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文部分:
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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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文部分: 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 |||
如果內線龜車時速70,我時速100以上插入可不可以不打燈😇
這種速差應該不至於造成後方反應不及😇我承認有時超內線龜會不打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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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內線龜車時速70,我時速100以上插入可不可以不打燈😇 這種速差應該不至於造成後方反應不及😇我承認有時超內線龜會不打燈 | |||
😇我被超跑刷卡都很認分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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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超跑刷卡都很認分 | ||||||||||||
海哥說他刷卡會打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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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他刷卡會打燈😇 | ||||||||||||||||||||||
😇恩恩,沒看到一定是因為太快了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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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文部分: 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 | |||
以偏蓋全,和記者無異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攝影機太差(拍不清楚)、技術太差(追了800公尺才追到)
沒有直接證據,無罪推論
於
2015/04/28 17:35:49
發文
於
2015/04/28 17:35:49
發文IP 250.117.*.*
[quote=eigen (火宅)][quote=enhance (enhance)]判決文部分:
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color="#FF0000"]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color]。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quote]
以偏蓋全,和記者無異
五、綜上所述,本案[color="#FF0000"]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color],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攝影機太差(拍不清楚)、技術太差(追了800公尺才追到)
沒有直接證據,無罪推論
[/quote]
一份判決文,不只是「結果」可受公評,「理由」也當是討論的重點。
誠如你所言,他之所以被撤銷罰單,單從「五」就可成立;但為何法官還要多增這段,徒惹爭議呢??
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color="#FF0000"]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color],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
依照法官所言,就算沒有「五」,單憑這點就足以撤銷罰單了;這也正是引發爭議的部分。
於
2015/04/28 17:47:00
發文IP 250.117.*.*
[quote=eigen (火宅)][quote=enhance (enhance)]判決文部分:
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color="#FF0000"]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color]。反係證人亦不否認自後追逐原告車輛約七至八百公尺始攔下原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三十頁),警察現場即足判斷毫無任何危害的駕駛行為,仍於高速公路上窮追不捨,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人的裁量舉發行為,方係應檢討改進之處。[/quote]
以偏蓋全,和記者無異
五、綜上所述,本案[color="#FF0000"]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color],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攝影機太差(拍不清楚)、技術太差(追了800公尺才追到)
沒有直接證據,無罪推論
[/quote]
一份判決文,不只是「結果」可受公評,「理由」也當是討論的重點。
誠如你所言,他之所以被撤銷罰單,單從「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未打方向燈」就可成立;但為何法官還要多增這段,徒惹爭議呢??
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color="#FF0000"]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color],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
依照法官所言,就算原告未打方向燈,單憑上述論點就足以撤銷罰單了;這也正是引發爭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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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偏蓋全,和記者無異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有卷證,無從證明原告有「行駛高速公 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原告主張其有打方向燈 始變換車道,亦容有可信之合理懷疑。是原處分認原告於前 述時、地發生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裁處原告罰鍰三千元,並記原告違規點數一點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予以撤銷,以資適法,並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攝影機太差(拍不清楚)、技術太差(追了800公尺才追到) 沒有直接證據,無罪推論 | ||||||||||||
一份判決文,不只是「結果」可受公評,「理由」也當是討論的重點。
誠如你所言,他之所以被撤銷罰單,單從「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未打方向燈」就可成立;但為何法官還要多增這段,徒惹爭議呢??
殊不論原告已疑似有短暫閃方向燈之情,被
告無從舉證推翻,即便如被告所堅稱原告並無打方向燈行
為,惟原告車輛後方並無任何來車,其變換車道亦非急促
為之,所為是否構成「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處罰要件
,亦容有疑。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
條所以規定要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係因為「汽車在
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該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避免汽車於高速行駛或相當速度行駛時,倘驟然
變換車道並未保持安全距離,即有可能造成前後車輛就突
發狀況反應不及致生危險。依上述勘驗結果及證人所述,
原告車輛後方並無其他任何來車,其行車方向無危及其他
車輛行車安全,更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原告變換車道而有反
應不及之情形,據此難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有「驟然」或「
任意」變換車道之違規情形。
依照法官所言,就算原告未打方向燈,單憑上述論點就足以撤銷罰單了;這也正是引發爭議的部分。
Vision without action is a daydream. Action without vision is a nightm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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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是自己的 人爛、由它去! | |||
但通常這種爛人會害到其他無辜的人...
人中之人,愛中之愛,罪中之罪。隱士告知罪人,索爾達與真實同在。罪人散去不再集結,然而,罪過不會消失,愛也不會根絕。
沒有車就可以不打方向燈、任意闖紅燈,法律教我們可以投機取巧
攝影機太差(拍不清楚)政府買的東西都是最貴又是最爛的
技術太差(追了800公尺才追到) 追太快出了事算誰的?
高速公路上 追800M差不多
技術太差(追了800公尺才追到) 追太快出了事算誰的?
高速公路上 追800M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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