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12/04/02 09:33:35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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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太能同意... 以後失業的遊民就在斑馬線旁等雙B就好啦~~ | ||||||||||||
這段影片中那位老翁 其實在路中間走路步伐相當緩慢
肇事駕駛應該有足夠時間看到這位老先生
想必是因為看到綠燈讀秒快到了 (老先生被撞後 燈號隨即變換行人通行)
所以想快速通過 加上老先生在斑馬線上擁有絕對路權
那駕駛肯定站不住腳
但是換個角度來看 假使是有人蓄意在紅燈以"跑百米"之姿 通過斑馬線而被撞
那樣 駕駛還是負100的責任嗎
一日有三砲 每砲三十分 一砲分三人 不月便一輪
開車是不是還有一條"應注意,未注意"呢
路口還是不要搶快啦😴
路口還是不要搶快啦😴
於
2012/04/02 11:45:28
發文
於
2012/04/02 11:45:28
發文IP 90.160.*.*
前一陣子,在竹北家樂福麥當勞前等紅燈,綠燈一亮往前開到路口準備右轉時,路口兩側有很多行人準備過馬路(行人專用號倒數中),停下待轉,但後面的車開始長按喇叭,我沒有理會,等行人通過時,才繼續完成右轉的動作,美其名是禮讓行人,但實際上法律本來就規定應該這樣做。[嘆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100年11月23日
第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color="#FF0000"]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color]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color="#FF0000"]二、搶越行人穿越道。[/color]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color="#FF0000"]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color]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color="#FF0000"]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color]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color="#FF0000"]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color]
第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color="#FF0000"]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color]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color="#FF0000"]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不依號誌,只罰300元,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是要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color]
行政罰錢事小,刑事判刑就麻煩了,涉及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各國都很嚴格。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0 年11 月30 日
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告訴乃論[/color]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第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告訴乃論[/color]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以開車為職業,加重刑責,告訴乃論[/color]
撞到人,千萬別想肇事逃逸,罪更重,而且是公訴罪。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利用行人穿越道斂財、自殺的行為,民、刑法都有阻卻違法的無罪條文,別想太多。
於
2012/04/02 11:48:05
發文IP 90.160.*.*
前一陣子,在竹北家樂福麥當勞前等紅燈,綠燈一亮往前開到路口準備右轉時,路口兩側有很多行人準備過馬路(行人專用號倒數中),停下待轉,但後面的車開始長按喇叭,我沒有理會,等行人通過時,才繼續完成右轉的動作,美其名是禮讓行人,但實際上法律本來就規定應該這樣做。[嘆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100年11月23日
第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color="#FF0000"]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color]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color="#FF0000"]二、搶越行人穿越道。[/color]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color="#FF0000"]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color]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color="#FF0000"]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color]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color="#FF0000"]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color]
第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color="#FF0000"]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color]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color="#FF0000"]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不依號誌,只罰300元,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是要罰1200~3600元。[/color]
行政罰錢事小,刑事判刑就麻煩了,涉及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各國都很嚴格。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0 年11 月30 日
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告訴乃論[/color]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第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color="#FF0000"]非告訴乃論/公訴罪[/color]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告訴乃論[/color]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color="#FF0000"]以開車為職業,加重刑責,告訴乃論[/color]
撞到人,千萬別想肇事逃逸,罪更重,而且是公訴罪。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利用行人穿越道斂財、自殺的行為,民、刑法都有阻卻違法的無罪條文,別想太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100年11月23日
第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第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不依號誌,只罰300元,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是要罰1200~3600元。
行政罰錢事小,刑事判刑就麻煩了,涉及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各國都很嚴格。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0 年11 月30 日
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第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以開車為職業,加重刑責,告訴乃論
撞到人,千萬別想肇事逃逸,罪更重,而且是公訴罪。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利用行人穿越道斂財、自殺的行為,民、刑法都有阻卻違法的無罪條文,別想太多。
於
2012/04/02 13:40:08
發文
於
2012/04/02 13:40:08
發文IP 239.240.*.*
[quote=ken299629 (KEN凱)]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quote]
我只知道,先躺在棺材裡就沒有路權了。
於
2012/04/02 13:49:10
發文IP 239.240.*.*
[quote=ken299629 (KEN凱)]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quote]
我只知道,先躺在棺材裡就沒有路權了。
認為有路權的,就去站在斑馬線上,好好的主張你的路權吧。不要忘了,你現在在台灣,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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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對了 路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 |||
我只知道,先躺在棺材裡就沒有路權了。
認為有路權的,就去站在斑馬線上,好好的主張你的路權吧。不要忘了,你現在在台灣,OK?
這不是活該是什麼? 活這麼大把年紀了,難道不知道這樣子是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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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先躺在棺材裡就沒有路權了。 認為有路權的,就去站在斑馬線上,好好的主張你的路權吧。不要忘了,你現在在台灣,OK? | ||||||||||||
躺在棺材的路權後享受利益乃後代子孫
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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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太能同意... 以後失業的遊民就在斑馬線旁等雙B就好啦~~ | ||||||||||||
在台灣外強中乾的人可不少的!不一定會賠的,還是安全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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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行人穿隱型衣 也有絕對路權嗎? 太可怕了 | |||
不認識鬼島的神隱天子嗎?
不講是非,只論人情,這就是鬼島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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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識鬼島的神隱天子嗎? 不講是非,只論人情,這就是鬼島的特徵。 | ||||||||||||
人情被過度消費
以至於是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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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糾正你一個觀念 不管你是機車 腳踏車 汽車 管你甚麼車你在馬路上變換動線前 請尊重其他車道路權 你再依你心情變換車道 後果請自行負責 少在那邊牽拖 跟豬打架自己都會變成豬 懶得跟你揮 | |||
您自己都說開車該死
只是想知道你是不是也在說你自己該死而已啊?
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我只是要問你~你之前講過的
騎機車變換車道需轉頭往後看
是列在那一條交通規則裡而已
這樣你覺得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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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太能同意... 以後失業的遊民就在斑馬線旁等雙B就好啦~~ | ||||||||||||
別以為開雙B都只是生活單純的有錢人!!
也有很多是生活"不單純"的有錢人! 惹到只是沾到一鼻子灰而已!!
普通過失傷害.應注意而未注意.要無責任很難.如果這阿伯是衝著過馬路.機會就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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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一亮往前開到路口準備右轉時,路口兩側有很多行人準備過馬路(行人專用號倒數中),停下待轉,但後面的車開始長按喇叭,我沒有理會,等行人通過時,才繼續完成右轉的動作,美其名是禮讓行人,但實際上法律本來就規定應該這樣做。😌 | |||
嗯嗯,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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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開雙B都只是生活單純的有錢人!! 也有很多是生活"不單純"的有錢人! 惹到只是沾到一鼻子灰而已!! | ||||||||||||||||||||||
好像有道理...
以後失業的遊民就在斑馬線旁等 VOLVO / SAAB 就好啦~~
Civic 1.8 EX-S + 215/45/17 RE001 + Buddy Club 17" (7KG) + Accord 3.0 caliper + 303mm brake disc
於
2012/04/02 21:47:36
發文
於
2012/04/02 21:47:36
發文IP 251.193.*.*
[quote=qwert12345 (AS)][quote=mfouraone (唷呼卡賓槍)]在糾正你一個觀念
不管你是機車 腳踏車 汽車 管你甚麼車你在馬路上變換動線前
請尊重其他車道路權
你再依你心情變換車道
後果請自行負責
少在那邊牽拖
跟豬打架自己都會變成豬
懶得跟你揮[/quote]
您自己都說開車該死
只是想知道你是不是也在說你自己該死而已啊?
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我只是要問你~你之前講過的
[color="#FF0000"]騎機車變換車道需轉頭往後看[/color]
是列在那一條交通規則裡而已
這樣你覺得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quote]
你慢慢繼續用你的鍵盤開車騎車
用這種死殘爛打招數以後就謝謝再聯絡
你贏了 都給你贏 你開心了嗎?
於
2012/04/02 21:48:43
發文IP 251.193.*.*
[quote=qwert12345 (AS)][quote=mfouraone (唷呼卡賓槍)]在糾正你一個觀念
不管你是機車 腳踏車 汽車 管你甚麼車你在馬路上變換動線前
請尊重其他車道路權
你再依你心情變換車道
後果請自行負責
少在那邊牽拖
跟豬打架自己都會變成豬
懶得跟你揮[/quote]
您自己都說開車該死
只是想知道你是不是也在說你自己該死而已啊?
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我只是要問你~你之前講過的
[color="#FF0000"]騎機車變換車道需轉頭往後看[/color]
是列在那一條交通規則裡而已
這樣你覺得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quote]
你慢慢繼續用你的鍵盤開車騎車
用這種死殘爛打招數以後就謝謝再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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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自己都說開車該死 只是想知道你是不是也在說你自己該死而已啊? 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我只是要問你~你之前講過的 騎機車變換車道需轉頭往後看 是列在那一條交通規則裡而已 這樣你覺得我是要跟你揮啥麼? | ||||||||||||
你慢慢繼續用你的鍵盤開車騎車
用這種死殘爛打招數以後就謝謝再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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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在棺材的路權後享受利益乃後代子孫 何樂而不為? | |||
既然您樂而為之,我當然支持!
於
2012/04/03 15:58:54
發文
於
2012/04/03 15:58:54
發文IP 187.115.*.*
[quote=ctfrank (鯊魚煙d^.^b y)]行人在斑馬線上擁有絕對路權..
無論是不是紅燈禁行...
這個汽車駕駛賠慘了...
我打算在無法工作或失業後也如法泡製...[/quote]
那不是斑馬線, 斑馬線的條文是斜的.
那只是一般的行人穿越道,
一般的行人穿越道還是要看燈號來通行的.
於
2012/04/03 16:00:46
發文IP 187.115.*.*
[quote=ctfrank (鯊魚煙d^.^b y)]行人在斑馬線上擁有絕對路權..
無論是不是紅燈禁行...
這個汽車駕駛賠慘了...
我打算在無法工作或失業後也如法泡製...[/quote]
那不是斑馬線, 斑馬線的條紋是斜的.
那只是一般的行人穿越道,
一般的行人穿越道還是要看燈號來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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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斑馬線上擁有絕對路權.. 無論是不是紅燈禁行... 這個汽車駕駛賠慘了... 我打算在無法工作或失業後也如法泡製... | |||
那不是斑馬線, 斑馬線的條紋是斜的.
那只是一般的行人穿越道,
一般的行人穿越道還是要看燈號來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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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慢慢繼續用你的鍵盤開車騎車 用這種死殘爛打招數以後就謝謝再聯絡 | ||||||||||||||||||||||
我完全是照你講過的話
來推你講話的邏輯的啊
你有沒有講過開車該死呢?
你有沒有講過騎車變換車道需轉頭注意後方車輛動態 是依據道路交通規則呢?
自己亂唬爛一堆
反問你是依啥麼交通規則結果自己說不出個屁來
只會說我鍵盤開車
沒那個腦子和嘴巴就不要亂掰一些話~~ok?
會被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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