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好熱血,第一次覺得稅金沒白繳

lemelbears(lemelbears)

2013/09/28 0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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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157 IP 246.16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JKVUVrwqrI

7分30秒很威

總長不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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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A(kero)

2013/09/28 0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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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159 IP 246.232.*.*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3/09/28 00:14:02

發文IP 246.232.*.*

[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XJKVUVrwqrI[/youtube]

2013/09/28 00:40:30

發文IP 246.232.*.*

[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XJKVUVrwqrI[/youtube] 網友楊鎮宇先生整理的逐字稿: 劉:總長我想今天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質疑, 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貢獻, 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 ­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 大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 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 到­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 第二條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性­的原則是什麼? 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 還有特偵組的存廢時機大­家認真的去思考? 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的分際是什麼? 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樹理論,到底規範的目的是什麼? 還有,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 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讓人民認真思考以下­幾個問題。 你身為檢察長, 你轄下的檢察官 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 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 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color="#0000FF"]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color]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 那是存在的事實,但不代表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合法。 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做嘛? 你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哪一個說可以不用立­案? 監聽法規定,第二條規定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 ­你不要忘了,他開宗名義規定, 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 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 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 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權力。 你怎麼可以說實務上,那你是說這樣擴限、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監聽, 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 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所有人, 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連參考價值都沒有。 總長,你給我明確回答­, 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毒集團, 你認為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還是不用? [color="#0000FF"]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就會簽出來。[/color] 劉:不要這麼模糊啦! [color="#0000FF"]黃: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color]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 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 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 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color="#0000FF"]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color]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 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 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 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 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color="#0000FF"]黃:他沒有規定。[/color] 劉: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 總長,他在第五、六、七條都規定你­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 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 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 [color="#0000FF"]黃:喔,沒有沒有!證據還不太明確,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color] 劉:總長,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 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即便­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都是視為無物啦! [color="#0000FF"]黃:沒有沒有![/color] 劉:總長,我再請教你, 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這個資料可以公開嗎? [color="#0000FF"]黃: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是說有行政關說,因為關說是違­反行政中立。 [/color] 劉:總長,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 你完全­是,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瀆職的案件在監聽, 你根本不是­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 而且,你也說,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你這­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 [color="#0000FF"]黃:是調查以後,把林秀濤找來問過,我們把卷看過以後,才確定沒­有刑事不法。[/color] 劉:總長,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 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個是不一樣的喔, 那是不同的案件, 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 那表示­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 請問他­的案號是幾號? [color="#0000FF"]黃:還是一樣…[/color] 劉:什麼還是一樣, 總長,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跟這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 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 總長我請教你,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他把所有的資料沒­有告訴當事人, 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這樣可不可以? [color="#0000FF"]黃:不可以,假如偵查秘密的話,不可以。[/color] 劉:那我請教你,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 在八月三十號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事? [color="#0000FF"]黃: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不是偵查中的意義,關說是行政不法…[/color] 劉:總長,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 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結束,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 我非常訝異, 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啦, 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麼評議,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 我­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 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 ­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 我非常訝異你竟然舉­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 總長,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 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即便沒有­念法律的人,他用白話文來念,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定外,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 請問­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這樣的義務有這樣的責任,你要去­跟總統報告, 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耶! 劉:總長,你在法界德高望重, 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 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 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有­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 他們現在­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 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 特偵­組的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還有你自己講,用憲法第四十四條來說明­時, 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你那時間點已經錯了, 不然給你一個月的­時間,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 不管他是藍色綠色, 請問他用­憲法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 你找不到啦, 我保證­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 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向國民黨, 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所­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我非常訝異啊! 總長,我們不熟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 就­如同你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 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 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身為你司法官的­後進的學弟, 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的化身, 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化為正義之神! 劉:總長,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規定嗎? [color="#0000FF"]黃:沒有啊,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證。[/color] 劉: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行政不法我不跟你講, 但是八月三十號刑­事案件還在進行中耶,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 [color="#0000FF"]黃:沒有錯…[/color] 劉:沒有錯,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 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 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 總長,總長,你不是神啊!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 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神! [color="#0000FF"]黃:這點我承認。[/color] 劉:你雖然嘴巴這樣講,但是你八月三十號, 我舉個例來講,你八月­三十號向總統報告,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 發現總統­府,我說比如,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 或者說總統本­來就涉入這個案子,因為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嘛。 黃總長,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 立法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錄影, 二十年後、三­十年後,所有人只要他們願意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 他會清清楚­楚的看到, 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竟然說,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 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那你應該昭告所­有的檢察官, 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 你可以­跟新聞記者講,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 你可以投書,因為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 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全文完)




網友楊鎮宇先生整理的逐字稿:



劉:總長我想今天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質疑,

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貢獻,

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

­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

大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



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

到­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

第二條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性­的原則是什麼?

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

還有特偵組的存廢時機大­家認真的去思考?

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的分際是什麼?

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樹理論,到底規範的目的是什麼?



還有,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

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讓人民認真思考以下­幾個問題。

你身為檢察長,

你轄下的檢察官

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

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

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

那是存在的事實,但不代表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合法。

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做嘛?



你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哪一個說可以不用立­案?

監聽法規定,第二條規定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

­你不要忘了,他開宗名義規定,

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

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

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

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權力。



你怎麼可以說實務上,那你是說這樣擴限、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監聽,

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

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所有人,

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連參考價值都沒有。

總長,你給我明確回答­,

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毒集團,

你認為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還是不用?



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不要這麼模糊啦!



黃: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

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

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

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

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

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

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

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沒有規定。



劉: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

總長,他在第五、六、七條都規定你­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

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

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



黃:喔,沒有沒有!證據還不太明確,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總長,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

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即便­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都是視為無物啦!



黃:沒有沒有!



劉:總長,我再請教你,

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這個資料可以公開嗎?



黃: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是說有行政關說,因為關說是違­反行政中立。



劉:總長,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

你完全­是,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瀆職的案件在監聽,

你根本不是­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

而且,你也說,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你這­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



黃:是調查以後,把林秀濤找來問過,我們把卷看過以後,才確定沒­有刑事不法。



劉:總長,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

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個是不一樣的喔,

那是不同的案件,

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

那表示­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

請問他­的案號是幾號?



黃:還是一樣…



劉:什麼還是一樣,

總長,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跟這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

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

總長我請教你,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他把所有的資料沒­有告訴當事人,

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這樣可不可以?



黃:不可以,假如偵查秘密的話,不可以。



劉:那我請教你,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

在八月三十號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事?



黃: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不是偵查中的意義,關說是行政不法…



劉:總長,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

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結束,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

我非常訝異,

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啦,

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麼評議,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

我­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

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

­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

我非常訝異你竟然舉­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



總長,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

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即便沒有­念法律的人,他用白話文來念,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定外,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

請問­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這樣的義務有這樣的責任,你要去­跟總統報告,

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耶!



劉:總長,你在法界德高望重,

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

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

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有­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

他們現在­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



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

特偵­組的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還有你自己講,用憲法第四十四條來說明­時,

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你那時間點已經錯了,

不然給你一個月的­時間,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

不管他是藍色綠色,

請問他用­憲法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

你找不到啦,

我保證­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

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向國民黨,

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所­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我非常訝異啊!



總長,我們不熟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

就­如同你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

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

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身為你司法官的­後進的學弟,

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的化身,

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化為正義之神!



劉:總長,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規定嗎?



黃:沒有啊,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證。



劉: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行政不法我不跟你講,

但是八月三十號刑­事案件還在進行中耶,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



黃:沒有錯…



劉:沒有錯,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

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

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

總長,總長,你不是神啊!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

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神!



黃:這點我承認。



劉:你雖然嘴巴這樣講,但是你八月三十號,

我舉個例來講,你八月­三十號向總統報告,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

發現總統­府,我說比如,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

或者說總統本­來就涉入這個案子,因為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嘛。

黃總長,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



立法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錄影,

二十年後、三­十年後,所有人只要他們願意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

他會清清楚­楚的看到,

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竟然說,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

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那你應該昭告所­有的檢察官,

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

你可以­跟新聞記者講,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

你可以投書,因為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



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全文完)

lemelbears(lemelbears)

2013/09/28 00:14:46

發文

#5122160 IP 246.16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ero (力 魯) 所寫




謝謝了,因為我不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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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kpit(csa6688)

2013/09/28 0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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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171 IP 92.14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有人知道總長這職務再往上升官的話,
還有哪些職務可以作啊!?😞
這下會連跳三級嗎!?😆

Jimmy Waan(lys300)

2013/09/28 01: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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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225 IP 251.19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1
頂阿

Jack(whcf1)

2013/09/28 05: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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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276 IP 92.1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感覺馬桶愛用的人也都是無腦等級,
水母找對象,還是只能找水母!😆

銀彈不足(kth228)

2013/09/28 09: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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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323 IP 164.23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感謝 🙂 好評給版主 & 力魯大 🙂
車壞了還可以修,人沒了就什麼都沒了!

爆爆(deer5955)

2013/09/28 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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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335 IP 129.1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是要潑樓主冷水…
如果今天被監聽的是像我這種小老百姓,
你還是會覺得稅是白繳的…

大倫(runfast)

2013/09/28 10:29:54

發文

#5122344 IP 252.1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就算美國這個注視人權隱私權的國家還不是監聽,連維基都做得到了,網路,通訊流通的東西對有心人來說竊取就像水般簡單.😞

~桑~(sun365)

2013/09/28 12:19:23

發文

#5122401 IP 54.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unfast (大倫) 所寫
就算美國這個注視人權隱私權的國家還不是監聽,連維基都做得到了,網路,通訊流通的東西對有心人來說竊取就像水般簡單.😞

所以結論是?😇
It's time...^^

銀彈不足(kth228)

2013/09/28 12:29:59

發文

#5122406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 不能沉默縱容 😇
車壞了還可以修,人沒了就什麼都沒了!

化作千風(yu1010_a)

2013/09/28 14:46:12

發文

#5122465 IP 251.19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以前上過某大官的課(以前非大官)

若是承攬政府採購案件,請注意公司所有電話對談用語😞
“皇上至德深仁,遍及薄海內外,其用意於民,固可謂亙古少媲”,“此是心肝上的實話”

MK2(mk2_is_good)

2013/09/28 15: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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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490 IP 92.1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一失足成千古恨

總長阿總長

以前拿刀插這麼多人每次都成功升官

戰績包括在政次時幹掉頂頭上司也是提拔你的王清峰

但是當你帶著非法資料跟帶賽馬走在一起後

情勢就不是你能掌控的了

那帶賽馬擁有強大的摧毀能力
搞爛台灣,接軌中國

lemelbears(lemelbears)

2013/09/28 15:20:08

發文

#5122494 IP 12.13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政治界的法拉利,帶賽馬
PMC高中物理家教中心-成大物理團隊 0928339791 1對1 及 1對4 小班教學 http://sites.google.com/site/tainanwulijiajiaoban/

BU喜歡~(lovebubu)

2013/09/28 15:25:25

發文

#5122495 IP 246.16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立委在質詢中闡釋了
法律適用的優先原則
法意上的立法意旨或立法要意優先的原則
法律的條列與例外要義
毒蘋果理論
依法行政原則
證據法則
罪刑法定原則
調查舉發與審判舉發通則
行政權執行的行政裁處和司法權的司法裁處
憲法的政權與治權分立概念
五院與總統機關的交涉
行政中立原則
......

這是很有料的質詢....😇
我的小咕唧滿兩歲囉

純扯蛋,請勿認真(patrickhs)

2013/09/28 17:49:45

發文

#5122621 IP 92.1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過就是狗咬狗

一群狗非法監聽,一群狗非法關說,不管哪群狗咬贏了,稅金都還是繳來養這一大群噬主很多年了的狗

* /\ *(daretosay)

2013/09/28 19:05:23

發文

#5122692 IP 242.45.*.* 修改過 2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3/09/28 19:05:23

發文IP 242.45.*.*

惡有大惡與小惡, 雖說是狗咬狗, 但現在是一隻大壞狗咬了一隻小壞狗. [大笑]

2013/09/28 19:05:54

發文IP 242.45.*.*

惡有大惡與小惡, 雖說是狗咬狗, 但現在是一隻大惡狗咬了一隻小惡狗. [大笑]

2013/09/28 19:12:59

發文IP 242.45.*.*

惡有大惡與小惡, 雖說是狗咬狗, 但現在是一隻大惡狗咬了一隻小惡狗. [大笑] 話說樓主影片中這位質詢的立委果然是行家, 是司法官出身的立委, 難怪句句都戳死黃世銘.
惡有大惡與小惡, 雖說是狗咬狗,
但現在是一隻大惡狗咬了一隻小惡狗. 😀

話說樓主影片中這位質詢的立委果然是行家,
是司法官出身的立委, 難怪句句都戳死黃世銘.

斗六牛哥(rich506986)

2013/09/28 20:55:10

發文

#5122795 IP 234.6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sa6688 (cockpit) 所寫
有人知道總長這職務再往上升官的話,
還有哪些職務可以作啊!?😞
這下會連跳三級嗎!?😆

很明顯是官跳馬桶屎坑😆

勤美璞真(congress)

2013/09/28 23:09:18

發文

#5122878 IP 246.16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位有比較強嗎

轉載:
【綜合報導】特偵組主任檢察官楊榮宗今天開記者會,斬釘截鐵說明沒有監聽立法院總機時,像跳針似的,短短30秒七度說出「絕對沒有監聽立院總機」,對「0972630235」這支電話號碼也四度說出「絕對不是立法院總機」。

大熊一百零六(orangebear1006)

2013/09/28 23:11:58

發文

#5122884 IP 242.4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ovebubu (BU喜歡~) 所寫
立委在質詢中闡釋了
法律適用的優先原則
法意上的立法意旨或立法要意優先的原則
法律的條列與例外要義
毒蘋果理論
依法行政原則
證據法則
罪刑法定原則
調查舉發與審判舉發通則
行政權執行的行政裁處和司法權的司法裁處
憲法的政權與治權分立概念
五院與總統機關的交涉
行政中立原則
......

這是很有料的質詢....😇


有深度
夠明瞭
大家都很有錢了,我們來是給你們台灣人錢,讓你們過生活的

笨笨好男人(royleekimo)

2013/09/29 01:18:10

發文

#5123075 IP 246.1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要求公投立法:

所有民意代表,政務官,事務官,法官的電話都要被監聽! 一堆關說,弊案,收黑錢, 當然用監聽給它們死.

監聽譯文開放給全台灣人民自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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