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導正視聽好了。
所謂的寬限值,並非執法人員給予的「優待」,而是法律上明訂,是人民的權利。
一般的交通違規處罰的依據,是大部份人所熟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條文之中,只有講到「什麼行為是違規」以及「怎麼罰 (罰多少)」。
這個條文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94年12月28日修訂時,明訂授權執法單位 (內政部) 訂定輕微違規勸導之規定,及將執法儀器容許誤差納入勸導範圍。法源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出了什麼東西?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這份處理細則,最近一次是民國95年12月29日所公發布。
================================= 這是分隔線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第三章「稽查及民眾檢舉」中,第十二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而文中所提到的「免予舉發的情形」共列舉了16項,其中第11項為: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這是分隔線 =================================
所以,不要再傳遞錯誤訊息,東森這種媒體愚弄國人已經夠糟了,不要再當牠的幫兇了,
所謂的寬限值,並非執法人員給予的「優待」,而是法律上明訂,是人民的權利。
一般的交通違規處罰的依據,是大部份人所熟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條文之中,只有講到「什麼行為是違規」以及「怎麼罰 (罰多少)」。
這個條文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94年12月28日修訂時,明訂授權執法單位 (內政部) 訂定輕微違規勸導之規定,及將執法儀器容許誤差納入勸導範圍。法源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出了什麼東西?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這份處理細則,最近一次是民國95年12月29日所公發布。
================================= 這是分隔線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第三章「稽查及民眾檢舉」中,第十二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而文中所提到的「免予舉發的情形」共列舉了16項,其中第11項為: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這是分隔線 =================================
所以,不要再傳遞錯誤訊息,東森這種媒體愚弄國人已經夠糟了,不要再當牠的幫兇了,
| |||
請參考雪山遂道行車速限: 限速 70km,寬容速限 80km,超過 80km,優先取締. 其它道路也是一樣的. | |||
原本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中,「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免予舉發,但是長隧道不在此限。」
但是隨著長達4.9公里的八卦山隧道及長達13公里的雪山隧道陸續通車以來,用路人反映由於超速取締標準嚴格,行車超速超過1公里即依法舉發,尤其用路人於行駛雪山隧道時,不僅駕駛心理壓力較大,且為避免超速受罰,行車速度都無法達到預期速度,影響長隧道內車流順暢,因此各方多所建議雪山隧道等長隧道應比照一般路段在取締超速行駛之執法儀器有容許誤差,以改善雪山隧道等長隧道之交通狀況。
因此,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就通車以來之行車安全與交通狀況進行綜合檢討,並廣邀相關單位、民意代表及專家學者座談研商各種可行改善方案。經過交通部檢討長隧道開放通行速限之實際現況,目前一般駕駛人已習慣取締超速行駛之執法儀器容許誤差,而於長隧道執法基於行車安全與肇事預防考量卻無容許誤差,易造成駕駛人需隨時注意行車速率,而影響行車安全與順暢。
因此,調整長隧道執法儀器之容許標準與一般路段相同,除可減低駕駛心理壓力及增加駕駛自由度外,亦可實質提昇行駛速率,使行車順暢。交通部已與內政部會銜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條文,自2006年9月16日起,行駛國道五號雪山隧道及台76線八卦山隧道之車輛超速取締標準將放寬與一般路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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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導正視聽好了。 所謂的寬限值,並非執法人員給予的「優待」,而是法律上明訂,是人民的權利。 一般的交通違規處罰的依據,是大部份人所熟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條文之中,只有講到「什麼行為是違規」以及「怎麼罰 (罰多少)」。 這個條文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94年12月28日修訂時,明訂授權執法單位 (內政部) 訂定輕微違規勸導之規定,及將執法儀器容許誤差納入勸導範圍。法源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出了什麼東西?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這份處理細則,最近一次是民國95年12月29日所公發布。 ================================= 這是分隔線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第三章「稽查及民眾檢舉」中,第十二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而文中所提到的「免予舉發的情形」共列舉了16項,其中第11項為: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這是分隔線 ================================= 所以,不要再傳遞錯誤訊息,東森這種媒體愚弄國人已經夠糟了,不要再當牠的幫兇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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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mis9a兄提供這麼細的法規命令,
小弟一直沒去仔細找過細部的交通裁罰規定,
到底有哪些,所以不知竟然規定到這麼細。
但小弟剛好懂一點行政法,
也讓小弟作點補充,大家集思廣益,作智識交流。
兄所舉之條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第三章「稽查及民眾檢舉」中,第十二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注意看一下,法令的用語,通常有精確,及不精確(通稱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或留有「行政裁量餘地」的,如上述「mis9a兄」所引述的條文即是。
注意看「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是「得」,不是「應」,
也就是說,交警對於超過速限者,
原則上是有權直接開罰的,即使超過1。
但多數會為了避免爭議及麻煩,
而有「微罪不舉」-----即「情節輕微,.......,免予舉發」之默契。
目前我開在中山高和二高
都在標準10公里內 都沒被照
所以說應該是ok八
但我要順便一提
許多縣道和高架橋原本60 改50
我發現踩煞車以來不及
一個月後寫真來了 1600大洋飛了
超速1公里
要是你幹不幹....😝
都在標準10公里內 都沒被照
所以說應該是ok八
但我要順便一提
許多縣道和高架橋原本60 改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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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1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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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愛車LIATA...水啦 以下有許多汽車保養知識 粉重要優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s621029-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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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開在中山高和二高 都在標準10公里內 都沒被照 所以說應該是ok八 但我要順便一提 許多縣道和高架橋原本60 改50 我發現踩煞車以來不及 一個月後寫真來了 1600大洋飛了 超速1公里 要是你幹不幹....😝 | |||
超速一公里1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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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依法不能罰。 請問您問的交通部官員的職稱是?是有直接交通安全處罰業務相關的職位嗎?如果是直接業務相關的職位的話,那應該打屁股了。(我今年繳很多稅,可以向這名官員追討薪水嗎?) | ||||||||||||
請寄E-MAIL去交通部,
即可得到正確答案,
屆時請記得回來更正.
理由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下的但書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下的但書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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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下的但書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 |||
就算沒有但書,
有「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這句的「得」字,
就足以開罰了。
標準的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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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下的但書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 |||
有點離題了...
版主開版主題為「中山高限速100km 開107km會被照相嗎??」,所討論的情況應屬於逕行舉發,實務上並沒有勸導的可能性,也就不會有「不聽勸導」的情事發生。那麼,在測速照相機在速限100 km/h的路段,假設拍到我以107 km/h行駛的照片,就法律見解,還是「得」舉發嗎?
我覺得不。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全文: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我覺得這不算「但書」,反而是舉發的「要件」。如果沒有按照這樣的程序勸導而舉發,在法律上會站不住腳。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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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下的但書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 |||
我覺得這不算「但書」,反而是舉發的「要件」。如果沒有按照這樣的程序勸導而舉發,在法律上會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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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離題了... 版主開版主題為「中山高限速100km 開107km會被照相嗎??」,所討論的情況應屬於逕行舉發,實務上並沒有勸導的可能性,也就不會有「不聽勸導」的情事發生。那麼,在測速照相機在速限100 km/h的路段,假設拍到我以107 km/h行駛的照片,就法律見解,還是「得」舉發嗎? 我覺得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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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9a兄:
小弟認為並未離題。
大家都是針對超過速限是否會被罰的規定,
在作討論。
且正反雙方,相信都有或多或少的收獲。
也未流於意氣、漫罵。這都是好事。
若在高速行駛下,根本沒有勸導空間,
依原始規定,則應即可逕行舉發。
這點,若有爭議時,相信依據以下規定: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不必但書,也沒有爭論空間。
就形式規定而言,是在「情節輕微,且有勸導空間」時,
可「微罪不舉」,所以施設了彈性空間。
當然實務上,大多數執法的員警先生們,
也都不會這麼吹毛求疵,過1即罰。
可依形式規定,要開罰,是沒問題的。
mis9a兄:
這規定,請您試著這樣分段來看:
一、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也就是說,執法員警可先判斷,值不值得勸導。
1.不值得。就逕行舉發。
2.值得,再往下推細部關於勸導規定。
然後再推到「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這部分。
也就是說,關於勸導的部分,並非開罰的要件。
這規定,請您試著這樣分段來看:
一、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也就是說,執法員警可先判斷,值不值得勸導。
1.不值得。就逕行舉發。
2.值得,再往下推細部關於勸導規定。
然後再推到「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這部分。
也就是說,關於勸導的部分,並非開罰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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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我覺得這不算「但書」,反而是舉發的「要件」。如果沒有按照這樣的程序勸導而舉發,在法律上會站不住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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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離題了... 版主開版主題為「中山高限速100km 開107km會被照相嗎??」,所討論的情況應屬於逕行舉發,實務上並沒有勸導的可能性,也就不會有「不聽勸導」的情事發生。那麼,在測速照相機在速限100 km/h的路段,假設拍到我以107 km/h行駛的照片,就法律見解,還是「得」舉發嗎? 我覺得不。 | ||||||||||||
有道理,但小弟冒昧請教您一個問題,
請問您願意在高速公路上看到測速照相機後,
保持時速110公里通過測速照相機,
一直到到達目的地前重覆這樣的行為嗎?
[quote=amao1903 (amao)][quote=mis9a (mis9a)]
-----------------
amao兄:
小弟再稍作補充。
小弟除了依mis9a兄提供的法規條文,
作了形式上的確認,
認為依文字規定,確實是過1即可逕行舉發外,
也要依實務聽來的說法,提供一點其他看法,
但因為實務作法只是口耳相傳,
無法提供佐證。
一般、多數執法人員,
並不會有龜毛的心態,
小弟曾聽說,就算測速照相,
例如速限70,也會調到80或90以上才會真照。
只是這點比較沒有依據,
且似乎各地做法不同,
比較無法作肯定推演。
| |||
理由是 有道理,但小弟冒昧請教您一個問題, 請問您願意在高速公路上看到測速照相機後, 保持時速110公里通過測速照相機, 一直到到達目的地前重覆這樣的行為嗎? | |||
-----------------
amao兄:
小弟再稍作補充。
小弟除了依mis9a兄提供的法規條文,
作了形式上的確認,
認為依文字規定,確實是過1即可逕行舉發外,
也要依實務聽來的說法,提供一點其他看法,
但因為實務作法只是口耳相傳,
無法提供佐證。
一般、多數執法人員,
並不會有龜毛的心態,
小弟曾聽說,就算測速照相,
例如速限70,也會調到80或90以上才會真照。
只是這點比較沒有依據,
且似乎各地做法不同,
比較無法作肯定推演。
感謝ejuluchi及mis9a二位大大指教🙂
小弟的結論是,不管規定或實務如何,照速限開就沒事啦.😆
小弟的結論是,不管規定或實務如何,照速限開就沒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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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但小弟冒昧請教您一個問題, 請問您願意在高速公路上看到測速照相機後, 保持時速110公里通過測速照相機, 一直到到達目的地前重覆這樣的行為嗎? | ||||||||||||||||||||||
呵呵...,你問到重點了。這問題的答案,關乎我是只打嘴砲,還是身體力行。
我常需要南來北往走高速公路。我的車 (雙B其中之一) 有定速裝置,表速很準。如果在二高上 (土城以南),我會把速度定在118km/h,即始旁邊有照相機,或者警車拿著測速槍對著我的車,我也不會踩煞車。
這種開法,特別要注意的是下坡路段。因為我的車是8缸,所以即使是119km/h的速度下,5檔時的轉速還是很低,沒有什麼引擎煞車的效果。所以,下坡時一定要排到「S」檔,引擎轉速提高造成的引擎煞車可以讓車子的速度不至於因為下坡而增加1、2公里而超過120km/h。
特別需要這樣做的原因是,警車老是在下坡路段的後半段拿著測速槍對著你。
另外,118km/h其實也還是有一些餘裕,因為會有Traction Loss,也就是說輪速會略低於車速,抓地力不會百分之一百不流失。剩下需要擔心的,只是測速裝備的誤差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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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問到重點了。這問題的答案,關乎我是只打嘴砲,還是身體力行。 我常需要南來北往走高速公路。我的車 (雙B其中之一) 有定速裝置,表速很準。如果在二高上 (土城以南),我會把速度定在118km/h,即始旁邊有照相機,或者警車拿著測速槍對著我的車,我也不會踩煞車。 這種開法,特別要注意的是下坡路段。因為我的車是8缸,所以即使是119km/h的速度下,5檔時的轉速還是很低,沒有什麼引擎煞車的效果。所以,下坡時一定要排到「S」檔,引擎轉速提高造成的引擎煞車可以讓車子的速度不至於因為下坡而增加1、2公里而超過120km/h。 特別需要這樣做的原因是,警車老是在下坡路段的後半段拿著測速槍對著你。 另外,118km/h其實也還是有一些餘裕,因為會有Traction Loss,也就是說輪速會略低於車速,抓地力不會百分之一百不流失。剩下需要擔心的,只是測速裝備的誤差風險了。 | |||
mis9a兄,
我只是想知道為什麼我在中山高開105km被照罰錢,
是我的車速表有問題還是公務人員不願意對我勸導....😭
並沒有對你有不敬之意.
若有冒犯還望海涵.😊
有些路段限速 90km,你開 105 km,當然會被罰.
下次經過被罰路段可注意看看速限指標.
如有錯歡迎指正.謝謝!
下次經過被罰路段可注意看看速限指標.
如有錯歡迎指正.謝謝!
[img]http://www.fotothing.com/photos/8a8/8a8081aed6f52986a307bba5fe9dc334.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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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mis9a (mis9a) 我只是想知道為什麼我在中山高開105km被照罰錢, 是我的車速表有問題還是公務人員不願意對我勸導....😭 並沒有對你有不敬之意. 若有冒犯還望海涵.😊 | |||
amao兄:
除了是不是部分路段速限縮減以外,
弟以為極可能還是「執法者要不要罰」的問題。
記得幾年前也看過一張超過幾公里,
被開罰的罰單,
弟一直覺得納悶,
因為所謂「上下百分之十」或「上下十」
或已改為「百分之三」的各路傳言,
能確定者卻找不到。
初看到東森的查證新聞稿,
也還將信將疑。
因自己無閒情作進一步查證,是以未深究。
直到看到mis9a兄引載的條文,才晃然大悟。
只能說,大部分路段、執法者,
並不會存心刁難。
但若運氣不好碰到,除非走申訴管道試著纏鬥,
依形式規定是只能認倒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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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o兄: 除了是不是部分路段速限縮減以外, 弟以為極可能還是「執法者要不要罰」的問題。 記得幾年前也看過一張超過幾公里, 被開罰的罰單, 弟一直覺得納悶, 因為所謂「上下百分之十」或「上下十」 或已改為「百分之三」的各路傳言, 能確定者卻找不到。 初看到東森的查證新聞稿, 也還將信將疑。 因自己無閒情作進一步查證,是以未深究。 直到看到mis9a兄引載的條文,才晃然大悟。 只能說,大部分路段、執法者, 並不會存心刁難。 但若運氣不好碰到,除非走申訴管道試著纏鬥, 依形式規定是只能認倒楣的。 | ||||||||||||
我覺得幾年前是有可能的。
因為,將10公里寬限值以明文訂定,加入了「微罪不罰」的精神,也就是第十二條條文,是95年6月30日的那次修訂才改的。而同年9月14日又改了一次,主要是將原本長隧道沒有寬限值改為長隧道同樣有10公里的寬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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