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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idiotlee)

2008/12/22 2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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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088 IP 90.17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2892093 (小胖) 所寫
回應 wayne66 (韋恩) 所寫
回應 k2892093 (小胖) 所寫
回應 cuteclub (Nicco) 所寫
看到最近社會給人民的教育很失敗

電視上 已經常常看的到年輕人、學生 對於師長、軍警沒大沒小的場面

倫理道德已經失去了秩序,社會到底還會變成什麼樣子😡


沒大沒小 外加 得了便宜又賣乖

已經變成台灣年輕人的生活寫照嗎??😡

對於這種現象,我也身有同感。但是也不可因上述理由,就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定坐在副駕駛座上的乘客就是如此。你把一個十四歲的男孩打成癱瘓,那他的一生就毀了,他父母親要怎麼辦?他父母親百年之後要他要怎麼辦?之前我們主任看到同仁的起訴書,除了貪汙、瀆職等是罪有應得之外,對於因執法問題而被起訴都親自跟該管的主官通話,要求請律師幫同仁辯護,也希望同仁在執法時都要時時謹記比例原則。為常有刑事可減輕,民事求償部分都為一大筆金額,讓自己負荷不了。故不要讓自己一時的衝動,讓兩個家庭破碎。

你的意思是為了避免駕車者有任何危險 第三個警察被撞也是活該?

更何況這個更衝動的少年有可能衝撞無辜的路人

不是活該,同我上述所言,可以叫警車包抄等方法,不需以如此最後之手段為之。


包抄 的確是可行的 但是這是針對 拒檢逃逸吧 今天人家的開車往你身上衝了

第一時間當然是要想辦法先癱瘓他的車輛阿 所以我還是認為 用槍無不當 射擊輪胎癱瘓車輛

是當下應該做的事 但是 誤傷副駕這一點 的確是有檢討空間 但是 該檢討的 覺不是執法是否過當

或是用槍時機不對 今天無照被攔 了不起6000 12000 但是因為駕駛的衝撞 造成這一連串的事件發生

該判賠的 也是駕駛的那方面 類似國外有些案例 雖然台灣不適用 但是我覺得理念有一部分是正確的

例如無照駕駛 在台灣 無照不代表肇事要負全責 因為是兩回事 但是國外有些判法是 無照需負全責

因為 你無照 本就不應該開車上路 如果你沒有開車上路 這一切根本不會發生 所以 無照駕駛就是一切的"因"

雖然在台灣不適用 但是我覺得這種"因果"的觀念 有一部分是正確的

小灰鴨(hijidealuna)

2008/12/22 21: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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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104 IP 75.7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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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清楚,是駕駛衝撞,坐副駕駛座的人只是倒楣鬼。

千錯萬錯,誰叫他坐上賊船...明知對方無照,還敢坐在副駕...
由於龍將權力賦予野獸,因此龍受到眾人的崇拜。野獸也受到眾人的崇拜。 人們如是說:「有誰能像野獸一般?有誰能挺身與野獸為敵?」

小灰鴨(hijidealuna)

2008/12/22 21: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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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125 IP 75.7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idiotlee (隱夢) 所寫

包抄 的確是可行的 但是這是針對 拒檢逃逸吧 今天人家的開車往你身上衝了

第一時間當然是要想辦法先癱瘓他的車輛阿 所以我還是認為 用槍無不當 射擊輪胎癱瘓車輛

是當下應該做的事 但是 誤傷副駕這一點 的確是有檢討空間 但是 該檢討的 覺不是執法是否過當

或是用槍時機不對 今天無照被攔 了不起6000 12000 但是因為駕駛的衝撞 造成這一連串的事件發生

該判賠的 也是駕駛的那方面 類似國外有些案例 雖然台灣不適用 但是我覺得理念有一部分是正確的

例如無照駕駛 在台灣 無照不代表肇事要負全責 因為是兩回事 但是國外有些判法是 無照需負全責

因為 你無照 本就不應該開車上路 如果你沒有開車上路 這一切根本不會發生 所以 無照駕駛就是一切的"因"

雖然在台灣不適用 但是我覺得這種"因果"的觀念 有一部分是正確的

同意+1,無照本來就不應該上路,況且警察若不開槍制止,難道要等到釀成更大的事故嗎?
由於龍將權力賦予野獸,因此龍受到眾人的崇拜。野獸也受到眾人的崇拜。 人們如是說:「有誰能像野獸一般?有誰能挺身與野獸為敵?」

小瓜呆(635437)

2008/12/22 21: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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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139 IP 91.9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只能算他倒楣😞

Paradise(shasking)

2008/12/22 21: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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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149 IP 243.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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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shin810647 (我聽你在放屁~) 所寫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不明車輛、突發狀況,絕對贊成警方強勢作為
但...現在這個情形是嗎???

那是一個爸爸請警方幫忙,他有一個鬧牌氣的兒子無照駛車出門了...這樣有必要往車艙開槍?


鬧脾氣...

所以開車往警察身上撞?

如果他沒撞警察

當然警察不會開他槍

還是你覺的要撞死警察

警察才有開槍的權利???


呵呵...我有說不能開槍嗎?這個邏輯可怪了


那請問大大
你知不知道有人報案?我就說了那不是不明、突發的事件!
你知不知道裡面還是個不知成年沒有的人?
槍只能往車艙開下去嗎?
警察除了用人肉就沒辦法阻擋了嗎?

這位大大您有沒有學過物理

高速疾馳的車子有多少機會可以準確擊中目標

奧運飛靶冠軍也沒必然的把握 你是神槍國手嗎


哦~
不知這位大大能否告知是多麼的高速呢?
照你這麼的物理誤差,大大覺得一開始是瞄哪裡呢
不知是不是只開了一槍?如果是還真的是神槍手呢
而且警察除了用人肉就沒辦法阻擋了嗎?

我不知道現在台灣警察執勤是否都有像美國那樣有錄影...
錄下最現實的狀況對警務教育與責任釐清都是很有幫助的

聖西蒙(holysimonchang)

2008/12/22 2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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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195 IP 92.1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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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jumbohuang (強波) 所寫


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小胖(k2892093)

2008/12/22 22: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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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212 IP 253.2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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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我哥正是。

聖西蒙(holysimonchang)

2008/12/22 22: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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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226 IP 92.1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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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我哥正是。

那您更該勸您哥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治安
為了職責
該用槍就要用槍
尤其在這種狀況之下
而且
槍法要準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要誤傷路人

Zone Axis(aaronhu)

2008/12/22 2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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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232 IP 187.11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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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我哥正是。

那您更該勸您哥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治安
為了職責
該用槍就要用槍
尤其在這種狀況之下
而且
槍法要準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要誤傷路人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可能

聖西蒙(holysimonchang)

2008/12/22 2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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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243 IP 92.1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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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我哥正是。

那您更該勸您哥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治安
為了職責
該用槍就要用槍
尤其在這種狀況之下
而且
槍法要準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要誤傷路人

還有
若不及時制止
而讓他傷及無辜、甚至同僚、甚至自己
您這警察
嚴重失職
不如早早辭職,回家吃自己,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

Zone Axis(aaronhu)

2008/12/22 22:39:51

發文

#799255 IP 187.11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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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我哥正是。

那您更該勸您哥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治安
為了職責
該用槍就要用槍
尤其在這種狀況之下
而且
槍法要準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要誤傷路人

還有
若不及時制止
而讓他傷及無辜、甚至同僚、甚至自己
您這警察
嚴重失職
不如早早辭職,回家吃自己,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
電影看太多了

聖西蒙(holysimonchang)

2008/12/22 22: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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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261 IP 92.1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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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最近社會給人民的教育很失敗

電視上 已經常常看的到年輕人、學生 對於師長、軍警沒大沒小的場面

倫理道德已經失去了秩序,社會到底還會變成什麼樣子😡


沒大沒小 外加 得了便宜又賣乖

已經變成台灣年輕人的生活寫照嗎??😡

對於這種現象,我也身有同感。但是也不可因上述理由,就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定坐在副駕駛座上的乘客就是如此。你把一個十四歲的男孩打成癱瘓,那他的一生就毀了,他父母親要怎麼辦?他父母親百年之後要他要怎麼辦?之前我們主任看到同仁的起訴書,除了貪汙、瀆職等是罪有應得之外,對於因執法問題而被起訴都親自跟該管的主官通話,要求請律師幫同仁辯護,也希望同仁在執法時都要時時謹記比例原則。為常有刑事可減輕,民事求償部分都為一大筆金額,讓自己負荷不了。故不要讓自己一時的衝動,讓兩個家庭破碎。

你的意思是為了避免駕車者有任何危險 第三個警察被撞也是活該?

更何況這個更衝動的少年有可能衝撞無辜的路人

不是活該,同我上述所言,可以叫警車包抄等方法,不需以如此最後之手段為之。

您這邏輯很怪
等招集警網
車不知已跑到哪兒?
搞不好中間還撞死數位無辜路人
最後
更可能衝撞圍捕的警車
造成自己受傷、死亡及圍捕的警察受傷、死亡
此時
您能再回頭怪第一階段的警察失職沒立即攔下此車嗎?

Paradise(shasking)

2008/12/22 2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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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265 IP 243.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好像還沒有人講到那小子

那小子最好是給他進少年輔育院矯正一下,不要讓他這麼拍拍屁股就回家

聖西蒙(holysimonchang)

2008/12/22 22:44:38

發文

#799268 IP 92.1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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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k2892093 (小胖) 所寫
回應 holysimonchang (聖西蒙) 所寫
回應 k2892093 (小胖) 所寫
回應 jumbohuang (強波) 所寫


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我哥正是。

那您更該勸您哥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治安
為了職責
該用槍就要用槍
尤其在這種狀況之下
而且
槍法要準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要誤傷路人

還有
若不及時制止
而讓他傷及無辜、甚至同僚、甚至自己
您這警察
嚴重失職
不如早早辭職,回家吃自己,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
電影看太多了

不是電影看太多
小事就要制止
不要讓小事擴大成大事

Bigone2006(bigone2006)

2008/12/22 22:46:53

發文

#799273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hih0508 (黃金獵犬) 所寫
😌😌

才14歲就毫無守法觀念,還會開車衝撞警員,

一點也不在乎別人的死活,講來長大了會變成甚麼角色?

這個社會是怎麼了?

😌😌



但是他在車上~所以就變成同一條船~也就是共犯~要都要怪他自己不聽家長的話~😌

在國外~警察就不只會這樣了~傷的傷掛的掛~沒事的也先吃一頓了~重點是"襲警"~乖乖的停一切就沒事了~怨不得人!!!😰

Zone Axis(aaronhu)

2008/12/22 22:47:21

發文

#799275 IP 187.11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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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aaronhu (Zone Axis) 所寫
回應 holysimonchang (聖西蒙) 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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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jumbohuang (強波) 所寫


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我哥正是。

那您更該勸您哥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治安
為了職責
該用槍就要用槍
尤其在這種狀況之下
而且
槍法要準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要誤傷路人

還有
若不及時制止
而讓他傷及無辜、甚至同僚、甚至自己
您這警察
嚴重失職
不如早早辭職,回家吃自己,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
電影看太多了

不是電影看太多
小事就要制止
不要讓小事擴大成大事
你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給大家看看

Paradise(shasking)

2008/12/22 22:53:01

發文

#799295 IP 243.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igone2006 (Bigone2006) 所寫
回應 shih0508 (黃金獵犬) 所寫
😌😌

才14歲就毫無守法觀念,還會開車衝撞警員,

一點也不在乎別人的死活,講來長大了會變成甚麼角色?

這個社會是怎麼了?

😌😌



但是他在車上~所以就變成同一條船~也就是共犯~要都要怪他自己不聽家長的話~😌

在國外~警察就不只會這樣了~傷的傷掛的掛~沒事的也先吃一頓了~重點是"襲警"~乖乖的停一切就沒事了~怨不得人!!!😰

共犯?不知怎麼的突然讓我想到那個飆車族的笑話

Mazda6好車(like041)

2008/12/22 22:57:44

發文

#799312 IP 250.1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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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idiotlee (隱夢) 所寫
我不認為警察有任何失當 在自己生命都有危險的情況 本來就應該用槍

但是這次的事件 最大的問題就是 沒有打到那該死的駕駛 反而打到副駕的人

反正現在社會年輕人會有這種情況 家庭要負很大的責任 永遠只會認為是別人的錯

不會思考自己的小孩犯了什麼程度的錯

如果依大大的說法,那前些日子蘆洲分局員警在颱風夜打死坐在贓車乘客的這位員警,應該要表揚才是了,而不會造成今日尚為了數百萬元的民事和解費而到處奔走。這位大大,我知道你很有正義感,但是警方執法後如有造成民眾的損失,就要以法律層面來說。以上述我所說的蘆洲案例,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最高可領到250萬元,還被檢方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偵辦。為何?警察執法使用警械一切要合乎比例原則。何謂比例原則:一、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二、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三、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請問衝撞員警有必要開槍嗎?不能用警車包超嗎?不能攔截圍捕嗎?之後不能用妨礙公務偵辦嗎?就算不是第一線執法人員不是存心要射擊該人,但只有有如此重大過失,就不可能不依法律層面來被一一檢討。


小胖大大 你當真是唸法律系嗎 殊不知 在德國大陸法律體系當中
最讓德國法學學者詬病的就是這個號稱公法帝王條款的 比例原則
(拜託真的不要只看法條就出來糾正其他網友,請真正去了解整個法學淵源及修法歷史再來談論,特別是國內修法的理由,一堆怪怪理論不看也罷)
請不要隨便去網路抓個 行程法&7 的條文就要出來騙一堆不懂法律的網友
上面那些文字敘述 看在真正留德的法學博碩士眼中 真的是很可笑的

PS:雖然小弟我的法學素養可能還不到恩師 甘老師的百分之一 但是至少在出社會的這幾年裡面 未曾丟過恩師的臉

變調的探戈(balelin_tw)

2008/12/22 22:57:46

發文

#799313 IP 2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沒看到照片,沒有影片參考,警員距離多遠,由那方向射擊全不知道,

居然就吵成一團.

單看先衝撞父親,再衝撞兩警員,警方開槍制止這點就沒錯,
即使只衝撞父親,警方就該拔槍制止.
至於其車上所有人員,雖非直接的現行犯,也將以從犯處理.



聖西蒙(holysimonchang)

2008/12/22 23:01:01

發文

#799319 IP 92.1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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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holysimonchang (聖西蒙) 所寫
回應 k2892093 (小胖) 所寫
回應 jumbohuang (強波) 所寫


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第六條: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依上述四條文,請問大大如果坐在副駕駛座為你的子女,將心比心,如果你還會說警察執法沒有過當的話,我就佩服你。

請問大大
如果警察是您的子女,甚至是您
您還會這麼寫我就佩服您

我哥正是。

那您更該勸您哥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治安
為了職責
該用槍就要用槍
尤其在這種狀況之下
而且
槍法要準
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不要誤傷路人

還有
若不及時制止
而讓他傷及無辜、甚至同僚、甚至自己
您這警察
嚴重失職
不如早早辭職,回家吃自己,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
電影看太多了

不是電影看太多
小事就要制止
不要讓小事擴大成大事
你一槍就給駕駛癱瘓 給大家看看

您沒話講了是不是
老拿這句話來講
我是說警察槍法要準
讓他癱瘓是指第一時刻就要排除障礙
是車也可、是駕駛也可
癱瘓就是指停止後續的動作
若沒辦法
警察根本沒機會開第二槍
且受傷的必是警察
我不是警察
只在泰國玩過左輪
90手槍沒玩過
要我一槍就讓他或它癱瘓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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