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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a2031580500)

2011/01/05 20:25:26

發文

#3014186 IP 2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tfrank (鯊魚煙d^.^b y) 所寫
回應 a2031580500 (work) 所寫
看樣子告起來也粉麻煩
如果對方在澎湖
就要跑澎湖的法院了

網路毀謗者發表不實言論.被毀謗者必須自己去尋找相關證據
而且是依照被告案發地當地地方法院開庭

http://tw.myblog.yahoo.com/shang-chi/article?mid=27560&prev=27576&next=27525

是這樣的嗎??
不是以報案人的戶籍為主
要以被告的戶籍嗎??

我上面PO網址了啊
真實案例
原告的部落格

5星級的酸民(buickgnx)

2014/02/16 01:28:01

發文

#5296262 IP 16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連這篇也順便頂一下😆
我只是個不起眼的砲灰爾已~OTL

騎車兜兜風(2b1l2v)

2014/02/16 15:08:54

發文

#5296436 IP 229.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怎麼會有這種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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