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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的(yehfeng)

2007/10/30 16:34:25

發文

#334549 IP 187.11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19 (r19) 所寫
回應 hero1hero2 (掀背時尚.兩人世界) 所寫
重點是行人禁止橫越"快速道路"...
不管是任何理由,不論路上有沒有車,
行人橫越"快速道路"就是"違法"

這起事故最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違法",
婦人已"違法"在先,不幸發生事故,
檢方竟要駕駛人到對向車道放三角錐,
若駕駛人再橫越"快速道路"又變成另一起"違法"事件,
萬一再發生事故,又要算誰的?檢方要賠嗎?


+1
說的也是.......



檢方就一定是正義的嗎?

幾年前我在服務業打工因為店裡設備因素造成客人不滿而不付錢就走人

事後我報警,警察以詐欺罪上訴,到了偵查庭檢方似乎當我是老闆

問我:知道設備常常造成糾紛為什麼你們公司沒去作防範?

問了這種類似問題,我當下無言....我不是老闆輪不到我做主

我當時不過也是個小小工讀生阿


所以很多檢方似乎缺乏著以更多角度去判斷的能力

西(sigrid01030410)

2007/10/30 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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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10 IP 83.2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yehfeng (特別的) 所寫
回應 r19 (r19) 所寫
回應 hero1hero2 (掀背時尚.兩人世界) 所寫
重點是行人禁止橫越"快速道路"...
不管是任何理由,不論路上有沒有車,
行人橫越"快速道路"就是"違法"

這起事故最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違法",
婦人已"違法"在先,不幸發生事故,
檢方竟要駕駛人到對向車道放三角錐,
若駕駛人再橫越"快速道路"又變成另一起"違法"事件,
萬一再發生事故,又要算誰的?檢方要賠嗎?


+1
說的也是.......



檢方就一定是正義的嗎?

幾年前我在服務業打工因為店裡設備因素造成客人不滿而不付錢就走人

事後我報警,警察以詐欺罪上訴,到了偵查庭檢方似乎當我是老闆

問我:知道設備常常造成糾紛為什麼你們公司沒去作防範?

問了這種類似問題,我當下無言....我不是老闆輪不到我做主

我當時不過也是個小小工讀生阿


所以很多檢方似乎缺乏著以更多角度去判斷的能力


唉唉唉
有了那種襲胸十秒無罪的案例
我就已經對那些學法律的人沒信心了
看多少案例的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呀😩

momo(27790609)

2007/10/30 19: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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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53 IP 75.12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2007.10.30
中時電子報

西濱車禍奇中奇 婦坐友車肇逃 步行返家遭橫禍
張朝欣/雲林報導

  雲林縣台西鄉廿八日晚上發生婦人步行橫越西濱道路遭汽車撞飛至對向車道,又被車子輾過拖行百公尺的死亡車禍,廿九日確定死者為五十二歲台西鄉民丁曼秀。但玄的是,警方意外發現,死者生前搭乘友人駕駛的車輛,疑似稍早前也曾肇事撞到人逃逸。
警方調查指出,廿八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一名蔡姓駕駛在台西五條港撞到路人後逃逸,當時丁曼秀可能也在車上,事發後蔡姓駕駛把車停在西濱道路旁,讓丁曼秀下車步行返家,丁曼秀橫越馬路時,竟被車子撞斃。

昨日丁曼秀兒子李昭慶見母親徹夜未歸,一大早到崙豐派出所報案,警方拿出車禍現場照片讓他指認,由於死者身體嚴重扭曲破損,李昭慶無法確認。

但李昭慶見到死者衣物照片時,心情一沈,表示很像是這個月與母親去台南買的衣服,為了慎重起見,隨後趕往虎尾惠來火葬場,一見死者衣物,認定是母親所有,當場嚎啕大哭。

李昭慶表示,前日下午母親與其蔡姓友人外出,便沒有再見到母親,如今得知蔡姓友人肇事逃逸,母親當時極有可能搭乘他的車,在西濱道路旁下車,步行橫越道路準備返家時,不幸被車子撞斃。

警方表示,根據兩起交通意外與李昭慶說法研判,丁曼秀可能在廿八日晚上搭乘蔡姓友人汽車,行經台西五條港時車子撞上路人,蔡姓駕駛逃逸後,把丁曼秀載到西濱道路旁讓她下車,丁曼秀橫越馬路準備返家時,才被車子撞斃。

警方指出,目前已找到蔡姓駕駛的肇事車輛,但蔡姓駕駛卻失去蹤影,整個情況是否如此,仍待蔡姓駕駛出面釐清。


😲😲😲

武侯(galant_jazz2001)

2007/10/30 20:09:01

發文

#334693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ero1hero2 (掀背時尚.兩人世界) 所寫
重點是行人禁止橫越"快速道路"...
不管是任何理由,不論路上有沒有車,
行人橫越"快速道路"就是"違法"

這起事故最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違法",
婦人已"違法"在先,不幸發生事故,
檢方竟要駕駛人到對向車道放三角錐,
若駕駛人再橫越"快速道路"又變成另一起"違法"事件,
萬一再發生事故,又要算誰的?檢方要賠嗎?

+1
另外...管它是檢方還是法官...
忽略路權....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剝奪駕駛人路權
是把交通規則當參考用??那...我們是否就可把法院判決當參考用......可無視??
那...公職人員有此疏忽..是否有國賠問題??
法官/檢方是否有知法犯法的問題??
監察院(<---這倒底是作啥用的???)
不過...我們討論這麼多...一點意義都沒有...
還不如一人一信..
塞爆阿扁信箱...行政院院長信箱...立委...監委...司法諸公的信箱...............




ABS off(e123843357)

2007/10/30 20:43:28

發文

#334718 IP 92.1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27790609 (tony) 所寫
2007.10.30
中時電子報

西濱車禍奇中奇 婦坐友車肇逃 步行返家遭橫禍
張朝欣/雲林報導

  雲林縣台西鄉廿八日晚上發生婦人步行橫越西濱道路遭汽車撞飛至對向車道,又被車子輾過拖行百公尺的死亡車禍,廿九日確定死者為五十二歲台西鄉民丁曼秀。但玄的是,警方意外發現,死者生前搭乘友人駕駛的車輛,疑似稍早前也曾肇事撞到人逃逸。
警方調查指出,廿八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一名蔡姓駕駛在台西五條港撞到路人後逃逸,當時丁曼秀可能也在車上,事發後蔡姓駕駛把車停在西濱道路旁,讓丁曼秀下車步行返家,丁曼秀橫越馬路時,竟被車子撞斃。

昨日丁曼秀兒子李昭慶見母親徹夜未歸,一大早到崙豐派出所報案,警方拿出車禍現場照片讓他指認,由於死者身體嚴重扭曲破損,李昭慶無法確認。

但李昭慶見到死者衣物照片時,心情一沈,表示很像是這個月與母親去台南買的衣服,為了慎重起見,隨後趕往虎尾惠來火葬場,一見死者衣物,認定是母親所有,當場嚎啕大哭。

李昭慶表示,前日下午母親與其蔡姓友人外出,便沒有再見到母親,如今得知蔡姓友人肇事逃逸,母親當時極有可能搭乘他的車,在西濱道路旁下車,步行橫越道路準備返家時,不幸被車子撞斃。

警方表示,根據兩起交通意外與李昭慶說法研判,丁曼秀可能在廿八日晚上搭乘蔡姓友人汽車,行經台西五條港時車子撞上路人,蔡姓駕駛逃逸後,把丁曼秀載到西濱道路旁讓她下車,丁曼秀橫越馬路準備返家時,才被車子撞斃。

警方指出,目前已找到蔡姓駕駛的肇事車輛,但蔡姓駕駛卻失去蹤影,整個情況是否如此,仍待蔡姓駕駛出面釐清。


😲😲😲

一切都是報應啦(死的好😀)、撞人逃逸,哈、不守規定的死亡率特別高,在機率面前人人是公平的。
恭喜這位婦人中頭彩早日投胎😀、為撞人的兩位無辜駕駛哀悼😭。
推廣台灣擬真RCG的競賽活動、強力推荐LFS、GTR系列、rFactor等擬真RCG。

k8的小弟(buyaumaola)

2007/10/30 20:48:44

發文

#334725 IP 90.16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一切都是報應啦(死的好)、撞人逃逸,哈、不守規定的死亡率特別高,在機率面前人人是公平的。恭喜這位婦人中頭彩早日投胎、為撞人的兩位無辜駕駛哀悼」,隨楣體起舞,無聊至極。

ABS off(e123843357)

2007/10/31 11:27:52

發文

#335171 IP 92.1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uyaumaola (k8的小弟) 所寫
「一切都是報應啦(死的好)、撞人逃逸,哈、不守規定的死亡率特別高,在機率面前人人是公平的。恭喜這位婦人中頭彩早日投胎、為撞人的兩位無辜駕駛哀悼」,隨楣體起舞,無聊至極。

嗯...我只希望這報導是真的...。
一湘情願的想法啦、希望那些違規的早一點自己撞死,不要去危害世人。
抱歉、我講話太激動了...😭
推廣台灣擬真RCG的競賽活動、強力推荐LFS、GTR系列、rFactor等擬真RCG。

MK2(mk2)

2007/10/31 12:12:25

發文

#335209 IP 189.2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19 (r19) 所寫
回應 hero1hero2 (掀背時尚.兩人世界) 所寫
重點是行人禁止橫越"快速道路"...
不管是任何理由,不論路上有沒有車,
行人橫越"快速道路"就是"違法"

這起事故最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違法",
婦人已"違法"在先,不幸發生事故,
檢方竟要駕駛人到對向車道放三角錐,
若駕駛人再橫越"快速道路"又變成另一起"違法"事件,
萬一再發生事故,又要算誰的?檢方要賠嗎?


+1
說的也是.......



為了救人這種緊急的事是不違法的

下雨天要睡覺

小車車(chiyen)

2007/10/31 12:25:12

發文

#335215 IP 92.1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insomniac (insomniac) 所寫

真無言...
難道要撞人的人過去跨越紐澤西護欄去救人嗎?? 難道要跨越兩個快車道去怎樣?
擺三角錐還是去指揮交通???
地點是在快速道路耶!!!


口頭: 駕駛人自己說 車流過多過快
事據: 但被撞到倒在地上 (應該是不會動) 的人過了五~六分鐘才被撞到

小車車(chiyen)

2007/10/31 12:30:43

發文

#335219 IP 92.13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yehfeng (特別的) 所寫


檢方就一定是正義的嗎?
幾年前我在服務業打工因為店裡設備因素造成客人不滿而不付錢就走人
事後我報警,警察以詐欺罪上訴,到了偵查庭檢方似乎當我是老闆
問我:知道設備常常造成糾紛為什麼你們公司沒去作防範?
問了這種類似問題,我當下無言....我不是老闆輪不到我做主
所以很多檢方似乎缺乏著以更多角度去判斷的能力[/quote]

你當時是用店員自已 "個人" 的名義去提告訴
還是是以店家的名義去提告訴?

客人應付款的對象是 "店家", 交易對象是 "店家"
因此檢方這樣問與判斷並無不當

除非你是用個人名義來提告訴, 並主張對方是與你 "個人" 交易並主張相對的請求權

西(sigrid01030410)

2007/10/31 12:36:49

發文

#335224 IP 83.2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iyen (- Chiyen -) 所寫
回應 insomniac (insomniac) 所寫

真無言...
難道要撞人的人過去跨越紐澤西護欄去救人嗎?? 難道要跨越兩個快車道去怎樣?
擺三角錐還是去指揮交通???
地點是在快速道路耶!!!


口頭: 駕駛人自己說 車流過多過快
事據: 但被撞到倒在地上 (應該是不會動) 的人過了五~六分鐘才被撞到



這個事據只能證明婦人倒地之處車流量少,不能證明整條路的車流量少
因為他們處於「不同車道」

r19(r19)

2007/10/31 12:41:39

發文

#335230 IP 250.12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應注意未注意~這個條款真是法律漏洞,不~~應該說是:法律黑洞

我相信全台灣沒有任何一個人知道他的範圍到哪裡(包括法官、律師...)。

只有審理事件的法官才知道。

小車車(chiyen)

2007/10/31 12:45:21

發文

#335234 IP 75.6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igrid01030410 (西) 所寫
回應 chiyen (- Chiyen -) 所寫
回應 insomniac (insomniac) 所寫

真無言...
難道要撞人的人過去跨越紐澤西護欄去救人嗎?? 難道要跨越兩個快車道去怎樣?
擺三角錐還是去指揮交通???
地點是在快速道路耶!!!

口頭: 駕駛人自己說 車流過多過快
事據: 但被撞到倒在地上 (應該是不會動) 的人過了五~六分鐘才被撞到

這個事據只能證明婦人倒地之處車流量少,不能證明整條路的車流量少
因為他們處於「不同車道」


要證明的話現場狀況可以再找另一日同一時段去看,

不過這和一般過馬路不一樣, 當時處境對方會有立即明顯的危險 (倒在馬路上不能動)
不能以一般 "過馬路" 的狀況視之. 可以試圖揮舞衣服或其他現場可能具有的手段
引起注意來進行.

尤其駕駛本身又是事件關係人, 如果任何嘗試都沒試圖作的話,
光是口述 "車流很多" 並無法使當時無法施救或進行其他保護措施的說法成立.

想買車(khanpon)

2007/11/01 02:28:52

發文

#335763 IP 253.2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iyen (- Chiyen -) 所寫
回應 sigrid01030410 (西) 所寫
回應 chiyen (- Chiyen -) 所寫
回應 insomniac (insomniac) 所寫

真無言...
難道要撞人的人過去跨越紐澤西護欄去救人嗎?? 難道要跨越兩個快車道去怎樣?
擺三角錐還是去指揮交通???
地點是在快速道路耶!!!

口頭: 駕駛人自己說 車流過多過快
事據: 但被撞到倒在地上 (應該是不會動) 的人過了五~六分鐘才被撞到

這個事據只能證明婦人倒地之處車流量少,不能證明整條路的車流量少
因為他們處於「不同車道」


要證明的話現場狀況可以再找另一日同一時段去看,

不過這和一般過馬路不一樣, 當時處境對方會有立即明顯的危險 (倒在馬路上不能動)
不能以一般 "過馬路" 的狀況視之. 可以試圖揮舞衣服或其他現場可能具有的手段
引起注意來進行.

尤其駕駛本身又是事件關係人, 如果任何嘗試都沒試圖作的話,
光是口述 "車流很多" 並無法使當時無法施救或進行其他保護措施的說法成立.


意見相同!
還有關於那位駕駛車道車流量,我早已合理預測,請“西小姐“回顧vcr!因為車禍,一定是車子停下來打雙黃燈之類的防護措施!所以,車流量再多別人車速也會減慢!(請不要告訴我車流量很多不一定會減慢,我說合理懷疑了)而且最重要的,被撞的人當時處於有立即的危險,就算車流量或是違規等!都不足以說服不去示警的理由!因為當時能救她的人,只有他(駕駛)

武侯(galant_jazz2001)

2007/11/02 19:52:57

發文

#336874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提個意見................
如果繼續用"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帝王條款...只會死更多人而已..............
死更多違規肇事者...害慘更多守法的駕駛.............而守法駕駛家庭...又會因此受害
因為..沒有殺雞警猴的作用......交通規則都已經被帝王條款完全否定掉了...........
如果能重罰肇事者(前題是....另一方完全沒過失的狀態,應注意而未注意,不在考量之內....這種鳥傷重者有利條款,擺明就是法律後門),相信....會減少事故的...........




飲料大白(kaede5032)

2007/11/02 20:50:13

發文

#336924 IP 92.1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也是帝王條款的被害人之一...不過那是兩三年前的事情了
當時我騎著機車...而且是在機車道
那條路的機車道跟汽車到有安全島分隔開來...
那時在我前方不遠處有一個騎腳踏車的弟弟...他在靠最右邊停下來
就在我只剩下一兩秒就要經過他的時候...他突然打橫要迴轉
連向後看一下都沒有...想也知道,只剩下一兩秒的時間
路面有80%都被腳踏車給佔去了,就只有撞上一途了
不過還好...我撞上之前把車頭往他後輪轉,沒有往他身體撞上去
撞上之後我飛了出去...因為剛下過雨,路面還沒乾
我連滾帶滑飛了10幾公尺有,當我停下來之後發現我的頭在停在路邊的車子下
可能我是膝蓋先著地的...膝蓋痛到站不起來
還有一個阿姨搞不清楚狀況的跑來跟我疲勞轟炸...一直罵我撞到人了
我超想站起來把我的全罩式安全帽往她頭砸下去...
(話說回來...我的全罩式安全帽救了我兩次...所以還是全罩的安全多了)
事後我人被送往醫院...弟弟也是
警察對我做完筆錄之後...只簡單的說了一句
"你是從後面撞上的...這樣你了解了吧"
我聽到之後...我連反駁都不想反駁了
連對的都變成錯的...唉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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