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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hgq660)

2009/11/08 14:38:43

發文

#1542783 IP 91.7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8015438 (我愛好人) 所寫
包括WOO老大在內一堆好心人士都好言相勸了, 其實只要一句小小聲的道歉 & 一臉包容的笑意, 就可以展現大器量的本色, 往後在這裏不但可以受到敬佩的眼神, 又可皆大歡喜, 何樂不為!😀







便當, 便當, 好甲的枝仔冰................(生意有點清淡了!) 😇



花生冰棒來兩支😇

大雄(r90121)

2009/11/08 14:42:09

發文

#1542787 IP 242.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wsnake2003 (正義青年) 所寫
我還能說什麼哩...
自己愛對號入座的~~~😌


勸你趕快公開道歉,網上朋友也許還會幫你緩頰.😌

再ㄠ,對你一點好處都沒有😞

臥雲眠月(jimmy562002)

2009/11/08 14:48:27

發文

#1542799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riton (triton) 所寫
剛來就到處煽風點火、惹事生非

還律師哩....你很懂法律?

你的加入真是U-CAR的不幸!



頓大你誤會了.
不是說懂不懂法律的問題.他懂早就自己寫狀紙去告了.

這裡有一個文化.
一堆人一起喇賽就黑白不分.
所謂人多就幹死人.

想去告是因為這裡不是人跟人可以面對面的環境.
覺得被汙辱又沒法找到人.
只好請律師提告找這裡的網管查IP.
不用公權力他不可能查到的.

你仔細看看他的發言.
並無不妥之處.

我愛好人(8015438)

2009/11/08 14:53:41

發文

#1542810 IP 83.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gq660 (四季無糖少冰) 所寫
回應 8015438 (我愛好人) 所寫
包括WOO老大在內一堆好心人士都好言相勸了, 其實只要一句小小聲的道歉 & 一臉包容的笑意, 就可以展現大器量的本色, 往後在這裏不但可以受到敬佩的眼神, 又可皆大歡喜, 何樂不為!😀
便當, 便當, 好甲的枝仔冰................(生意有點清淡了!) 😇



花生冰棒來兩支😇

你買了一堆東西都還沒付錢ㄟ! 😞
要不然就提供一些可以讓大家happy happy的圖片也可以抵價啦!😆

老天爺(lulululu)

2009/11/08 15:11:21

發文

#1542823 IP 189.6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oowoowoo (這輛才是C8) 所寫
我正義年青人阿~~

我還是建議~~

雖然我也不欣賞他一些言論,但重點是,並非在網路發言就可直言直語,如果真是這樣,又會掉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爭論中~~只要是我喜歡說的或做的,就可以自私,不管別人的感受嗎?我想網路語言也是如此,在我的想法中,您可以說得很坦率,但也要顧及對方的感受,否則總是會影響人與人之間良性的互動~~


woo打達這麼認真,一定要奉上好評🙂

開玩笑的分寸在於,兩造雙方都覺得好笑
如果單一方笑得人家得很爽,另外一方卻很介意覺得是毀謗,那就是毀謗

有人開始說文解字解讀那些罵人的話,其實只是在硬凹,常理判斷那就是罵人的話

狠多人說優卡裡有很多人在喇賽,但喇賽是喇好玩的,有趣到現實生活中變成好朋友
不是喇來攻擊謾罵的,喇賽跟謾罵的份際不就應該就界線於互相尊重嗎?該道歉就道歉


【無使名過實,守愚聖所臧。在涅貴不緇,曖曖內含光。柔弱生之徒,老氏誡剛強。行行鄙夫志,悠悠故難量。】

Kimi Kuo(guojrshiang)

2009/11/08 15:20:24

發文

#1542828 IP 253.2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雖然憲法現行條文當中
屬於人民權利條文中未有制定人格權
不過在第22條中可以擴張解釋出人身專屬權利
很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有例子
可能觸犯刑法分則第309條的污辱罪
只要是以使人難堪或減損其人格或社會地位者
無論是用語言,文字或者舉動皆是
當然網路討論區本身就是一種公共場所
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板主要委任律師提出自訴是他的權利

只是個人認為
板主可以先跟當事人私下循調解委員會途徑
如果不服屆時再打訴訟也不遲
畢竟這事件所傷害的法益比較輕微
也可避免雙方因訟累而耗費司法資源
現代社會難免常常發生衝突
當然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尤其是現代法治國的個人主義原則
的確保護了社會上許多弱勢族群團體

站在中間的立場來看
或許雙方還是以和平的方式來化解吧

臥雲眠月(jimmy562002)

2009/11/08 15:35:14

發文

#1542840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uojrshiang (寡人) 所寫
雖然憲法現行條文當中
屬於人民權利條文中未有制定人格權
不過在第22條中可以擴張解釋出人身專屬權利
很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有例子
可能觸犯刑法分則第309條的污辱罪
只要是以使人難堪或減損其人格或社會地位者
無論是用語言,文字或者舉動皆是
當然網路討論區本身就是一種公共場所
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板主要委任律師提出自訴是他的權利

只是個人認為
板主可以先跟當事人私下循調解委員會途徑
如果不服屆時再打訴訟也不遲
畢竟這事件所傷害的法益比較輕微
也可避免雙方因訟累而耗費司法資源
現代社會難免常常發生衝突
當然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尤其是現代法治國的個人主義原則
的確保護了社會上許多弱勢族群團體

站在中間的立場來看
或許雙方還是以和平的方式來化解吧



你說的非常的好.
但是可能辦不到.

其實不就貪嘴快.
嘴臭亂損人.

要是在現實世界當然可以勸下來.
當面喬喬勒.
應該都沒那麼小心眼.

但是比較麻煩在事情發生在網路上.

我想當老闆(twsnake2003)

2009/11/08 15:43:47

發文

#1542847 IP 245.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lock0112 (小凱凱) 所寫
回應 comsm (小明~~) 所寫
有些不關我的文章也會捅到我.照這樣講我不是每天都要請律師了
網路上本來就是這樣..但看你自己怎麼看待這個世界.....
雖然我也很不喜歡你上次發表的那篇文章...但做人身攻擊就是不對
該道歉就道歉吧....還給我們一個可以隨心所意的喇賽空間..謝謝
😇對阿~有時候沒事還會扯到我小姨子😇😇

你小姨子很正嗎?!😊
天才也是要努力才能成功的!更何況你只是個蠢材...

Jimmy Wu(taiwan81228)

2009/11/08 15:53:09

發文

#1542859 IP 253.22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請問發生啥事?????????????????????????

歸陪(b00449)

2009/11/08 15:57:40

發文

#1542864 IP 189.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aiwan81228 (jhen-en) 所寫
請問發生啥事?????????????????????????
哇馬嘸災😰
天佑台灣 天佑國球

肯德雞(schick)

2009/11/08 15:59:31

發文

#1542866 IP 251.19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拿板凳坐著就對了😰

Jimmy Wu(taiwan81228)

2009/11/08 16:00:54

發文

#1542870 IP 253.22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chick (決明子) 所寫
拿板凳坐著就對了😰


挖你今天註冊喔

不錯不錯..

在我生日註冊你是對的!!

肯德雞(schick)

2009/11/08 16:01:57

發文

#1542871 IP 251.19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aiwan81228 (jhen-en) 所寫
回應 schick (決明子) 所寫
拿板凳坐著就對了😰


挖你今天註冊喔

不錯不錯..

在我生日註冊你是對的!!


今天你生日喔

祝你生日快樂🙂

GAMA(kero)

2009/11/08 16:03:12

發文

#1542873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無聊的一篇😞

歸陪(b00449)

2009/11/08 16:06:26

發文

#1542877 IP 189.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aiwan81228 (jhen-en) 所寫
回應 schick (決明子) 所寫
拿板凳坐著就對了😰


挖你今天註冊喔

不錯不錯..

在我生日註冊你是對的!!
五告雖
天佑台灣 天佑國球

肯德雞(schick)

2009/11/08 16:08:01

發文

#1542882 IP 251.19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00449 (●┌麂┬皮┐●) 所寫
回應 taiwan81228 (jhen-en) 所寫
回應 schick (決明子) 所寫
拿板凳坐著就對了😰


挖你今天註冊喔

不錯不錯..

在我生日註冊你是對的!!
五告雖


😰

老天爺(lulululu)

2009/11/08 16:13:05

發文

#1542889 IP 189.6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wsnake2003 (正義青年) 所寫
你小姨子很正嗎?!😊


沒救了~~道歉很難嗎?他要用法律途徑問候你,的確是可以成立的
誠摯的希望版主真的已經請律師去問候你了😌



罵人老GAY惹禍 高院判藝人陳今珮拘役10天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7-31 12:33 調整字級: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三十一日電)有「大白鯊」稱號的老牌藝人陳今珮,因在電視節目中,公開指資深男歌手謝雷是「老GAY 」,而遭到謝雷控告誹謗。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日依公然侮辱罪,判決陳今珮拘役二十天,但因減刑關係,刑期減半只有十天,並得易科罰金新台幣九千元。

全案起於2005年九月二十九日,資深藝人陳今珮在白冰冰主持的「冰火五重天」電視節目中,形容謝雷是「老Gay」、「老白癡」,涉及公然侮辱案。

士林地方法院今年四月間判陳今珮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而謝雷不滿量刑太輕,提起上訴,並加重其刑。案經高院審理後,今判決陳今佩拘役二十天,但因減刑關係,減為十天,並得易科罰金九千元。

全案地院審理期間經法官居間協調,陳今珮表達有意與十五萬元與對方和解,同時在報上分類廣告版刊登道歉啟事。但陳今珮事後向媒體透露,謝雷要求道歉啟事要登在娛樂版,她認為對方是為了要做秀「出鋒頭」,不願出這個錢。
【無使名過實,守愚聖所臧。在涅貴不緇,曖曖內含光。柔弱生之徒,老氏誡剛強。行行鄙夫志,悠悠故難量。】

歸陪(b00449)

2009/11/08 16:15:20

發文

#1542893 IP 189.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chick (決明子) 所寫
回應 b00449 (●┌麂┬皮┐●) 所寫
回應 taiwan81228 (jhen-en) 所寫
回應 schick (決明子) 所寫
拿板凳坐著就對了😰


挖你今天註冊喔

不錯不錯..

在我生日註冊你是對的!!
五告雖


😰
混發言數阿😆
天佑台灣 天佑國球

雷達斌(osmcyupin)

2009/11/08 16:15:54

發文

#1542894 IP 82.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guojrshiang (寡人) 所寫
雖然憲法現行條文當中
屬於人民權利條文中未有制定人格權
不過在第22條中可以擴張解釋出人身專屬權利
很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有例子
可能觸犯刑法分則第309條的污辱罪
只要是以使人難堪或減損其人格或社會地位者
無論是用語言,文字或者舉動皆是
當然網路討論區本身就是一種公共場所
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板主要委任律師提出自訴是他的權利

只是個人認為
板主可以先跟當事人私下循調解委員會途徑
如果不服屆時再打訴訟也不遲
畢竟這事件所傷害的法益比較輕微
也可避免雙方因訟累而耗費司法資源
現代社會難免常常發生衝突
當然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尤其是現代法治國的個人主義原則
的確保護了社會上許多弱勢族群團體
站在中間的立場來看
或許雙方還是以和平的方式來化解吧

關鍵在於調解委員會是不可能要求U-CAR交出IP進而找出對方以便面談的。
當然某種程度下WOO大大正在進行類似調解的工作,
不過看起來 正義 大大似乎不領情。
當政客、商賈以及社會閒達在鼓吹"樂活""環保""救地球"的同時, 我正卑微的在烈日下"揮汗""彎腰""求生存"。 環保是件好事,但環保人士未必是好人。

肯德雞(schick)

2009/11/08 16:16:32

發文

#1542896 IP 251.19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ulululu (Lu Lu) 所寫
回應 twsnake2003 (正義青年) 所寫
你小姨子很正嗎?!😊


沒救了~~道歉很難嗎?他要用法律途徑問候你,的確是可以成立的
誠摯的希望版主真的已經請律師去問候你了😌



罵人老GAY惹禍 高院判藝人陳今珮拘役10天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7-31 12:33 調整字級: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三十一日電)有「大白鯊」稱號的老牌藝人陳今珮,因在電視節目中,公開指資深男歌手謝雷是「老GAY 」,而遭到謝雷控告誹謗。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日依公然侮辱罪,判決陳今珮拘役二十天,但因減刑關係,刑期減半只有十天,並得易科罰金新台幣九千元。

全案起於2005年九月二十九日,資深藝人陳今珮在白冰冰主持的「冰火五重天」電視節目中,形容謝雷是「老Gay」、「老白癡」,涉及公然侮辱案。

士林地方法院今年四月間判陳今珮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而謝雷不滿量刑太輕,提起上訴,並加重其刑。案經高院審理後,今判決陳今佩拘役二十天,但因減刑關係,減為十天,並得易科罰金九千元。

全案地院審理期間經法官居間協調,陳今珮表達有意與十五萬元與對方和解,同時在報上分類廣告版刊登道歉啟事。但陳今珮事後向媒體透露,謝雷要求道歉啟事要登在娛樂版,她認為對方是為了要做秀「出鋒頭」,不願出這個錢。


請容小弟補一句

玩火自焚是不智的行為

趕快道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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