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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團除暴安良救民救國(aniceb2k)

2009/04/12 04:20:24

發文

#967757 IP 189.2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quote=s75830 (s75830)]
回應 8015438 (我愛好車) 所寫
回應 s75830 (s75830) 所寫
一個單純的是非問題也能搞的沸沸揚

建議身為執法高官的起訴人, 好好想一下民主國家法律的最終目的為何? 😌

第一
開單為開單人員而非管理單位,相信要當任開單員都必須有接受過職前訓練,而開單員並未遵循規定開單被懲處也是應當的
第二
依照開單員的行為事實就是觸犯偽造文書,就這件事情相對能夠讓其他開單員有個警惕

或許看在大部分人的眼裡這個案例是有點過份,但這就是法律
如果都以社會觀感來看待事情,那麼還需要法律幹麻呢?


真的是浪費司法資源小題大作
除非能證明該婦人是故意
否則第211條偽造公文書並不罰過失犯
說真的我是檢察官的話
接到這種案子就直接不起訴了麻
移送跟起訴跟審判跟定罪
插很大
不過一般人不懂
那個檢察官提告
應該只是要嚇嚇他而已
檢察官查無犯罪事實要怎麼提公訴?
就算有
依照刑事訴訟法253條便宜不起訴便可

軍團除暴安良救民救國(aniceb2k)

2009/04/12 04:33:00

發文

#967763 IP 189.2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ay_r521 (阿杰的計程車) 所寫
只是為了30元就告人

30元上面????????????????????????????

不必了!!

我不要這種人當檢察官.....


你還不夠格有這種權力

基本上~在我們懂法律的人眼中

這要成案定罪機會微乎其微

檢察官搞不好是不只第一次被這樣

才不爽要提告嚇嚇那人

前面也有人說了

在高雄常無緣無故繳過費又被多夾一張單子

檢察官這樣提告

是可以發揮一點警惕作用啦

話說台北也有這種事

提告後符合構成要件

警察是可以函送法辦

不過想這種小不垃圾的CASE

還要證明該婦人是故意

如果提告的是一般人我看八成是查無實證不起訴

不過今天提告的是檢察官

如果承辦的檢察官不願意得罪學長

也許真的會鬧上法院吧?機率應該很低~

因為依第161條檢察官要負實質舉證責任

不然法院就直接駁回起訴

這種小CASE要有該婦人是故意的實證?

到哪裡生出這種證人啊~~



Server(cmclink)

2009/04/12 09:49:36

發文

#967914 IP 246.2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19780724 (饅頭) 所寫
好誇張😲😲😲

為了區區30元,欺負一個低收入戶的老百姓😰



+1

Desmond(desmond)

2009/04/13 10:27:41

發文

#968915 IP 74.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unterpc (狂夢) 所寫
回應 s75830 (s75830) 所寫
一個單純的是非問題也能搞的沸沸揚揚

先排除提告人為檢察官而給他看待成一般普通老百姓
遇到有付錢投幣預繳停車還被開停車收費單那會作何感想?

而相信在高雄也一堆人都吃過這種悶虧了,明明就有投錢停車而時間還沒過,回來卻發現雨刷上多了張收費單

這明顯突顯制度出現問題,而不是以社會觀點來評論,對就是對,不對就是不對
既然做了停車開單員這個行業就應該按照程序來,而不是隨意亂開單


制度的不對是沒錯
這位檢察官可以把事件反映給高雄市政府知道請他們解決就好
而不是針對該名員工控告他
不管該名員工身分背景如何
他是在高雄市政府工作
就該反映該級主管
告員工有用嗎能改變甚麼嗎


我覺得有差

這就像殺雞儆猴

把事情搞大了

人人都知道,收費員常常不管投幣機,因為使用投幣機的人很少

讓收費員們能了解注意投幣機的重要性

但,個人覺得,是投幣機機制的問題,應該參考國外的收費流程,沒有投幣的停用車輛,是請警察直接開單?還是請人工再夾單?
如果兩個都並行,其實還滿浪費資源的
除了要設置投幣機(固定成本),還要收費員的薪水(流動成本),不小心還有投幣機被投假幣的成本

要防堵不投幣也亂停,可以設置攝影機(這個比人工便宜太多了),不過有減少就業機會的缺點,這個職缺似乎是養活某部份人的方法之一

收費員本來就是納稅人給的恩惠,自己要有所體認才是

彎刀 - 舞吉郎(jlee3)

2009/04/13 10:56:03

發文

#968963 IP 188.24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65201 (神奇小小仙) 所寫
回應 lee5751 (Hwa) 所寫
回應 8015438 (我愛好車) 所寫
😌 真不知該說啥! 😌


這個叫王八蛋!😀


網路上請謹言慎行
不要以情緒性字眼攻訐
如果這位檢察官知道了
您可能就有麻煩了
以後發言前請三思



大大 不要罵我 !!!!!!

這樣就沒事了吧 ㄎㄎㄎㄎ😝
我叫 小賀啦

Life - 疾風版(lllovecc)

2009/04/13 11:08:08

發文

#968980 IP 91.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竟有檢察官為了30塊大費周章告一個收費員
😆哈~~證明台灣司法人員太閒,可能除了扁案已外,沒有其他事情可以做

建議馬政府派這些檢察官多參加一些淨灘或掃街的活動,做一下環保吧~

而且看這洪主任檢察官,一臉福相的樣子~

建議馬政府要求台灣司法人員建立體能標準,要求不用太高啦,比照國軍就好了

相信這些檢察官,應該會比較用心去工作

不會整天想要沒事找事做,浪費國家資源

而且台灣檢察官也超愛上電視的,讓他們忙一點沒空上電視,也可以順便讓他們戒掉這個壞習慣
一舉三得啦~😆
 
 
 

豆油伯(wish0611)

2009/04/13 14:00:28

發文

#969201 IP 250.1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英明的檢察官也順便替我做主吧
去年我也被誤開停車單阿
我根本沒有出現在開單區
卻寄來一張催繳單
差點引起家庭革命
英明的檢察官替我做主吧
起訴胡市長好了
原因沒有盡職監督下屬公務員😰😰😰😰😰

亞魯桑(yaloson)

2009/04/13 14:53:36

發文

#969278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又是一件「弱勢被強勢欺壓」的戲碼,大家不知道有沒有印象不久前,一個媽媽哭訴說因為一成服務費沒付他的孩子被扣留的事情嗎?媒體總是喜歡化身正義使者,從不針對事情的本質去探討,違規就是違規,犯法就是犯法,卻都只因為是看到表面很可憐,然後就把對的人對的是講得很齷齪,對與錯的界線全部訴諸情緒性的認知。確實這樣的案例,收費員要是認錯了只要能改,這位檢察官也有度量的寬恕,確實是皆大歡喜。不過我想或許中間曾經發生了讓檢察官也忿忿不平的態度,才會轉而用這樣強勢的手段,冒著被輿論社會不諒解,堅持要告這個收費員。工作上的疏失導致的錯誤去影響到他人,原本就該被懲罰,就是因為只30元大多數的人都會想說不多隱忍不發,那這樣收費員就可以放心的製造疏失嗎?上次的牛排館扣人事件我發現優卡上面的都是好人,都是同情弱勢的好鄉民們,所以講這些一定又是會惹來攻訐的,不過我還是要贊同有些大大們的說法,錯的就是錯,不能太情緒用事。當然也希望這位檢察官可以高抬貴手,放過這個收費員一馬。

timothy(timothyfann)

2009/04/13 15:53:28

發文

#969293 IP 187.10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典型的只敢拍蒼蠅,王敢打老虎的!

HWA(lee5751)

2009/04/13 15:53:50

發文

#969295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一般人碰到檢察官, 大概都嚇得剩半條命, 大部份人絕對都是低聲下氣的, 誰敢頂撞檢察官!
真是標準的小題大作! 耍官威!😲😩😩😩
最愛騎車!!!

Jackar(jack88)

2009/04/13 16:14:34

發文

#969321 IP 12.1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真的是欺人太甚
雖然是很想開罵~
但是我也怕被告...😆

我也要我也要(rtk777)

2009/04/13 16:37:25

發文

#969347 IP 189.6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k2_is_good (MK2) 所寫
再來應該就是羈押禁見

防止串供脫逃吧

😌


記得要上手銬阿~~😊

閃電五騎士V3(s0930217)

2009/04/13 21:50:45

發文

#969802 IP 246.2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種事拍照 申訴就好
要提告 免了吧

記者訪問他 都說要回台北沒時間了
還有時間打官司阿

😌😌😌

xxxbbb(martinkoko)

2009/04/13 21:53:41

發文

#969810 IP 90.25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小題大作😌

壁虎哥(tommy_1868sss)

2009/04/13 22:11:52

發文

#969865 IP 253.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怎嚜有一堆人11號剛加入就對這個話題討論的這麼熱烈阿~~~唉呦~~~分明是~~~槍手(((((((((最看14fu3545j/3bp6xk7😝

小喵喵&袋鼠弟的爸(jackysmj)

2009/04/13 22:14:53

發文

#969871 IP 246.16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真不知這些公樸是伸張正義,還是維護自我利益😆
車不只是用來開的,也是品味個性身份的代表。 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家人等著你平安回家。 惜緣惜福愛你的家人如同愛你的車,祝開車平安。

A.J TAXI(jay_r521)

2009/04/13 22:27:19

發文

#969894 IP 242.13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niceb2k (FOCUS大賽冠軍) 所寫
回應 jay_r521 (阿杰的計程車) 所寫
只是為了30元就告人

30元上面????????????????????????????

不必了!!

我不要這種人當檢察官.....


你還不夠格有這種權力

基本上~在我們懂法律的人眼中

這要成案定罪機會微乎其微

檢察官搞不好是不只第一次被這樣

才不爽要提告嚇嚇那人

前面也有人說了

在高雄常無緣無故繳過費又被多夾一張單子

檢察官這樣提告

是可以發揮一點警惕作用啦

話說台北也有這種事

提告後符合構成要件

警察是可以函送法辦

不過想這種小不垃圾的CASE

還要證明該婦人是故意

如果提告的是一般人我看八成是查無實證不起訴

不過今天提告的是檢察官

如果承辦的檢察官不願意得罪學長

也許真的會鬧上法院吧?機率應該很低~

因為依第161條檢察官要負實質舉證責任

不然法院就直接駁回起訴

這種小CASE要有該婦人是故意的實證?

到哪裡生出這種證人啊~~





麻煩...真是麻煩...
我只覺得
檢察官是公僕身分
也是百姓付錢頃的公職人員
自己在做什麼動作之前也要先考慮清楚
到底要情理法..
還是法理情...

他是人..還是個劊子手..

百姓負責監督..鑑定..其所作所為....
日子要快樂... 換一台k5 TAXI 了.....

wellyxx(wellyxx)

2009/04/22 21:21:23

發文

#983741 IP 186.11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到洪檢的部落格,看看他怎麼說!

http://tw.myblog.yahoo.com/wellyxx/

Paradise(shasking)

2009/04/23 10:47:39

發文

#984293 IP 243.8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ellyxx (wellyxx) 所寫
到洪檢的部落格,看看他怎麼說!

http://tw.myblog.yahoo.com/wellyxx/

看了...原來是一個個案,也就是碰到1次不是好幾次
找不到收費員...就代表對方早下班,這個推論也有問題
反應而沒有協助處理的是委外管理民營業者,要申告的是卻是民營業者中的特定職員而非民營業者本身

這種不爽可以理解
這種做法一樣還是不太能認同

無言(opc333)

2009/04/23 12:03:13

發文

#984392 IP 189.6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錯就錯...對就對.....只是處里方法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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