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酒駕好像也是觸犯公共危險罪😇 | |||
酒測值0.55以上才是觸犯公拱危險罪
| |||
判的好!!! | |||
判的好!
希望不是因為楊同學的後台硬.
希望是法官開始用大腦,
希望是路權的觀念開始被重視.
也希望這樣的悲劇不要再發生~~~
Civic 1.8 EX-S + 215/45/17 RE001 + Buddy Club 17" (7KG) + Accord 3.0 caliper + 303mm brake disc
公訴罪的案子,才會有檢查官吧!
立院諸公趕緊立個法
酒駕一經查獲,需繳一百萬刑事罰
用這個錢來做些事,
酒駕一經查獲,需繳一百萬刑事罰
用這個錢來做些事,
中歳頗好道,晚家南山陲.
興來每獨往,勝事空自知.
行到水窮處,坐看雲起時.
偶然值林叟,談笑無還期.
罰那些酒駕的吃大便吧!
全民公敵~~
再撐一下下~~~加油!!!
無罪~判的好阿~
酒駕又逆向~沒出事是幸,死了是命
酒駕又逆向~沒出事是幸,死了是命
蝴蝶為花醉,花卻隨風飛....我的初戀阿...
| |||
罰那些酒駕的吃大便吧! 全民公敵~~ | |||
我真的有練過~~~~~
| ||||||||||||
| ||||||||||||
表哥去酒店都坐taxi去喔😵
法官判的好 希望全台法官都可以學習一下😀
台灣何時才流行賽車啊?
判的好啊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自己酒駕在先,還拿甚麼去跟別人ㄠ
沒有甚麼有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的
那個家屬擺明了就是死要錢嘛,看不起這種人
自己錯了還要反咬人一口
希望以後的法官都能這樣判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自己酒駕在先,還拿甚麼去跟別人ㄠ
沒有甚麼有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的
那個家屬擺明了就是死要錢嘛,看不起這種人
自己錯了還要反咬人一口
希望以後的法官都能這樣判
喝酒就是不對~
判的好~
給法官好評一枚~
😲
判的好~
給法官好評一枚~
😲
水啦 這樣就對了🙂🙂判的好
努力向錢 錢途無量
於
2009/07/20 16:38:08
發文
自己酒醉撞車,卻要生還的人來承擔後果,家屬還敢有意見,檢察官還真的起訴,真的是給他夠扯😞
最後學生判無罪,真是奇蹟中的奇蹟😌
那不合理的帝王條款,真該修法改一改了
那些利萎們真的是應該做做事情了
最後學生判無罪,真是奇蹟中的奇蹟😌
那不合理的帝王條款,真該修法改一改了
那些利萎們真的是應該做做事情了
你+壓力-身段x堅強/任性=??
換算之後你是否還記得真實的自己
去吧! 啟動沉寂已久的熱情 陪自己走一小段路
你會發現 真實的你 會跟你在一起 為真實的你而前進
於
2009/07/20 16:40:47
發文
| |||
撞死逆向酒駕騎士 學生判無罪 自由時報 2009/07/1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19/78/1nc4m.html 沒有時間採取防範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發生車禍卻完全無責任,實為罕見!楊姓大學生97年間在中縣沙鹿鎮騎機車撞死也騎機車的林姓男子,法官調查,楊某並無過失,包括「帝王條款」「未應注意車前狀況」;法官也認為,林某酒後騎車,且逆向撞進楊生車隊,致楊生沒有時間採取適當措施防範,不需負責車禍過失,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97年2月28日晚間8時許,楊生與同學分乘3部機車出遊,沿中縣沙田路北上,楊某為車隊第2部,林某酒後騎機車突然逆向衝進其車隊,前一部機車閃過,林某與楊生機車對撞,林某嚴重顱內出血、送醫後死亡,林某家屬控告楊生過失致死。 台中地檢署偵查,原對楊生不起訴處分,但被害人家屬不服再議,台中地檢署另行偵查起訴,法官仍認為楊生沒有過失。 法官調查,檢察官指稱楊生超速,但並無客觀證據,楊生自稱行車時速約4、50公里,行駛在楊某之前的同學也證稱其時速約40至50公里,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很難證明楊生超速。 對撞何來安全距離 另外,檢方指控楊生未保持安全距離,法官認為,車禍是對撞而非追撞,雖然楊生自承與前車距離僅2、3公尺,按法律規定應保持煞車的距離,但未規定距離多少。 再者,檢方指控楊生未注意車前狀況,法官調查,死者不僅酒駕,且逆向衝進被告的車隊,第一部機車閃過後,撞上楊生的機車,楊生毫無反應時間,經送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楊生沒有肇事因素,應判決無罪。 | |||
判得好!
酒駕已經違法了,牠還逆向
被撞死 活該!!😀
報上常看到酒駕撞死無辜的路人 看了真替死者感到不值....😭
這篇是酒駕被撞死 看了真是"爽" 撞死一個少一個😀
於
2009/07/20 16:44:48
發文
| |||
終於有頭腦清楚的法官了!! 我舅舅20年前開公車在站牌上下客人 , 有一個人酒駕逆向行駛撞上公車 , 結果我舅舅被判有過失 , 吊銷駕照 , 也失去工作 , 還要賠償對方!! | |||
典型「大撞小就是錯!!」思維模式下的犧牲品...😌
酒駕真是害自害人~ 愛喝酒的要多自制
話說回來,我好像不知道喝酒有什麼好處..
聽到都是傷身體、酒駕肇事、酒後失態、被灌醉後侵害之類的..😩
話說回來,我好像不知道喝酒有什麼好處..
聽到都是傷身體、酒駕肇事、酒後失態、被灌醉後侵害之類的..😩
| |||
酒駕真是害自害人~ 愛喝酒的要多自制 話說回來,我好像不知道喝酒有什麼好處.. 聽到都是傷身體、酒駕肇事、酒後失態、被灌醉後侵害之類的..😩 | |||
你是指沒酒品的那類人. 真正懂的品酒的只會小飲調情. 🙂
人多的地方不要去.
於
2009/07/20 16:51:27
發文
| |||
判的好啊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自己酒駕在先,還拿甚麼去跟別人ㄠ 沒有甚麼有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的 那個家屬擺明了就是死要錢嘛,看不起這種人 自己錯了還要反咬人一口 希望以後的法官都能這樣判 | |||
那個家屬擺明了就是死要錢嘛,看不起這種人
自己錯了還要反咬人一口 +1
| ||||||||||||
就是死要錢嘴臉😝 楊姓學生才是被害人,難得好樣的法官 楊姓學生應提出告訴 1.控告對方家屬污告.提出不名譽賠償.叫對方賠個百來萬. 2.控告對方.毀損他人財物.賠一台機車 3.控告對方謀殺.殺人未遂. 4.不過對方已死.以上那些控訴就算了吧.... | ||||||||||||
修羅類眾生:胎生的天道修羅。化生的人道修羅。卵生的鬼道修羅。濕生的畜道修羅。修行多布施,但是多瞋者,必落修羅界。
此生不成佛,必定成修羅。
共
68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