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絕對

兩手空空(austin72)

2015/05/08 09: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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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498 IP 189.22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8497


2015-05-08 06:00
◎ 陳興男
何謂「路權絕對」?簡言之,即汽、機車或行人若走在不屬於自己路權的道路,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行為人就須負責任,甚至當負完全責任。
事實上,政府實施交通安全教育不遺餘力,但為何車禍傷亡數量持續走高,是否交通安全規則太過專業複雜,導致民眾不易理解吸收,加上車禍後之事故鑑定結果也難以預期,複雜到偶有事故鑑定委員會之初議與覆議結論不同,在在難以教育民眾,尤其是死亡車禍,常冠以肇事者「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鄉愿「帝王條款」繩以肇事者責任,即便肇事者享有路權者亦然,故認宜仿效國外,強化「路權絕對」觀念,與國際接軌。
舉例說明如下,被害人張三闖紅燈後與李四肇事發生傷亡,雖李四行向是綠燈,然李四以慢速通過路口,鑑定後認為李四如「注意車前狀況」當能及時煞停以避免車禍之發生,因認李四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責任;相反地,假使對造人以較高速度通過路口,反而不會被評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違失。試想,這樣的鑑定結果要如何教育國民?也就是,用路人即便遵行號誌進入路口,也可能被評斷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疏失,課以肇事責任,與闖紅燈者共同分擔責任,讓遵守號誌的用路人無所適從,此等鑑定結論毫無教育意義。
上開案例,司法警察機關或交通事故鑑定機構若遵循「路權絕對」原則,較易斷定肇事責任,久而久之形成案例,用路人或行人有所依歸,不再心存僥倖,爾後不再闖紅燈或貿然行駛(走)於無路權與非優先路權之道路,有如酒後不得駕車之宣導般明確,當然能降低事故之發生。
(作者為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乘願而來,隨緣而去,恆觀自在,無失無得。

11

則留言

1

贏渠梁(maqeen)

2015/05/08 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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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534 IP 35.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太讚了。
當個一介平民…

2狼神(hola)

2015/05/08 10: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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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552 IP 39.19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觀念非常正確!
台灣雖然有法,但法智的觀念薄弱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把很多似是而非的情裡蓋過法條設立的基本精神最後法官各自解釋反而漏洞擺出自然貪便宜違法的人就多了.

n803244(n803244)

2015/05/08 10: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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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554 IP 250.1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超級讚!

但是..............
能不能先請全國所有握有判決權的法官都有這個概念.
要不, 也是白搭!

兩手空空(austin72)

2015/05/08 10: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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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556 IP 188.2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另外: 行人的絕對路權

http://www.tnpd.gov.tw/chinese/home.jsp?mserno=201012130048&serno=201012130050&menudata=tncgbmenu&contlink=ap/guidance_view.jsp&dataserno=201303110001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之優先順序,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穿越道;而行人 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零三條亦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路權”的概念。
另外,行人在人行道和騎樓的用路權 也應被重視,人行道和騎樓應是保障行人安全行走的絕對空間,但在台灣,攤販營業佔據人行道上、機車佔據騎樓、違法路霸的情形卻履見不鮮,著實影響了行人的 用路安全。其實,行人路權是需要被保障的,為了讓行人行走的更為便利、安全,任何佔用人行道及騎樓空間的行為該是被禁止的。如何強化行人在人行道及騎樓路 權的觀念,還給行人一個暢行無礙的空間。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 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法律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當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 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 阻礙交通之情形,亦將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路權的概念應是相對的,不論是行人或是汽 機車駕駛者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當所有的用路人都能保持著『遵守交通規定』、『尊重路權』、『禮讓行人』的心態時, 相信不僅能讓您我都能行的平安,也可以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而美好,不是嗎?
◎基本觀念
走路,是我們每人每天都必須進行的工作。如何行的安全,是在現代人在這個交通繁忙社會的重要保命守則。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不但是行人行的權利,更是為了維護行人自身安全的必要觀念。
◎安全守則
1.行人穿越道是行人通行用的。機車不可以騎上行人穿越道,也不可任意停放,妨礙行人通行。
2.行人穿越道、人行陸橋、地下道皆是供行人穿越馬路的道路。車輛在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到行人要通過,須先禮讓行人穿越。
3.行人不任意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不侵犯行車輛通行的路權。
4.依交通號誌指示或警察之指揮來穿越馬路,不任意穿越車道、闖紅燈。
5.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關心您


乘願而來,隨緣而去,恆觀自在,無失無得。

周爸(tm20)

2015/05/08 1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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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558 IP 92.13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太贊了...

不過~上回我跟機車碰撞的肇責還沒有消息也...😰

free(freetime)

2015/05/08 1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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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597 IP 95.13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個條款從之前就很多人強調了,但是重要的是要全部相關人員都認同,包括法官,檢察官,和車禍鑑定委員會委員等等,重要的是當你(妳)是擁有絕對路權者,對方跑過來撞你,還要祈禱對方不要受傷,東方人講情理法,情最前,法卻是最末,最常見的是殺人的人,法官判決卻常常是幫加害者找脫罪理由,那更何況是開車撞機車,吃虧的通常是開車的人,前面這些話都是喊爽的而已,大家都認同,就不必特別寫出這篇了

Simon Shen(shouwey)

2015/05/08 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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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631 IP 246.16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真希望這種報導可以做成文宣
強力播放~~
不然一個"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名詞太沉重了~~~
明明自己的路權,肇事了.變成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過失致死
那這樣,誰還願意遵守交通規則呢?

GODVIA(archers)

2015/05/08 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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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633 IP 188.24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沒用的,只要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沒廢,說啥路權都是假的

~桑~(sun365)

2015/05/08 12:14:37

發文

#5717638 IP 35.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在判決制度未改之前
一切都只是在閒聊😌
為了孩子~無限期支持反核運動!!

Rush(winson3g62)

2015/05/08 1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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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646 IP 242.26.*.*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5/05/08 12:28:22

發文IP 242.26.*.*

[quote=sun365 (~桑~)]在判決制度未改之前 一切都只是在閒聊[嘆氣][/quote] + 1 教育訓練 跟 實際面對客戶,永遠是兩回事 拿著條文在路上遇到 ( 老弱婦孺、流浪動物 ) ,你的權利能使用到幾分 ? 不如在路上 " 保持 冷靜、禮讓、人性 " 的態度

2015/05/08 12:30:54

發文IP 242.26.*.*

[quote=sun365 (~桑~)]在判決制度未改之前 一切都只是在閒聊[嘆氣][/quote] + 1 教育訓練 跟 實際面對客戶,永遠是兩回事 拿著條文在路上遇到 ( 老弱婦孺、流浪動物 ) ,你忍心使用權利到幾分 ? 不如在路上 保持 " 冷靜、禮讓、人性 " 的態度
回應 sun365 (~桑~) 所寫
在判決制度未改之前
一切都只是在閒聊😌


+ 1

教育訓練 跟 實際面對客戶,永遠是兩回事

拿著條文在路上遇到 ( 老弱婦孺、流浪動物 ) ,你忍心使用權利到幾分 ?

不如在路上 保持 " 冷靜、禮讓、人性 " 的態度

n803244(n803244)

2015/05/08 13:27:16

發文

#5717680 IP 242.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freetime (free) 所寫
這個條款從之前就很多人強調了,但是重要的是要全部相關人員都認同,包括法官,檢察官,和車禍鑑定委員會委員等等,重要的是當你(妳)是擁有絕對路權者,對方跑過來撞你,還要祈禱對方不要受傷,東方人講情理法,情最前,法卻是最末,最常見的是殺人的人,法官判決卻常常是幫加害者找脫罪理由,那更何況是開車撞機車,吃虧的通常是開車的人,前面這些話都是喊爽的而已,大家都認同,就不必特別寫出這篇了



之前的車禍, 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委員引用的第一個條文, 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要是相關的權責判定機關, 沒有對應的概念,

這種文章, 怎麼寫也都只是狗吠火車, 改變不了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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