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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深不知處(hys0124)
於
2009/03/04 17: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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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drped)
2009/03/04 1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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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BREAKINGNEWS6/4769753.shtml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97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稅單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ㄧ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另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另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納稅義務人王先生在97年10月經警方查獲未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仍使用公共道路,監理機關於警方查獲入案後於11月移該局裁罰,該局審理裁罰後於12月寄發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王先生雖已於該局審理期間繳納,惟繳納日在違規日之後,違規當時仍未繳納,依前揭規定除繳納本稅外仍應處以1倍罰鍰,若遲繳本稅已加徵滯納金,稅務局會主動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