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條法規 可供參考

我是人,我反核,(k8420247)

2008/02/23 09: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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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69 IP 253.2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快訊:吉安分局的某位員警在黃昏市場說的 路口100公尺都是紅線區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路系統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第 18- 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 19 條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第 20 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公路總局交通組討論出來的可改裝項目
1. 不可變更項目:

(1) 渦輪、機械增壓系統。

(2) 懸掛系統之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部分。

(3) 煞車作用種類之總泵、分泵與煞車油管部份,煞車碟盤與卡鉗部份則會再行延議。

(4) 車身外部不可附加燈飾。

(5) 車燈噴色或黏貼膠紙。

(6) 其它所載明之不可變更項目。



2. 可變更項目:

(1) 懸掛系統之避震器,車身可以允許降低,但是不得升高。

(2) 方向盤型式。

(3) 賽車椅。

(4) 排氣管。

(5) 引擎室拉桿。

(6) 空力套件。(大包、側裙、尾翼等)

4

則留言

1

ray(raytracy)

2008/02/23 10:06:21

發文

#409373 IP 188.2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8420247 (嘉獎一支,以茲鼓勵) 所寫
快訊:吉安分局的某位員警在黃昏市場說的 路口100公尺都是紅線區

應該是 10 公尺吧?.....100公尺? 嚇死人了......

悶聲色狼(winnerjoan)

2008/02/23 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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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99 IP 189.2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aytracy (ray) 所寫
回應 k8420247 (嘉獎一支,以茲鼓勵) 所寫
快訊:吉安分局的某位員警在黃昏市場說的 路口100公尺都是紅線區

應該是 10 公尺吧?.....100公尺? 嚇死人了......

這警察該送到 萬里長城去勞改再教育

法規條文搞不清楚 叫他坐筒子過去對岸

我是人,我反核,(k8420247)

2008/02/23 14:25:51

發文

#409480 IP 253.22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抱歉 多了1個0    可是....紅線 路口到線尾 也才5公尺...

難不成線是裝飾用的線

money個挫冰(star65tw)

2008/02/23 15: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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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17 IP 92.1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那裡的吉安分局?
花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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