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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桑(water500)

2011/07/22 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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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7/22 01:48:18 發文 (IP:42.72.XXX.XXX,無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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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姜智逸律師【台灣法律網】
最近有好幾個關於司法的新聞,其中,最令人注目的就是有一位婦人,因為她的丈夫出車禍死亡,因為對司法判決的不信任,最後他選擇了一個可怕的方法,就是帶著他的女兒走向自焚之路。抗議司法對她的不公平對待。這個新聞震驚整個社會,每個人對於這位婦人的遭遇都相當同情,但是難道我們的司法都是不公平的嗎?還是這其中有什麼問題呢?今天就讓我們來探討一下司法實務上對於這件案子的看法。

這個不幸的事件,起始於一件車禍。這位婦人的先生所駕駛的汽車,遭到後方的車輛追撞,而衝入對面車道,正不巧迎面而來對面車道上也有一輛車經過,於是這兩輛車又撞在一起,結果這位婦人的先生就傷重不治死亡,在法院的判決中,對於第一位追撞她的肇事者,判決有罪,但是因為認定他是過失而又是初犯,因此被判緩刑,而在對面車道駕駛的肇事人則獲判無罪。於是,悲劇就發生了。

事實上,科技如此的發達,人民本來就會享受科技昌明所帶來的成果,這本就無可厚非,但是也絕對會帶給大家意想不到的風險。所以我們的法律也因應這樣的情形而有所修正。尤其是在交通事件上,法院有一個相當著名的判例在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九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這就是相當著名的「信賴原則」適用在交通事件的結果。法院認為,駕駛交通車輛上路,每一位駕駛人都應該遵守交通規則,因此,只要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對於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而發生車禍,自己是沒有刑責的,例如駕駛人安安穩穩開車上路,在自己的車道裡突然有對面車道的車闖過來,這樣發生的車禍意外駕駛人是不必負責的。這是因為我們都應該信賴別人都可以遵守交通規則的。不過法院也認為,如果說他人的違規情形已經相當危險,而自己看到了,也可以預防這樣的車禍悲劇發生,如果駕駛人不去防止這個車禍意外,例如駕駛人遠遠已經看到有位小朋友闖紅燈,在可以煞車的範圍裡,但是不採煞車還是直接撞上去,這個時候就不能適用「信賴原則」來免罪。

法院這樣的看法其實是相當持平的,因為對於駕駛人而言,被不守交通規則的人撞,自己本身就是受害者了,如果還要擔負刑責,情何以堪?

不過這樣的「信賴」畢竟是法院所創造出來的規則,是不是符合了人民的信賴,就不得而知了。試想,如果您是那位被害者,當您遭到這樣的意外時,您會相信所謂的「信賴原則」,還是「信賴」法院會把撞我的人繩之以法呢?至少在這個案例中,這位婦人顯然是不接受這樣的說法的。

您覺得呢?

信賴原則,人民信賴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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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此篇文章,我到覺得有點問題,根據交通法規,交通事故只分為主因與次因,
依照文章內容主要肇事原因在於後方車輛撞擊前方車輛,導致前方車輛失控,
而被推進至發他自主所能控制的位置(即是對向車道),而對向車道明顯無法明確
知道為何會突然有部車子出現在他面前(不合乎行車邏輯)。
如判決結果應是如下:

對相車道撞擊導致死亡之駕駛無過失之有(導致死亡之主因非他所為)

由後方撞擊死者之車輛須負擔過失致死罪及所有賠償之責,因為在車禍中,撞擊前車導致前車
失控而進入非他所意向的位置而造成事故,造成傷亡,應負過失致死罪。

原因如下:
如果我看你停下來,而我又無法控制自己停下來進而推擠你進入一個非你所意向的位置
例:
你停在斑馬線上 而我推擠你進入車道 導致傷亡 是誰要負責 是撞擊的車? 是推擠的人?
你站在懸捱邊看風景,我推你導致你掉落傷亡,誰要負責
事情牽扯三方,不可能有所謂的一死二無事的事件發生,總會有個對肇

很明顯在此事件中,應該是沒人需要負責所以亡者家屬出於無奈與抗議做出下策

例如駕駛人遠遠已經看到有位小朋友闖紅燈,在可以煞車的範圍裡,
但是不採煞車還是直接撞上去,這個時候就不能適用「信賴原則」來免罪。


被撞及的駕駛並無法得知,後方駕駛會撞擊使用車輛,以及撞擊被撞及後進入對向車道者,
均非所謂能注意而不注意,所以不能適用

而是從後方撞及車輛之責任為應注意而未注意車前狀況

你要針對的狀況應為可注意而未注意,而非突然及突發導致之狀況

若駕駛在注意且相互信賴的狀況,應當行使於各自車道
如轉彎車應注意車前及車後狀況進行迴轉或轉彎
直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行駛於道路

若直行車發現車前狀況給予提示閃燈 喇叭 ,受提示而非直行車輛未注意直行車輛之警告視為未注意
若事故發生即為 轉彎車輛未注意對向車道狀況是為肇事主因 次因為直行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
(而直行車輛已盡注意車前狀況所以主因仍在轉彎車輛,次因已不存在)

而保險公司所謂的負擔幾%對我來說只是退咎之詞,賠償損失還要論折舊,體傷怎麼不提折舊
責任歸屬就是主要發生原因即為重點。

你在路上行車被撞還要負擔30%責任,這是哪條法律定的,過失在哪,
法律規定你在路上行車的責任只要有做,何須負擔過失。
而未遵守規定導致你任何損失的人為何可以不付全則。

全是法律避則說辭


若有不妥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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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留言

1

開車要小心(xupxup)

2011/07/22 06:46:28

發文

#3558956 IP 92.1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知法,玩法. 😌就這樣
完全在文字裡打轉的玩意,不用期待太多.

糜之音(hulan)

2011/07/22 12:43:40

發文

#3559687 IP 47.9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夠完美,也都有法律漏洞可以鑽,也可以防, 這就是律師存在的意義

但台灣的人命價值實在太低了, 跟不上人民的價值觀

反觀歐美國家, 開車守法有一大部分因素是因為, 肇事撞到人會讓你的一生心血都毀了來賠給人家

台灣ㄚ......立個重法來杜絕酒駕以及危險駕駛吧

無意苦爭春,一任群芳妒。零落成泥碾作塵,只有香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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