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有修改機車亂闖大車後面或是視線死角判死刑
給開版的大大
看你所發的文(3篇)都有相同的問題
就是怕這個.怕那個.
看樣子您的道路駕駛經驗真的很欠缺喔!
勸您還是別吃這行飯.對你和對別人都比較好
😌
看你所發的文(3篇)都有相同的問題
就是怕這個.怕那個.
看樣子您的道路駕駛經驗真的很欠缺喔!
勸您還是別吃這行飯.對你和對別人都比較好
😌
講都講不聽.........唉!~~
每行業有每行業的苦
只能習慣、克服它🙂
只能習慣、克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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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有修改機車亂闖大車後面或是視線死角判死刑的規矩嗎 機車喔 真是很會亂鑽 常常鑽到大車.砂石車.聯結車.等等的 旁邊 後面 側邊 這樣子是非常危險的舉動 這是自殺行為 殊不知有視覺死角 跟 內輪差的範圍 如果因為這樣造成機車死亡 要判過失業務致死 這樣對 大車駕駛 公平嗎 公道嗎 合理嗎 法規會這樣的修改嗎 實在不董 😲 | |||
法規有修改大客貨車逼壓小車判死刑的規矩嗎?
說話那麼難聽, 真是莫名其妙!
希望你記得今天的發言, 要求別人遵守交通規則, 先從自身做起! 這樣懂嗎?
於
2009/03/03 00:44:40
發文
所以volvo有開發這種系統
就是後視鏡死角的警告系統
大車應該有更大的圓鏡
車尾看不到就應該裝設鏡頭等
方法要好好想
總有解決的辦法
最好能加裝行車錄影記錄器
甚至家用的監視系統亦可
一次可以4個鏡頭甚至更多
保護自己也不錯
就是後視鏡死角的警告系統
大車應該有更大的圓鏡
車尾看不到就應該裝設鏡頭等
方法要好好想
總有解決的辦法
最好能加裝行車錄影記錄器
甚至家用的監視系統亦可
一次可以4個鏡頭甚至更多
保護自己也不錯
機率低不代表不會發生,機率高不代表一定發生,但是好車的高存活率一定比較時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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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開版的大大 看你所發的文(3篇)都有相同的問題 就是怕這個.怕那個. 看樣子您的道路駕駛經驗真的很欠缺喔! 勸您還是別吃這行飯.對你和對別人都比較好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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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volvo有開發這種系統 就是後視鏡死角的警告系統 大車應該有更大的圓鏡 車尾看不到就應該裝設鏡頭等 方法要好好想 總有解決的辦法 最好能加裝行車錄影記錄器 甚至家用的監視系統亦可 一次可以4個鏡頭甚至更多 保護自己也不錯 | |||
我自己的10.5T就有裝後方監視器了 很好用喔
開板的版主
難道你能保證你在習慣了大車之後,
不會逼迫小車??
不會打方向燈到轉車頭的時間不到0.5秒鐘??
不會在市區裡面想換車到就換車道??
至少我在台北市遇到的公車都是如此...😌😌
難道你能保證你在習慣了大車之後,
不會逼迫小車??
不會打方向燈到轉車頭的時間不到0.5秒鐘??
不會在市區裡面想換車到就換車道??
至少我在台北市遇到的公車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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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有修改機車亂闖大車後面或是視線死角判死刑的規矩嗎 機車喔 真是很會亂鑽 常常鑽到大車.砂石車.聯結車.等等的 旁邊 後面 側邊 這樣子是非常危險的舉動 這是自殺行為 殊不知有視覺死角 跟 內輪差的範圍 如果因為這樣造成機車死亡 要判過失業務致死 這樣對 大車駕駛 公平嗎 公道嗎 合理嗎 法規會這樣的修改嗎 實在不董 😲 | |||
中華民國刑法
2007-11-19 23:42:24 補充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11-19 23:42:31 補充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11-19 23:43:42 補充
第 107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2007-11-19 23:43:47 補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11-19 23:44:17 補充
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 185-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11-19 23:44:38 補充
第 185-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11-19 23:45:16 補充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61 條
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11-19 23:45:47 補充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007-11-19 23:46:12 補充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2 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 333 條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7-11-19 23:46:37 補充
第 334 條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2007-11-19 23:46:54 補充
第 348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天底下不變的事.就是永遠在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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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有修改機車亂闖大車後面或是視線死角判死刑的規矩嗎 機車喔 真是很會亂鑽 常常鑽到大車.砂石車.聯結車.等等的 旁邊 後面 側邊 這樣子是非常危險的舉動 這是自殺行為 殊不知有視覺死角 跟 內輪差的範圍 如果因為這樣造成機車死亡 要判過失業務致死 這樣對 大車駕駛 公平嗎 公道嗎 合理嗎 法規會這樣的修改嗎 實在不董 😲 | |||
我想你現在的角色可能是大車司機,
確實你說的機車行為都是很危險的,
只是大家都習慣看別人的違規,
卻輕忽自己也可能是違規的製造者,
如果機車因為危險駕駛產生意外,當然是機車的錯(應該會付出難以挽回的代價吧)
但是如果是大車錯,大車也該負起相關的責任才是...
別人闖紅燈時:「撞死活該!」
自己闖紅燈時:「不小心的...因為肚子太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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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有修改機車亂闖大車後面或是視線死角判死刑的規矩嗎 機車喔 真是很會亂鑽 常常鑽到大車.砂石車.聯結車.等等的 旁邊 後面 側邊 這樣子是非常危險的舉動 這是自殺行為 殊不知有視覺死角 跟 內輪差的範圍 如果因為這樣造成機車死亡 要判過失業務致死 這樣對 大車駕駛 公平嗎 公道嗎 合理嗎 法規會這樣的修改嗎 實在不董 😲 | |||
錯!
應該去抗議未何沒有重車專用道
還有先叫重車不要亂開😠好像路都是重車的😠
開重車人就一輩子都不要有開小車或騎車的時候😀不然看他做何感想😀😀😀
開重車10年經驗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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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開版的大大 看你所發的文(3篇)都有相同的問題 就是怕這個.怕那個. 看樣子您的道路駕駛經驗真的很欠缺喔! 勸您還是別吃這行飯.對你和對別人都比較好 😌 | |||
錯!
應該去抗議未何沒有重車專用道
還有先叫重車不要亂開😠好像路都是重車的😠
開重車人就一輩子都不要有開小車或騎車的時候😀不然看他做何感想😀😀😀
開重車10年經驗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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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現在的角色可能是大車司機, 確實你說的機車行為都是很危險的, 只是大家都習慣看別人的違規, 卻輕忽自己也可能是違規的製造者, 如果機車因為危險駕駛產生意外,當然是機車的錯(應該會付出難以挽回的代價吧) 但是如果是大車錯,大車也該負起相關的責任才是... 別人闖紅燈時:「撞死活該!」 自己闖紅燈時:「不小心的...因為肚子太餓了~」 | ||||||||||||
錯!
應該去抗議未何沒有重車專用道
還有先叫重車不要亂開😠好像路都是重車的😠
開重車人就一輩子都不要有開小車或騎車的時候😀不然看他做何感想😀😀😀
開重車10年經驗的我
開上高速公路就知道了,大車都會逼小車
晚上開車還會從後面一直閃大燈😞
只要守法不管開什麼,都是好駕駛
不守法開什麼都一樣
晚上開車還會從後面一直閃大燈😞
只要守法不管開什麼,都是好駕駛
不守法開什麼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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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上高速公路就知道了,大車都會逼小車 晚上開車還會從後面一直閃大燈😞 只要守法不管開什麼,都是好駕駛 不守法開什麼都一樣 | |||
+1
只能先從自身做起
至少會減少部分風險😆
我也常被大車逼
😰
法規有修改機車亂闖大車後面或是視線死角判死刑的規矩嗎
機車喔 真是很會亂鑽
常常鑽到大車.砂石車.聯結車.等等的 旁邊 後面 側邊
這樣子是非常危險的舉動
這是自殺行為
殊不知有視覺死角 跟 內輪差的範圍
如果因為這樣造成機車死亡
要判過失業務致死 這樣對 大車駕駛 公平嗎 公道嗎 合理嗎
法規會這樣的修改嗎
實在不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