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開轟 辯稱誤扣扳機,釋回?
於
2008/06/18 11:16:05
發文
開槍固然是非常不對的事情
不過我覺得該影片中被開槍的那台車也是沒事挑釁很無聊😝
不過我覺得該影片中被開槍的那台車也是沒事挑釁很無聊😝
偵訊後釋回並不是沒事
他已經交出槍枝(玩具鋼珠槍)而且沒傷到人,筆錄做一做就會被檢察官釋回
等候法院的傳喚
他已經交出槍枝(玩具鋼珠槍)而且沒傷到人,筆錄做一做就會被檢察官釋回
等候法院的傳喚
[quote]
全案依公共危險、毀損等罪嫌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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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改造槍械...沒事???
全案依公共危險、毀損等罪嫌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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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改造槍械...沒事???
我大致找了一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那把槍應可適用第四條第一款(個人見解);
另外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那個行為應可適用第183條所謂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應該是有點機會(個人見解)。
其他留給法律專家... 🙂
另外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那個行為應可適用第183條所謂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應該是有點機會(個人見解)。
其他留給法律專家... 🙂
台灣司法令人搖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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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高速公路上,白木被人開槍的事件,今天抓到人了,但是竟然釋回, 因為「國道開轟 辯稱誤扣扳機」所以可能沒罪?玩具槍可以打破玻璃,但打不死人? 真是可怕哦!路上還是要小心,開槍都可以沒事!不知這位大哥的後台是? 下面連結可以看他的長相,竟然還要女友陪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18/78/11g3v.html | |||
腦袋裝啥?
看起來, 好像是由檢察官來判定該把改造槍是否觸犯槍炮彈藥管制條例就行了? rule是這樣嗎? 不知是否有大大知道這方面?
總覺得不是很對勁, 隔著一段距離可以打破車窗, 若這把槍拿來貼著人體擊發呢? 😵
總覺得不是很對勁, 隔著一段距離可以打破車窗, 若這把槍拿來貼著人體擊發呢? 😵
君子如響, 踩到尾巴也會響.
這種行為是不可能沒罪的!應該只是暫時飭回不可能沒事的
這可是涉及公共危險罪
這可是涉及公共危險罪
唉~~~到處都有流氓~~~😌
不回應沒屌的爛狗
於
2008/06/18 12:44:17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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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連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18/78/11g3v.html | |||
是阿 整段影片 都幹來娘去的 想那車的人也絕非善類
連玻璃都打破了,「槍砲條例」他一定跑不掉。
消費糾紛の記錄者,不爽網 www.busong.net
通通抓去打屁股😀
可惜台灣沒鞭刑
可惜台灣沒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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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後釋回並不是沒事 他已經交出槍枝(玩具鋼珠槍)而且沒傷到人,筆錄做一做就會被檢察官釋回 等候法院的傳喚 | |||
是呀~就是有這種法律~
然後等真的傷到人通常都是已經來不及了~
於
2008/06/18 13:05:40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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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就是有這種法律~ 然後等真的傷到人通常都是已經來不及了~ | ||||||||||||
老百姓只能自求多福?
於
2008/06/18 13:29:20
發文
會覺得不可思議是因為....
比方說!
如果今天一個流氓因為你們停車的問題,不愉快,拿槍出來開打壞你的車,然後你去報警!
也被警察帶走了,但卻釋回,然後回來找你的麻煩,那麼這樣誰敢報警呢?
有什麼保障呢?我覺得是該先關起來,真的要當流氓,那就終結好了,反正台灣很多..
比方說!
如果今天一個流氓因為你們停車的問題,不愉快,拿槍出來開打壞你的車,然後你去報警!
也被警察帶走了,但卻釋回,然後回來找你的麻煩,那麼這樣誰敢報警呢?
有什麼保障呢?我覺得是該先關起來,真的要當流氓,那就終結好了,反正台灣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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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後釋回並不是沒事 他已經交出槍枝(玩具鋼珠槍)而且沒傷到人,筆錄做一做就會被檢察官釋回 等候法院的傳喚 | |||
是不是對空鳴槍也沒有事??
檢察官對犯嫌的羈押是有一定要件的,不是他高興押就押,就算提出羈押的申請後,仍須由
地院的合議庭開庭決定,裁定獲准後才能押~
這個案犯嫌已出面坦誠犯罪,沒有逃亡或湮滅證據的疑慮,加上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五年以上之刑,檢察官就算提出羈押申請也很可能被駁回,倒不如省事一點飭回候傳
但這不代表他就沒事了,只是暫時不用去吃牢飯,等檢察官正式起訴後,法院判決確定後若
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他還是得進去關~
地院的合議庭開庭決定,裁定獲准後才能押~
這個案犯嫌已出面坦誠犯罪,沒有逃亡或湮滅證據的疑慮,加上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五年以上之刑,檢察官就算提出羈押申請也很可能被駁回,倒不如省事一點飭回候傳
但這不代表他就沒事了,只是暫時不用去吃牢飯,等檢察官正式起訴後,法院判決確定後若
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他還是得進去關~
發版者大概是誤會法律程序,
檢察官飭回並不是就是表示法律程序完成,
並不是每個人都先當成罪犯都給他關起來。
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是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
簡單講就是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
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而檢察官並不叫做法院審判,
職責上只能依法提起公訴,交法院審理。
於
2008/06/18 14:20:07
發文
挑釁的人總有一天也會遇到比他更狠的人去治他😆
因為「國道開轟 辯稱誤扣扳機」所以可能沒罪?玩具槍可以打破玻璃,但打不死人?
真是可怕哦!路上還是要小心,開槍都可以沒事!不知這位大哥的後台是?
下面連結可以看他的長相,竟然還要女友陪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18/78/11g3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