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內容是於2002/03/06回應於U-CAR網站。
位置:http://www.u-car.com.tw/ucar-fan/fan-discuss-detail.asp?BoardID=9297&ClassID=7
============================================================
我想‧‧‧‧整個網路上可能只有我敢寫出以下的文章。
不同意的網友請多多包含了!!
而且~~~ 我將不再參與本話題的後續討論!!
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18、43條」做一評析~~~~
**************************************************
第 十六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
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
不予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
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
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
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
沒入。
條 文 分 析:
改裝車輛會促法的部份在於:第十六條,第二項。
觸法原因:
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
問題分析:
以最常見的改裝「排氣管」為例~~~~
更換非原製造廠提供或相同型式之排氣管時,即購成「變
更原有規格之設備」的要件。
若是在無法繼續取得原有規格之排氣管的情形下,而必須
以不同於原有規格之排氣管做更換者,尚有申訴的機會。
目前出廠未滿8年的國產車當中,只有「大發汽車」的
「祥瑞」與「新象Mi-16」二車型符合要件。
因為~~~~
原製造廠、原銷售公司均已結束營業;而且也超過「技術
母廠」所在國之法定「零組件保存期限」的時間。
因此~~~~
具有「無法繼續取得原有規格之設備」的充分理由。
**************************************************
第 十八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
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
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條 文 分 析:
改裝車輛會促法的部份在於:多發生在「汽車車身、引擎、
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的情形。
觸法原因: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
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汽車車身」:範圍包含車體之內在與外在部份。
常見的改裝項目:空氣擾流裝置、前後車燈、防撞裝置、
車身結構、座椅、操控裝置……等等。
即~~~ 擾流翼、大包圍、特殊造型之後車燈、非規定顏色
之方向燈、特殊造型之保險桿、防滾籠、賽車座椅(附多點
式安全帶)、小尺寸方向盤……等等。
「引擎」:引擎本體,及提供引擎運轉所須之設備。
常見的改裝項目:更換引擎本體、變更引擎內部零件之規
格、更換進排氣管路、更換引擎控制電腦、加裝增壓器、
消音器……等等。
「底盤」:泛指提供及控制車輛行駛性能之機件。
常見的改裝項目:密齒比變速箱、最終傳動比、避震彈簧、
避震器、懸吊架、扭力平衡桿、拉桿、寬輻輪胎……等等。
問題分析:
一、若是在無法繼續取得原有規格之排氣管的情形下,而
必須以不同於原有規格之排氣管做更換者,尚有申訴的機
會。
二、當公路主管機關要求提適當之出文件或資料,以證明
該項改裝之結果,可以合乎或超越原車輛之行駛安全的標
準。
屆時~~~~
能夠提出適當之文件或資料給予公路主管機關做審查,以
證明其改裝項目符合安全標準的廠商有幾家呢!!??
看來~~~~
大概只有國外的幾家知名改裝廠(品牌)的台灣代理商,有
能力提出適當的文件或資料給予公路主管機關做審查。
**************************************************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並吊扣該車
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
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條 文 分 析:
改裝車輛會促法的部份在於:第四十三條,第一、二、三項。
觸法原因:
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在道路
上競駛、競技者。
常見的改裝項目:改裝高噪音程度之消音器。
常見的違規情形:不當超車、急速起動或停止、山路競駛、
在公眾使用之道路競駛、二地點間之競速比賽、在無安全
措施的公開場地做甩尾……等等。
問題分析:
當警察就上述常見的違規情形開立罰單時,都會有一定之
理由;甚至會以蒐證設備加以記錄。
在此一情形下,法律是相信負責執法的警察。
被開立罰單的駕駛人在日後若要申訴,則必須提出舉證,
證明當時的駕駛方式並無違規或是不當之處。
有幾位駕駛人能夠提出證明,來證明自己當時並未以危險
方式駕車??
**************************************************
以上~~~~
是個人對於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18、43條」
做為申訴之項目,所做的訴求不可行性分析。
要向公路主管機關爭取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固然是好事
一件!
但絕對不可以選擇在法律(令)之前站不住腳的項目,來做為
爭取修法的訴求!!
位置:http://www.u-car.com.tw/ucar-fan/fan-discuss-detail.asp?BoardID=9297&ClassI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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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整個網路上可能只有我敢寫出以下的文章。
不同意的網友請多多包含了!!
而且~~~ 我將不再參與本話題的後續討論!!
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18、43條」做一評析~~~~
**************************************************
第 十六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
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
不予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
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
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
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
沒入。
條 文 分 析:
改裝車輛會促法的部份在於:第十六條,第二項。
觸法原因:
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
問題分析:
以最常見的改裝「排氣管」為例~~~~
更換非原製造廠提供或相同型式之排氣管時,即購成「變
更原有規格之設備」的要件。
若是在無法繼續取得原有規格之排氣管的情形下,而必須
以不同於原有規格之排氣管做更換者,尚有申訴的機會。
目前出廠未滿8年的國產車當中,只有「大發汽車」的
「祥瑞」與「新象Mi-16」二車型符合要件。
因為~~~~
原製造廠、原銷售公司均已結束營業;而且也超過「技術
母廠」所在國之法定「零組件保存期限」的時間。
因此~~~~
具有「無法繼續取得原有規格之設備」的充分理由。
**************************************************
第 十八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
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
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條 文 分 析:
改裝車輛會促法的部份在於:多發生在「汽車車身、引擎、
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的情形。
觸法原因: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
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汽車車身」:範圍包含車體之內在與外在部份。
常見的改裝項目:空氣擾流裝置、前後車燈、防撞裝置、
車身結構、座椅、操控裝置……等等。
即~~~ 擾流翼、大包圍、特殊造型之後車燈、非規定顏色
之方向燈、特殊造型之保險桿、防滾籠、賽車座椅(附多點
式安全帶)、小尺寸方向盤……等等。
「引擎」:引擎本體,及提供引擎運轉所須之設備。
常見的改裝項目:更換引擎本體、變更引擎內部零件之規
格、更換進排氣管路、更換引擎控制電腦、加裝增壓器、
消音器……等等。
「底盤」:泛指提供及控制車輛行駛性能之機件。
常見的改裝項目:密齒比變速箱、最終傳動比、避震彈簧、
避震器、懸吊架、扭力平衡桿、拉桿、寬輻輪胎……等等。
問題分析:
一、若是在無法繼續取得原有規格之排氣管的情形下,而
必須以不同於原有規格之排氣管做更換者,尚有申訴的機
會。
二、當公路主管機關要求提適當之出文件或資料,以證明
該項改裝之結果,可以合乎或超越原車輛之行駛安全的標
準。
屆時~~~~
能夠提出適當之文件或資料給予公路主管機關做審查,以
證明其改裝項目符合安全標準的廠商有幾家呢!!??
看來~~~~
大概只有國外的幾家知名改裝廠(品牌)的台灣代理商,有
能力提出適當的文件或資料給予公路主管機關做審查。
**************************************************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並吊扣該車
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
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條 文 分 析:
改裝車輛會促法的部份在於:第四十三條,第一、二、三項。
觸法原因:
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在道路
上競駛、競技者。
常見的改裝項目:改裝高噪音程度之消音器。
常見的違規情形:不當超車、急速起動或停止、山路競駛、
在公眾使用之道路競駛、二地點間之競速比賽、在無安全
措施的公開場地做甩尾……等等。
問題分析:
當警察就上述常見的違規情形開立罰單時,都會有一定之
理由;甚至會以蒐證設備加以記錄。
在此一情形下,法律是相信負責執法的警察。
被開立罰單的駕駛人在日後若要申訴,則必須提出舉證,
證明當時的駕駛方式並無違規或是不當之處。
有幾位駕駛人能夠提出證明,來證明自己當時並未以危險
方式駕車??
**************************************************
以上~~~~
是個人對於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18、43條」
做為申訴之項目,所做的訴求不可行性分析。
要向公路主管機關爭取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固然是好事
一件!
但絕對不可以選擇在法律(令)之前站不住腳的項目,來做為
爭取修法的訴求!!
再說說有關廠商的問題吧!
以下文章內容是於2000/12/17回應於AutoNet網站。
位置:http://club.autonet.com.tw/cgi-bin/talk/talk_view.cgi?qry=a0c02443
============================================================
讓我再說說有關:廠商的問題吧~~~~
一但政府願意面對現實的問題時~~~~
必定要有所謂的"配套措施"一同推動!!
然而這些"配套措施"必然會有一些動作會對廠商造成"困擾"!!
例如:營業申請的條件的改變、營業場所的各項規定(註.1)、
施工人員的規定(註.2)、改裝後之車輛的檢驗作業......等等.
屆時必定會增加廠商的經營成本, 以及工作的繁雜程度!!
若您是廠商~~~ 您會有多少意願如是的配合呢!!??
所以~~~ 沒有幾個廠商有意願要求政府改善法令(律)!!
註.1~~~~
工廠的設立地點、廠房的大小、廠房的工業安全規定、
必須據備之工作器具、必須據備之檢測器械....等等.
註.2~~~~
工作人員之工作能力的規定; 例如:
基本學歷(含科系)、工作經歷、技術證照....等等.
以下文章內容是於2000/12/17回應於AutoNet網站。
位置:http://club.autonet.com.tw/cgi-bin/talk/talk_view.cgi?qry=a0c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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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再說說有關:廠商的問題吧~~~~
一但政府願意面對現實的問題時~~~~
必定要有所謂的"配套措施"一同推動!!
然而這些"配套措施"必然會有一些動作會對廠商造成"困擾"!!
例如:營業申請的條件的改變、營業場所的各項規定(註.1)、
施工人員的規定(註.2)、改裝後之車輛的檢驗作業......等等.
屆時必定會增加廠商的經營成本, 以及工作的繁雜程度!!
若您是廠商~~~ 您會有多少意願如是的配合呢!!??
所以~~~ 沒有幾個廠商有意願要求政府改善法令(律)!!
註.1~~~~
工廠的設立地點、廠房的大小、廠房的工業安全規定、
必須據備之工作器具、必須據備之檢測器械....等等.
註.2~~~~
工作人員之工作能力的規定; 例如:
基本學歷(含科系)、工作經歷、技術證照....等等.
看看證照的問題吧!
以下文章內容是於2000/12/17回應於AutoNet網站。
位置:http://club.autonet.com.tw/cgi-bin/talk/talk_view.cgi?qry=a0c02447
============================================================
看看證照的問題~~~~
目前國內較常見(汽車方面)的證照就是:汽車乙級修護士.
那其他與汽車相關的單項證照呢?? ====>> 沒有!!
小弟的資訊尚不夠充足~~~~
所以僅知道改裝車界有一位來自德國的"沈墨"先生,
他領有德國的 Turbo 的證照.
那其他的改裝廠商又有幾個有合格的"證照"??
或是據有廠商發給的"合格認證"(註)??
註:由汽車製造廠、知名改裝(大)廠所認證而後簽發的.
以下文章內容是於2000/12/17回應於AutoNet網站。
位置:http://club.autonet.com.tw/cgi-bin/talk/talk_view.cgi?qry=a0c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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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證照的問題~~~~
目前國內較常見(汽車方面)的證照就是:汽車乙級修護士.
那其他與汽車相關的單項證照呢?? ====>> 沒有!!
小弟的資訊尚不夠充足~~~~
所以僅知道改裝車界有一位來自德國的"沈墨"先生,
他領有德國的 Turbo 的證照.
那其他的改裝廠商又有幾個有合格的"證照"??
或是據有廠商發給的"合格認證"(註)??
註:由汽車製造廠、知名改裝(大)廠所認證而後簽發的.
看看改裝車業的問題吧!
以下文章內容是於2000/12/18回應於AutoNet網站。
位置:http://club.autonet.com.tw/cgi-bin/talk/talk_view.cgi?qry=a0c02622
============================================================
改裝車業的問題~~~~
是車界為了賺錢, 漠視其自身的社會責任!!
如果能夠在渾沌不清的法律"灰色地帶"做生意,
而且又有錢賺......
有誰願意~~~ 放塊絆腳石來給自己絆腳呢??
甚或是~~~ 搬石頭來砸自己的腳呢??
廠商當然是要選擇在"渾沌不清"的環境下做生意了!!
改裝店(廠)輕而易舉的有生意可以做,
上游的供貨商也就有生意做,
大家當然連成一氣~~~ 就懶得管你的法令(律)問題了!!
反正被罰的是車主, 又不是業者!!
所以呀~~~~
在"渾沌不清"的情形下該裝車子,
卻又招來罰單......
可憐的還是車主!!
如果不以適當的法令(律)來規範改裝的技術等級&範圍,
一但發生不當的改裝, 爾後發生事故......
了錢、賠錢、賠人命....的是車主!!
而非改裝車業者來賠償損失!!
結果可憐的還是車主!!
以下文章內容是於2000/12/18回應於AutoNet網站。
位置:http://club.autonet.com.tw/cgi-bin/talk/talk_view.cgi?qry=a0c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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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車業的問題~~~~
是車界為了賺錢, 漠視其自身的社會責任!!
如果能夠在渾沌不清的法律"灰色地帶"做生意,
而且又有錢賺......
有誰願意~~~ 放塊絆腳石來給自己絆腳呢??
甚或是~~~ 搬石頭來砸自己的腳呢??
廠商當然是要選擇在"渾沌不清"的環境下做生意了!!
改裝店(廠)輕而易舉的有生意可以做,
上游的供貨商也就有生意做,
大家當然連成一氣~~~ 就懶得管你的法令(律)問題了!!
反正被罰的是車主, 又不是業者!!
所以呀~~~~
在"渾沌不清"的情形下該裝車子,
卻又招來罰單......
可憐的還是車主!!
如果不以適當的法令(律)來規範改裝的技術等級&範圍,
一但發生不當的改裝, 爾後發生事故......
了錢、賠錢、賠人命....的是車主!!
而非改裝車業者來賠償損失!!
結果可憐的還是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