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流行死人淘金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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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方向想.. 台灣的交通之所以亂...這些檢察官/法官 要負很大的責任 如果可以落實路權判定,哪會這麼亂...理虧的,就不會再搞訴訟 不落實路權...檢察官/法官 是在為自己找麻煩..為自己找業務忙....... 一大堆人就會認為...反正不守規則有啥關系,撞到人了,只要自己有受傷,就可以去告對方過失傷害...有錢拿...造就了現在這一大堆不守規則,還死要錢的爛人 這些檢察官,法官,光這些就搞死了,哪有空去辦更大的案!? 再者,定訂法者,也有很大的問題 無照駕駛....頂多也只是行政處份,被撞了,無照卻不會是肇事主因...這是什麼道理!? 多少酒駕撞了路旁臨停的,死了..臨停的雖有違規,但是主因還是酒駕..為什麼臨停的倒大霉!? 哎~~~~~~ | |||
說的不錯,不過有時肇事責任是要按比例原則來判定的,台灣法官在判決有時看傷害較大的一方家裡的經濟狀況不好,會給些同情分數,此時就算是沒違規或違規情節較小的另一方,就只好多負一些所謂的道義責任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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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逆向酒駕騎士 學生判無罪 自由時報 2009/07/1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19/78/1nc4m.html 沒有時間採取防範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發生車禍卻完全無責任,實為罕見!楊姓大學生97年間在中縣沙鹿鎮騎機車撞死也騎機車的林姓男子,法官調查,楊某並無過失,包括「帝王條款」「未應注意車前狀況」;法官也認為,林某酒後騎車,且逆向撞進楊生車隊,致楊生沒有時間採取適當措施防範,不需負責車禍過失,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97年2月28日晚間8時許,楊生與同學分乘3部機車出遊,沿中縣沙田路北上,楊某為車隊第2部,林某酒後騎機車突然逆向衝進其車隊,前一部機車閃過,林某與楊生機車對撞,林某嚴重顱內出血、送醫後死亡,林某家屬控告楊生過失致死。 台中地檢署偵查,原對楊生不起訴處分,但被害人家屬不服再議,台中地檢署另行偵查起訴,法官仍認為楊生沒有過失。 法官調查,檢察官指稱楊生超速,但並無客觀證據,楊生自稱行車時速約4、50公里,行駛在楊某之前的同學也證稱其時速約40至50公里,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很難證明楊生超速。 對撞何來安全距離 另外,檢方指控楊生未保持安全距離,法官認為,車禍是對撞而非追撞,雖然楊生自承與前車距離僅2、3公尺,按法律規定應保持煞車的距離,但未規定距離多少。 再者,檢方指控楊生未注意車前狀況,法官調查,死者不僅酒駕,且逆向衝進被告的車隊,第一部機車閃過後,撞上楊生的機車,楊生毫無反應時間,經送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楊生沒有肇事因素,應判決無罪。 | |||
酒駕又逆向~~~台灣終於有好的法官了
到達極限的動力 來自超越
看到標題以為是我同學😰
今年年初我同學在下班的路途上
迎面撞上酒駕逆向的中年男子
結果酒駕的男子死了
而我同學的狀況也非常嚴重
住了將近一個月的加護病房
現在常常跑法院
看到這則判決
心裡不免幫他開心了一下
今年年初我同學在下班的路途上
迎面撞上酒駕逆向的中年男子
結果酒駕的男子死了
而我同學的狀況也非常嚴重
住了將近一個月的加護病房
現在常常跑法院
看到這則判決
心裡不免幫他開心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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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逆向酒駕騎士 學生判無罪 自由時報 2009/07/1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19/78/1nc4m.html 沒有時間採取防範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發生車禍卻完全無責任,實為罕見!楊姓大學生97年間在中縣沙鹿鎮騎機車撞死也騎機車的林姓男子,法官調查,楊某並無過失,包括「帝王條款」「未應注意車前狀況」;法官也認為,林某酒後騎車,且逆向撞進楊生車隊,致楊生沒有時間採取適當措施防範,不需負責車禍過失,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97年2月28日晚間8時許,楊生與同學分乘3部機車出遊,沿中縣沙田路北上,楊某為車隊第2部,林某酒後騎機車突然逆向衝進其車隊,前一部機車閃過,林某與楊生機車對撞,林某嚴重顱內出血、送醫後死亡,林某家屬控告楊生過失致死。 台中地檢署偵查,原對楊生不起訴處分,但被害人家屬不服再議,台中地檢署另行偵查起訴,法官仍認為楊生沒有過失。 法官調查,檢察官指稱楊生超速,但並無客觀證據,楊生自稱行車時速約4、50公里,行駛在楊某之前的同學也證稱其時速約40至50公里,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很難證明楊生超速。 對撞何來安全距離 另外,檢方指控楊生未保持安全距離,法官認為,車禍是對撞而非追撞,雖然楊生自承與前車距離僅2、3公尺,按法律規定應保持煞車的距離,但未規定距離多少。 再者,檢方指控楊生未注意車前狀況,法官調查,死者不僅酒駕,且逆向衝進被告的車隊,第一部機車閃過後,撞上楊生的機車,楊生毫無反應時間,經送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楊生沒有肇事因素,應判決無罪。 | |||
法官這樣的判決我個人相當支持與贊同,因為本來酒駕就已經非常嚴重之過失,而逆向又屬突發狀況由前面對撞怎麼有安全距離可言,交通規則應當該對就對該錯就錯,不能以古老作法死了就是最大,國外最先進國家交通罰則為其粉重,就是執法要公正,這樣交通亂象才會走向正確之道
我覺得這樣判是很公正的阿
哇靠~對向一個酒駕的逆向衝過來撞我
然後我被撞的還要被判?
要判什麼...
雖然死者為大
但我也許還會求償...
精神~車輛~等等...
如果事發真的如文章所寫
那家整口灶跟本是想賺死人錢...
酒駕基本上已經沒有立足點了...
你不酒駕會逆向去撞人嗎???😩
如果還判被撞有罪~我想這法官的書是白讀的了...
哇靠~對向一個酒駕的逆向衝過來撞我
然後我被撞的還要被判?
要判什麼...
雖然死者為大
但我也許還會求償...
精神~車輛~等等...
如果事發真的如文章所寫
那家整口灶跟本是想賺死人錢...
酒駕基本上已經沒有立足點了...
你不酒駕會逆向去撞人嗎???😩
如果還判被撞有罪~我想這法官的書是白讀的了...
判的好~~🙂
As above, so below.
As within, so without.
於
2009/07/23 01:10:13
發文
判的好!!!🙂
又少了一個不定時炸彈了~~~😌
又少了一個不定時炸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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