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小車迷更愛低噪音引擎 防聽力受損提升上座率
去看賽車本來就是要享受那個震撼的音量😌
現在連音量都沒有了
還算什麼賽車呢?😝
要保護耳朵的話
乾脆在家裡收看電視不就好了😝
而且還不用付門票😝
總之腦殘FIA去屎吧😝
現在連音量都沒有了
還算什麼賽車呢?😝
要保護耳朵的話
乾脆在家裡收看電視不就好了😝
而且還不用付門票😝
總之腦殘FIA去屎吧😝
但LMP那些直四V4的賽車更安靜,還是有人愛看的啊。
重點還是在競爭的激烈度上,整場都給領先者獨跑,那才是最糟糕的狀況,比聲音難聽更讓人不想看比賽吧?
重點還是在競爭的激烈度上,整場都給領先者獨跑,那才是最糟糕的狀況,比聲音難聽更讓人不想看比賽吧?
無所謂啦!反正回不去了,久了會習慣
有人似乎有耳聾的覺悟喔!
有人似乎有耳聾的覺悟喔!
那所有工作人員不都重聽了!
如160太高!
那140或130也可以啊!
如160太高!
那140或130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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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所有工作人員不都重聽了! 如160太高! 那140或130也可以啊! | |||
工安裡面針對工作場所的噪音值本來就有規定!
我相信 "人道至上" 的 歐洲人更是如此!
所以我看到的所有車隊人員每個都有耳機... 應該就是這原因!
所以所有人員都重聽, 我想是太誇張了點,
不過我想要是真的在車隊工作到退休的,
聽力沒受損的應該是少之又少的!
聲音的大小都是比較心態~~~~~~~~~
去看F-1會發個耳塞給你,現在聲音小一點卻覺得太小聲???
那現場人員或觀眾幹嘛要戴耳塞?
刺激?震撼感??
用一個不洽當的比較.....以前二行程機車一發動就~~噠~~~~噠~~~~噠~~~~噠~~很大聲,還會抖來斗去..........那時候大概就覺得如此
尤其是四型車機車剛出來的那時候,跟著一堆的二行程機車跑...覺得超沒聲音....
現在哩??
車子老一點的時候,就覺得很大聲??.......
時代在變化,很多事情等著時間去證明是與非..................
抱怨歸抱怨,但應該不用像個食古不化的老頭擋著時代前進.😵
去看F-1會發個耳塞給你,現在聲音小一點卻覺得太小聲???
那現場人員或觀眾幹嘛要戴耳塞?
刺激?震撼感??
用一個不洽當的比較.....以前二行程機車一發動就~~噠~~~~噠~~~~噠~~~~噠~~很大聲,還會抖來斗去..........那時候大概就覺得如此
尤其是四型車機車剛出來的那時候,跟著一堆的二行程機車跑...覺得超沒聲音....
現在哩??
車子老一點的時候,就覺得很大聲??.......
時代在變化,很多事情等著時間去證明是與非..................
抱怨歸抱怨,但應該不用像個食古不化的老頭擋著時代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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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賽車本來就是要享受那個震撼的音量😌 現在連音量都沒有了 還算什麼賽車呢?😝 要保護耳朵的話 乾脆在家裡收看電視不就好了😝 而且還不用付門票😝 總之腦殘FIA去屎吧😝 | |||
我看去吃屎的人是你吧!吃屎狗😝
我只能說...
Suck it up and move on😌
看了十年的F1
我聽了幾場比賽就習慣了
Suck it up and move on😌
看了十年的F1
我聽了幾場比賽就習慣了
歪理!
被父母帶到現場的小小孩哪是車迷?在意他們的感受幹嘛?
車迷花錢去現場聽高轉的嘶吼與降檔的音爆,結果只聽到蜜蜂嗡嗡叫,像話嗎?
被父母帶到現場的小小孩哪是車迷?在意他們的感受幹嘛?
車迷花錢去現場聽高轉的嘶吼與降檔的音爆,結果只聽到蜜蜂嗡嗡叫,像話嗎?
原來是這樣啊!
感謝大大的分享,
沒想到這麼危險!🙂
感謝大大的分享,
沒想到這麼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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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去吃屎的人是你吧!吃屎狗😝 | ||||||||||||
請你嘴巴放乾淨點
順便請你看一下你犯了哪一條
想上法院嗎?😌
想上法院的話沒關係,你可以繼續這樣
反正優卡是個無法更改留言的論壇,不論如何都會有記錄在
你好自為之吧😌
刑法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http://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3141&Page=10240&Index=9&WID=3ee9c9ee-f44e-44f0-A431-c300341d9f77
你好好看清楚吧😌
案例(1 )網路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
內容摘要
由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經常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往往降低了在真實世界中應有的自律心,使得一般人誤以為反正別人在網路上不知道我是誰,其被發現真實身份的可能性極低,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便可無所忌憚,或者誤以為真實世界中的法律,無法拘束網路世界中的行為,就算被查獲,也無須負責。
事實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會因為是在真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而有所不同,只要是在我國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皆須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違背,因此,網路使用者切忌因為網路行為的匿名性,而擅自做出侵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網路使用者不可不慎。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案例事實
陸建民與 程曉 君是中部某私立大學教育系三年甲班的同班同學,也是該班相戀已久有名的「班對」,過去幾年來,兩人在學校中不論是上課還是參加活動,總是出雙入對,形影不離,讓班上同學們好生羨慕。
陸建民同時也是該校學生社團「攝影社」的社長,平日課餘之暇,便會帶著心愛的女友,到各地名勝出遊攝影,拍下許多美麗的照片, 程曉 君當然便是他攝影作品中最美麗的模特兒。
不料,這學期的某一天,陸建民在偶然的情況下,竟然發現 程曉 君背著他與在碩士班就讀的學長暗中交往,兩人因而爆發激烈的口角,雙方大吵一架後,陸建民無法容忍他的女友竟然暗中「劈腿」,因此憤而與 程曉 君分手。
與 程曉 君分手之後,陸建民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每天渾渾噩噩,但卻經常看到 程曉 君與那位學長在校園中攜手漫步,甜甜蜜蜜有說有笑的樣子,讓他實在無法釋懷。一天晚上,他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某色情網站上的 AV 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的面容,移花接木在過去他幫 程曉 君所拍攝的風景人像照片上,並將合成後的裸體照片,上網貼圖在著名的「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
由於在該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有數萬人之多,而其「自拍裸照」貼圖區,更是許多該系男同學經常上網瀏覽的網頁,大家發現該網頁中竟然有 程曉 君的自拍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不分男女對此議論不已, 程曉 君發現後感到非常羞辱與難堪,對於陸建民的行為非常憤怒,決定向陸建民提出法律告訴。
法律分析
為保護個人名譽之安全,禁止任何人從事公然侮辱他人名譽之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本罪的被害人,必須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如果公然侮辱之對象,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而且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必須對於公然侮辱的行為,具有感情名譽上的感受能力,亦即對於他人的公然侮辱行為,其個人感情上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在本案例中,陸建民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 AV 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的面容,移花接木在 程曉 君的照片上,顯係針對特定之人,而且 程曉 君係一精神狀態正常之人,對於陸建民將其合成裸體照片上網貼圖供人瀏覽,其個人感情上自然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其次,就「公然」而言,目前法院實務通說皆認為,「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以共見共聞的一種狀態。「不特定人」,係指非特定之人,而不論其人數多寡 ; 「多數人」,則須有相當之人數,始符合多數人之要求。而所謂「共見共聞的狀態」,則受到時間與場所之不同,其判斷亦有所差異。
在本案例中,由於在「有名小站」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有數萬人之多,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會員皆可連上該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瀏覽其上的照片,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陸建民將 程曉 君的合成裸體照片,貼圖在「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顯係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因此符合「公然」的要件。
此外,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的言語或舉動,對於他人為輕蔑表示的行為。也就是說,對於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其手段方式無論是用言詞或是舉動,只要足以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的可能,便符合侮辱的要件。而且該侮辱行為所表達之內容,無關是否與事實相符,只要能使他人在社會上、倫理上或道德上的價值,受到侵害或貶損,便是侮辱行為。另外,侮辱行為是否使受害人名譽受損,並非以受害人主觀感覺為斷,而必須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該受害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尊嚴受到損害。
本案例中,陸建民將 程曉 君的合成裸體照片,貼圖在「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供人上網瀏覽,大家發現該網頁中竟然有 程曉 君的自拍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不分男女對此議論不已,可見其上述行為足以使 程曉 君之名譽,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遭到貶損,故陸建民的上述行為,符合「侮辱」的要件。
由於,陸建民對於其上述公然侮辱的行為有所認識,並且有意使其發生,因此陸建民之行為,顯然已構成於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惟本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故 程曉 君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於陸建民提出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程曉 君應於知悉陸建民為犯罪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專家建議
由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經常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往往降低了在真實世界中應有的自律心,使得一般人誤以為反正別人在網路上不知道我是誰,其被發現真實身份的可能性極低,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便可無所忌憚,或者誤以為真實世界中的法律,無法拘束網路世界中的行為,就算被查獲,也無須負責。
事實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會因為是在真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而有所不同,只要是在我國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皆須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違背,因此,網路使用者切忌因為網路行為的匿名性,而擅自做出侵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網路使用者不可不慎。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參考依據
•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百十四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你好好看清楚吧😌
案例(1 )網路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
內容摘要
由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經常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往往降低了在真實世界中應有的自律心,使得一般人誤以為反正別人在網路上不知道我是誰,其被發現真實身份的可能性極低,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便可無所忌憚,或者誤以為真實世界中的法律,無法拘束網路世界中的行為,就算被查獲,也無須負責。
事實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會因為是在真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而有所不同,只要是在我國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皆須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違背,因此,網路使用者切忌因為網路行為的匿名性,而擅自做出侵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網路使用者不可不慎。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案例事實
陸建民與 程曉 君是中部某私立大學教育系三年甲班的同班同學,也是該班相戀已久有名的「班對」,過去幾年來,兩人在學校中不論是上課還是參加活動,總是出雙入對,形影不離,讓班上同學們好生羨慕。
陸建民同時也是該校學生社團「攝影社」的社長,平日課餘之暇,便會帶著心愛的女友,到各地名勝出遊攝影,拍下許多美麗的照片, 程曉 君當然便是他攝影作品中最美麗的模特兒。
不料,這學期的某一天,陸建民在偶然的情況下,竟然發現 程曉 君背著他與在碩士班就讀的學長暗中交往,兩人因而爆發激烈的口角,雙方大吵一架後,陸建民無法容忍他的女友竟然暗中「劈腿」,因此憤而與 程曉 君分手。
與 程曉 君分手之後,陸建民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每天渾渾噩噩,但卻經常看到 程曉 君與那位學長在校園中攜手漫步,甜甜蜜蜜有說有笑的樣子,讓他實在無法釋懷。一天晚上,他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某色情網站上的 AV 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的面容,移花接木在過去他幫 程曉 君所拍攝的風景人像照片上,並將合成後的裸體照片,上網貼圖在著名的「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
由於在該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有數萬人之多,而其「自拍裸照」貼圖區,更是許多該系男同學經常上網瀏覽的網頁,大家發現該網頁中竟然有 程曉 君的自拍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不分男女對此議論不已, 程曉 君發現後感到非常羞辱與難堪,對於陸建民的行為非常憤怒,決定向陸建民提出法律告訴。
法律分析
為保護個人名譽之安全,禁止任何人從事公然侮辱他人名譽之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本罪的被害人,必須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如果公然侮辱之對象,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而且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必須對於公然侮辱的行為,具有感情名譽上的感受能力,亦即對於他人的公然侮辱行為,其個人感情上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在本案例中,陸建民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 AV 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的面容,移花接木在 程曉 君的照片上,顯係針對特定之人,而且 程曉 君係一精神狀態正常之人,對於陸建民將其合成裸體照片上網貼圖供人瀏覽,其個人感情上自然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其次,就「公然」而言,目前法院實務通說皆認為,「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以共見共聞的一種狀態。「不特定人」,係指非特定之人,而不論其人數多寡 ; 「多數人」,則須有相當之人數,始符合多數人之要求。而所謂「共見共聞的狀態」,則受到時間與場所之不同,其判斷亦有所差異。
在本案例中,由於在「有名小站」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有數萬人之多,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會員皆可連上該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瀏覽其上的照片,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陸建民將 程曉 君的合成裸體照片,貼圖在「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顯係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因此符合「公然」的要件。
此外,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的言語或舉動,對於他人為輕蔑表示的行為。也就是說,對於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其手段方式無論是用言詞或是舉動,只要足以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的可能,便符合侮辱的要件。而且該侮辱行為所表達之內容,無關是否與事實相符,只要能使他人在社會上、倫理上或道德上的價值,受到侵害或貶損,便是侮辱行為。另外,侮辱行為是否使受害人名譽受損,並非以受害人主觀感覺為斷,而必須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該受害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尊嚴受到損害。
本案例中,陸建民將 程曉 君的合成裸體照片,貼圖在「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供人上網瀏覽,大家發現該網頁中竟然有 程曉 君的自拍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不分男女對此議論不已,可見其上述行為足以使 程曉 君之名譽,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遭到貶損,故陸建民的上述行為,符合「侮辱」的要件。
由於,陸建民對於其上述公然侮辱的行為有所認識,並且有意使其發生,因此陸建民之行為,顯然已構成於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惟本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故 程曉 君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於陸建民提出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程曉 君應於知悉陸建民為犯罪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專家建議
由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經常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往往降低了在真實世界中應有的自律心,使得一般人誤以為反正別人在網路上不知道我是誰,其被發現真實身份的可能性極低,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便可無所忌憚,或者誤以為真實世界中的法律,無法拘束網路世界中的行為,就算被查獲,也無須負責。
事實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會因為是在真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而有所不同,只要是在我國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皆須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違背,因此,網路使用者切忌因為網路行為的匿名性,而擅自做出侵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網路使用者不可不慎。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參考依據
•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百十四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也許聲音變小是好處之一, 但我認為聲音大小跟好不好聽是兩回事~
高轉速的音頻才是重點...悶悶的引擎聲就算大聲也讓人提不起勁~😵
高轉速的音頻才是重點...悶悶的引擎聲就算大聲也讓人提不起勁~😵
於
2015/01/20 02:26:42
發文
於
2015/01/20 02:26:42
發文IP 129.169.*.*
嘴巴放乾淨點??? WHY ??
每次看到大家在圍剿那個 MR. 7 還是啥米碗糕的....
那乾淨程度也沒好到哪裡去??
所以可以用比較隨興的字眼去撻伐別人?而別人不能這樣對自己[傻笑][傻笑][傻笑]
於
2015/01/20 02:27:12
發文IP 129.169.*.*
嘴巴放乾淨點??? WHY ??
每次看到大家在圍剿那個 MR. 7 還是啥米碗糕的....
那乾淨程度也沒好到哪裡去??
所以可以用比較隨興的字眼去撻伐別人?而別人不能這樣對自己[傻笑][傻笑][傻笑]
這世界真的是變了
每次看到大家在圍剿那個 MR. 7 還是啥米碗糕的....
那乾淨程度也沒好到哪裡去??
所以可以用比較隨興的字眼去撻伐別人?而別人不能這樣對自己😆😆😆
這世界真的是變了
第一點請問被撻伐的人是誰?
有指名道姓嗎?
第二點那位七先生幹了什麼事情跟誰起衝突?
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第三點本人創帳號以來
從來沒有用如此不堪入目的字眼
來辱罵優卡的每位網友
第四點不要以為躲在網路上就可以隨意罵人
搞清楚,這已經涉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有本事就繼續引言或是辱罵沒關係
我就繼續收集證據
不要到時候真的跑法院的時候
才知道事情大條了
有指名道姓嗎?
第二點那位七先生幹了什麼事情跟誰起衝突?
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第三點本人創帳號以來
從來沒有用如此不堪入目的字眼
來辱罵優卡的每位網友
第四點不要以為躲在網路上就可以隨意罵人
搞清楚,這已經涉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有本事就繼續引言或是辱罵沒關係
我就繼續收集證據
不要到時候真的跑法院的時候
才知道事情大條了
凡事總有原因
於
2015/01/20 21:15:43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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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總有原因 | |||
+1 不多說😌😌
隨便一看就知道哪個是自作賤了!
敢打出來就要有種吞去!
敢打出來就要有種吞去!
離退休的45個基數還剩66個月
| ||||||||||||
+1 不多說😌😌 | ||||||||||||
所以呢?!
離退休的45個基數還剩66個月
於
2015/01/20 21:36:50
發文
| ||||||||||||||||||||||
所以呢?! | ||||||||||||||||||||||
都說不多說了
現在這個板很多事大家是敢怒不敢言😌
早在去年V6引擎登陸F1之前,就有車手擔心功率和聲浪雙雙降低的V6引擎會給F1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其中維特爾對此的抨擊尤甚,他甚至將新的引擎形容為一種排泄物。去年揭幕戰的承辦方——澳大利亞站的賽事組織者羅恩·沃克就覺得他對F1的投資完全不值錢了。
F1的車迷們已經習慣了V8引擎帶來的巨大聲浪,而這種更加安靜的V6引擎則遭到部分車手的嫌棄。但是經過一年多的賽場錘煉,他們發現這種更小的引擎卻能夠讓車手獲得與V8引擎一樣的速度,在提速方面甚至比自然吸氣的引擎更快。
馬來西亞站的賽事幹事瑞茲蘭就表示這款引擎讓更多的觀眾回到了現場觀看比賽,顯著地提高了比賽的上座率,但是他承認當初自己也不是更安靜的V6引擎支持者:“我們對澳洲站所反饋回來的信息非常擔憂,真的很焦急。當這些賽車在馬來西亞的賽道上轟鳴時,我真的不喜歡它們。它們真的太安靜了,但是我發現草地看台上的觀眾卻異常的多,很多家庭帶著他們的孩子來看比賽,這才是F1的未來。”
“我還記得以前看F1的時候,爸爸們要給孩子帶傷耳機避免聽力損傷,還時常要給孩子們扶著耳機以免掉下來。有時候一些孩子因為被引擎聲嚇到而放聲大哭,他們只想著快點回家。我知道現在的引擎能夠獲得更多的車迷基礎,這就是我們想要的。”
之前一輛使用V10引擎的法拉利賽車聲浪高達160分貝, 超過波音747起飛的聲音。而現在,法拉利V6引擎只有103分貝,甚至不如俄羅斯網球女選手莎拉波娃曾在2009年的一場比賽中創造的105分貝的尖叫紀錄。
在上個賽季開始的初期,梅賽德斯車隊甚至想要在賽車上安裝喇叭來提高賽車聲浪在F1中的表現,但是現在看來這個計劃有些畫蛇添足了。
http://sports.163.com/15/0117/09/AG5B05FR00051CD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