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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y(kennychu)

2010/05/29 2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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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827 IP 92.13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大大有用GPS嗎?
我的panasonic的還滿準的,
只要有超過速限就會說"請注意速限",
至少我從沒有超速被照相過,
因為只要乖乖的照速限開就好,
有超速一公里都會提醒,
表速與GPS差快5%,
大大都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說確實是在速限內呀,
從原文中大大只說有注意速限,但是有什麼證明一定都是在速限內呢?

測速照相有二車輛時如何判定?
答: 現本局所使用之測速裝備有雷射測速攝影系統及雷達測速照相系統,在多輛車子同時違規超速而被照相時之處理情形分述如下:
一、 雷射測速攝影系統:廣角相片中有兩條互相垂直之瞄準線十字交叉,交叉點之車輛即為測定車輛(近攝車牌相片中只照一輛車)。
二、 雷達測速照相系統: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之車輛皆為受檢測車輛,有一車速超過設定速率即自動攝取影像,但本系統設定若有兩部或三部車並行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即不照相,故若仍有出現二部以上車輛之採證相片,可依兩種透明圖規判斷所攝取相片中之車輛何者為主要檢測對象;兩車前後、大小易生爭議者,即不勉強舉發。

大大被罰的應該是一,所以照國道警察局交通隊網站解釋就是這樣,雷射測速攝影系統是一定要架設的,所以網友找到的隱藏廂型車就是。
大大懷疑的三點只能說都不算,機器送驗就是一年內有效,國家規定的如此,不可能說懷疑就再去驗的,那大家都要求驗不就沒完沒了,
至於設警告在300公尺前,高速公路很多,就是要為了這種流動的,所以我GPS不會叫我也不敢超速,尤其是有看到牌子絕對不能賭,同樣的絕對乖乖的照GPS的提醒走,用了GPS後我從沒有接過罰單,沒買以前我接過一次,也很奇怪每個我都有看到呀,怎麼會被拍,我同事說會有這種的,我才曉得也不敢拚了。

wallas(wallas1024)

2010/05/30 22:37:05

發文

#2160345 IP 64.14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immy562002 (臥雲眠月酒香醉) 所寫
大大,版主寫的地點是二高北上284公里
嘉義中埔附近

呵呵.目小囉.

不過這段不是從民雄上去不多遠有一個直線下坡.
那台車就躲在路邊公務車格.
前面的鐵絲網還特意拿了些草去遮住.

那裡我確定也沒有設置警告.

它的對面南下在出涵洞不遠有一個照相桿.
我曾捐獻3000過.

臥雲大大
如果確定沒有設立警告標示
根據現行的法律 我是否可以要求刪除罰單 我第一次申訴有提這點
但他們根本沒有回應 現在看到您的文 我想應該確定是沒有告示所以他們不敢說吧...^^

假設真的是我超速 照的真的是我
如多位大大所提 很多人真的開110到了那裡變成120卻不知道
那政府設立告示牌提醒用路人不要超速才是正途 而非用罰款來警告

總之這都是事後論 我覺得我沒超速...是因為我我看著GPS維持106左右
的確有可能超速而不自知...自認倒楣囉

臥雲眠月(jimmy562002)

2010/05/30 22:41:40

發文

#2160364 IP 242.4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allas1024 (wallas) 所寫
回應 jimmy562002 (臥雲眠月酒香醉) 所寫
大大,版主寫的地點是二高北上284公里
嘉義中埔附近

呵呵.目小囉.

不過這段不是從民雄上去不多遠有一個直線下坡.
那台車就躲在路邊公務車格.
前面的鐵絲網還特意拿了些草去遮住.

那裡我確定也沒有設置警告.

它的對面南下在出涵洞不遠有一個照相桿.
我曾捐獻3000過.

臥雲大大
如果確定沒有設立警告標示
根據現行的法律 我是否可以要求刪除罰單 我第一次申訴有提這點
但他們根本沒有回應 現在看到您的文 我想應該確定是沒有告示所以他們不敢說吧...^^

假設真的是我超速 照的真的是我
如多位大大所提 很多人真的開110到了那裡變成120卻不知道
那政府設立告示牌提醒用路人不要超速才是正途 而非用罰款來警告

總之這都是事後論 我覺得我沒超速...是因為我我看著GPS維持106左右
的確有可能超速而不自知...自認倒楣囉



這我可不知道.
流動式的跟路邊警車的.
我是確定沒在400公尺前設立警告.
你要不要藉這機會去申訴看看.
說不定可以造福我們.
先感恩啦.
唉....人不要臉天下無敵.都聲明跟你不搭嘎.還硬要貼過來.無恥二個字似乎還不能成為你的注解. 真是人嗎?

work(a2031580500)

2010/05/30 23:04:17

發文

#2160480 IP 242.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位大大靠一張嘴就想要有答案
前文跟你說了
GOOGLE地圖就在那兒
自己去找找
看那兒有沒有立警告標示

wallas(wallas1024)

2010/05/31 23:05:48

發文

#2165060 IP 251.1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immy562002 (臥雲眠月酒香醉) 所寫
回應 wallas1024 (wallas) 所寫
回應 jimmy562002 (臥雲眠月酒香醉) 所寫
大大,版主寫的地點是二高北上284公里
嘉義中埔附近

呵呵.目小囉.

不過這段不是從民雄上去不多遠有一個直線下坡.
那台車就躲在路邊公務車格.
前面的鐵絲網還特意拿了些草去遮住.

那裡我確定也沒有設置警告.

它的對面南下在出涵洞不遠有一個照相桿.
我曾捐獻3000過.

臥雲大大
如果確定沒有設立警告標示
根據現行的法律 我是否可以要求刪除罰單 我第一次申訴有提這點
但他們根本沒有回應 現在看到您的文 我想應該確定是沒有告示所以他們不敢說吧...^^

假設真的是我超速 照的真的是我
如多位大大所提 很多人真的開110到了那裡變成120卻不知道
那政府設立告示牌提醒用路人不要超速才是正途 而非用罰款來警告

總之這都是事後論 我覺得我沒超速...是因為我我看著GPS維持106左右
的確有可能超速而不自知...自認倒楣囉



這我可不知道.
流動式的跟路邊警車的.
我是確定沒在400公尺前設立警告.
你要不要藉這機會去申訴看看.
說不定可以造福我們.
先感恩啦.


沒問題
申訴結果會上來跟各位大大報告的

wallas(wallas1024)

2010/05/31 23:10:54

發文

#2165082 IP 251.1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2031580500 (work) 所寫
這位大大靠一張嘴就想要有答案
前文跟你說了
GOOGLE地圖就在那兒
自己去找找
看那兒有沒有立警告標示


Work大 不好意思 小弟是真的試過GOOGLE MAP找不到 不是想靠嘴就有答案
可能不太會用吧...
只是想如果有UCAR的朋友經過那邊 幫忙看一下
....

現在還在努力研究為什麼我的GOOGLE MAP跑不出圖資...><
如果你願意告知如何點出二高284KM附近圖資...小弟定當感謝萬分

anyway...我會繼續試的
如果有人經過也願意幫忙留意一下 小弟先謝啦...

希望這樣申訴的流程跟結果 最後能讓大家清楚如何申訴 以及成功機會如何

如果我這樣申訴還是沒有下文 或許以後大家遇到類似情況 就自認倒楣吧...別浪費時間申訴了

wallas(wallas1024)

2010/05/31 23:13:22

發文

#2165090 IP 251.1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警取締超速 未立牌將罰
警方採取隱藏式交通執法,仍須在測速照相器前方相關規定距離處,設置警告標誌,否則警方將受懲處,而因此遭開單民眾可申訴撤銷罰單。(資料照,記者余瑞仁攝)
因此開單 申訴撤銷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部份警察機關取締超速照相,未依規定設立告示牌,招致外界批評,警政署最近緊急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在一般道路、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要取締超速時,必須依規定在前方設立告示牌,否則將懲處,而遭舉發的民眾,若發現警方未設立告示牌,也可提出申訴,撤銷罰單。

警政署是為回應內政部長李逸洋提出「交通執法嚴謹度」的要求,作出這項規定。

無告示照相 警究責

據了解,日前台中縣警局霧峰分局交通員警,疑似為測速照相,把警車停在中投公路匝道出口處,又未依規定在前方設立告示牌,引發地方民代「要錢不要命」的批評,警政署已去函要求台中縣警局追究員警執勤不當與相關幹部督導不周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於超速車輛,警察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拍照舉發時,在一般道路必須於至少1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至少300公尺前,設立告示牌以明顯標示,而之前就有民眾因發現警方的告示牌,是設在70公尺前,並非規定的100公尺,向法院交通法庭提出告訴,獲得法院撤銷罰單的判決。

立牌有規定 須遵守

警政署表示,這項要求明確規定在法律條文中,警方絕對要遵守,而為保障駕駛權益,警政署一併增列在「速限變換路段」取締超速時,於一般道路,必須在300公尺前設告示牌,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則要在500公尺前設告示牌;警政署強調,這是因為速限變換路段屬於「交通陷阱區」,駕駛行經這些路段若稍不注意,便有超速可能,對駕駛明顯不利。

至於匝道則為駕駛從高速或快速道路下平面道路的連接路段,車速勢必較快,若要在匝道取締超速,一定要在之前500公尺設告示牌,加以提醒。

不過,要求在速限變換路段前方設告示牌,為警界內部規定,若駕駛因警方沒設立而被舉發,罰單無法撤銷,但警政署會懲處相關員警。

work(a2031580500)

2010/05/31 23:42:38

發文

#2165267 IP 189.2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在大林交流道以南

我只能跟你說
人家開罰單是職業級的
你的這些理由要去申訴
還沒去申訴就知道結果了

臥雲眠月(jimmy562002)

2010/05/31 23:45:46

發文

#2165279 IP 242.4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很抱歉.版大.
那裡有警告標示.
唉....人不要臉天下無敵.都聲明跟你不搭嘎.還硬要貼過來.無恥二個字似乎還不能成為你的注解. 真是人嗎?

work(a2031580500)

2010/05/31 23:51:06

發文

#2165301 IP 189.2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wallas(wallas1024)

2010/06/01 08:27:48

發文

#2165804 IP 251.1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2031580500 (work) 所寫
在大林交流道以南

我只能跟你說
人家開罰單是職業級的
你的這些理由要去申訴
還沒去申訴就知道結果了



謝謝你囉....^^

wallas(wallas1024)

2010/06/01 20:08:04

發文

#2168359 IP 64.14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immy562002 (臥雲眠月酒香醉) 所寫
很抱歉.版大.
那裡有警告標示.


不要客氣啦
沒關係 還是謝謝你的資訊喔

shenjames(shen-js)

2010/07/17 22:45:56

發文

#2328369 IP 246.16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好像沒有"下坡路段"的告示牌

Mikey(mikey814)

2010/07/17 23:15:37

發文

#2328483 IP 187.11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immy562002 (臥雲眠月酒香醉) 所寫
.....恕刪.....
另外再發問一個問題,常常會看到高速公路上有警車,警員坐在駕駛座上並拿著雷射槍在打~那個的有效距離大概多遠!另外被打到假設有超速那支雷射鎗就會馬上照相嗎?還是警員會將你攔下?

有效距離最遠可達400公尺.
他本身就是一個照相機.
顯示框內會顯示速度.
一超速他就按快門.
而且瞄向哪一部車就只會針對那部車.

走閃袂離!!


可是我是被條伯伯攔到路肩,他拿雷射槍給我看後,確認超速,直接開單,沒有照片。

shenjames(shen-js)

2010/07/19 00:41:57

發文

#2331547 IP 92.1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allas1024 (wallas) 所寫
😠
這是我再次申訴的文章 請大大給予建議 如果真的這機器一定準 我就算了
但因為當時全家都在車上 而且整路都維持110KM開車 實在不相信會超速 才會氣不過一定要申訴到底

以下所附上是上次申訴的回覆,本人最基本的要求出示兩張照片證明是哪一台超速,或者兩台都超速,這麼簡單的要求為什麼開單單位都無法提供,誰知道當時是瞄準哪一台,事後隨便開單單位自己決定開單告發誰嗎,煩請部長看看照片不要僅聽開單單位片面之詞,本人也已經蒐集所有證據,如果警政署認定這麼值得爭議的照片不需要拿出第二張照片佐證,本人必定申訴到底

第二點強烈質疑,開單告發的機器居然一年才需要檢驗一次,本人是研究所機械系畢業,強烈懷疑這麼精密的儀器,居然一年檢驗一次,這個機器決定了每個月好幾億的收入,如何不淪為搶錢的工具,是非常重要的,之前還發生小貨車拿開到時速150km的新聞,最後證明是測速器故障,個人猜想大概也是因為一年才需要檢測一次儀器的緣故吧,本人對於一年檢查一次的儀器所拍出的照片,強烈質疑準確性,煩請附上原廠的使用說明,原文的也可以,本人經常閱讀機器維修英文手冊,我想看看是否原廠也是建議一年檢驗一次就可以

希望部長能秉持為民喉舌的使命,務必再次發文開單單位,調出當時拍照相片,本人打電話去詢問過,當時執班的員警回答我如果是他拍照,會多拍幾張以免爭議,我懷疑他們調出照片後發現真的不是我超速,所以不願意拿出證據,希望不要為了這3000元的罰單,讓國道警察的形象淪為搶錢不負責任的單位,感謝您再次幫忙

上次申訴回文
陳先生您好:

您於99年5月3日寄給院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您於99年4月10日駕車(車號:xxxx-xx)行經高速公路,遭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舉發超速違規(舉發違規單編號:ZHA159035),惟違規照片同時有兩輛車出現,質疑員警舉發錯誤1節 ,經交由本部再答復如下:

一、經查 臺端於99年4月10日12時42分駕車(車號:xxxx---),行經國道3號公路北向284.1公里處時,經國道公路警察局執勤員警使用雷射測速儀,測得車速為123公里/小時,以該路段最高時速限制110公里/小時計算,超速13公里/小時,經照相採證確認無誤後,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逕行舉發在案。

二、本案臺端認為「違規照片同時出現兩輛車,質疑員警舉發錯誤」部分,國道公路警察局取締 臺端超速違規時,所使用之雷射測速儀,其紅外線十字瞄準點瞄準被測之單一車輛,該車輛速度超過設定速度後,儀器即攝取違規車輛之影像,不受前後、左右車輛影響。本案所使用雷射測速儀之器號為「UX019100」,業顯示於採證相片內,該測速儀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檢定合格單號碼:M0GB9800452;檢定日期:98年12月3日;有效期限:99年12月31日),準確性並無疑義,無舉發錯誤情事。

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本案聯絡人員:王xx

聯絡電話:0x-23578559




請問陳情回文是甚麼單位?因為小弟也中招了!!!!!!!!!!!!

KennyG(kennig)

2010/07/19 07:59:39

發文

#2331770 IP 242.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key814 (Mikey) 所寫
回應 jimmy562002 (臥雲眠月酒香醉) 所寫
.....恕刪.....
另外再發問一個問題,常常會看到高速公路上有警車,警員坐在駕駛座上並拿著雷射槍在打~那個的有效距離大概多遠!另外被打到假設有超速那支雷射鎗就會馬上照相嗎?還是警員會將你攔下?

有效距離最遠可達400公尺.
他本身就是一個照相機.
顯示框內會顯示速度.
一超速他就按快門.
而且瞄向哪一部車就只會針對那部車.

走閃袂離!!


可是我是被條伯伯攔到路肩,他拿雷射槍給我看後,確認超速,直接開單,沒有照片。


何時的事?快去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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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槍測速沒拍照 罰單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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