||||||||||||
小胖大大 你當真是唸法律系嗎 殊不知 在德國大陸法律體系當中
最讓德國法學學者詬病的就是這個號稱公法帝王條款的 比例原則
(拜託真的不要只看法條就出來糾正其他網友,請真正去了解整個法學淵源及修法歷史再來談論,特別是國內修法的理由,一堆怪怪理論不看也罷)
請不要隨便去網路抓個 行程法&7 的條文就要出來騙一堆不懂法律的網友
上面那些文字敘述 看在真正留德的法學博碩士眼中 真的是很可笑的
PS:雖然小弟我的法學素養可能還不到恩師 甘老師的百分之一 但是至少在出社會的這幾年裡面 未曾丟過恩師的臉
沒看到照片,沒有影片參考,警員距離多遠,由那方向射擊全不知道,
居然就吵成一團.
單看先衝撞父親,再衝撞兩警員,警方開槍制止這點就沒錯,
即使只衝撞父親,警方就該拔槍制止.
至於其車上所有人員,雖非直接的現行犯,也將以從犯處理.
居然就吵成一團.
單看先衝撞父親,再衝撞兩警員,警方開槍制止這點就沒錯,
即使只衝撞父親,警方就該拔槍制止.
至於其車上所有人員,雖非直接的現行犯,也將以從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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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沒話講了是不是
老拿這句話來講
我是說警察槍法要準
讓他癱瘓是指第一時刻就要排除障礙
是車也可、是駕駛也可
癱瘓就是指停止後續的動作
若沒辦法
警察根本沒機會開第二槍
且受傷的必是警察
我不是警察
只在泰國玩過左輪
90手槍沒玩過
要我一槍就讓他或它癱瘓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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