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OYOTA 瑕疵新車流入市場造成消費爭議 消費者要求回收解約

hsu012(hsu012)

2001/08/22 14:46:24

發文

#35776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本人於今年六月下旬向桃苗汽車公司訂購CORONA PREMIO 2000 CC.豐田汽車乙輛,並於七月交車,交車日即發現入檔車輛有異常震動、前衝疑似暴衝之現象,其有危害安全之虞,經車商檢查其為出廠前品管不良所致,屬機械組件等內部嚴重之不明瑕疵,車商要求消費者接受瑕疵新車再拆解變速箱等進行檢查,消費者因訂單載明車輛如有瑕疵(新車),責任屬於公司必定回收處理,予以嚴拒,營業所負責人卻指稱回收處理即回廠修理。於是消費者檢附相關資料向桃園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br>車商派相關主管人員協商,仍堅稱豐田汽車從未有疑似暴衝案例、本案未符合解約或更換新車之要件,於是消費者提示其蒐集之各種豐田汽車疑似暴衝資料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五條:定型化契約中之一般條款牴觸非一般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所以本案應履行簽訂之新車瑕疵回收處理。消費者並說明簽訂車輛如有瑕疵(新車),責任屬於公司必定回收處理之用意,係針對定型化契約第九條新車重大瑕疵之解約或更換新車之內容,因其內容如行駛中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升至極限、起火燃燒、暴衝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者,須送車商檢修三次而未修復者,並經專業機關鑑定證實機件瑕疵所致等,方符合解約或更換新車之要件,此等內容實視消費者之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為兒戲,不利消費者之契約條款;另一用意則督促車商做好出廠前品管作業,以避免購車消費爭議。<br>8月9日車商承認入檔震動瑕疵責任屬於公司,並表明同意換車予消費者,消費者表明對入檔震動瑕疵(疑似暴衝)之不安,車商代表希消費者提出條件以保證其安全、品質。消費者遂要求延長保固期限,並對入檔震動瑕疵之保證,車商斷然拒絕,且未再進一步協商,並表明其公司有法務人員不怕消費者逕向法院訴訟,顯見車商財大氣粗,對自己產品之品質無信心或因其屬末代車種而予以放棄改善,其明知該瑕疵會造成安全之虞,卻讓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第二款)。<br>經過爭議協調期間,車商無視合約法律效力,罔顧消費者人身安全,且交車日即發現入檔嚴重震動瑕疵之現象,顯見其出廠前品管鬆懈,以致讓此明顯重大瑕疵車輛流入市場,發現後不履行合約回收及檢討改善品管,卻要消費者與業務代表承擔瑕疵責任,令消費者對TOYOTA車輛安全和公司品質、信譽等產生疑慮與不安,所以依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消費者另以存證信函通知車商即日起解除契約,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限期車商返還已給付之所有價金及已支出必要費用等。此消費爭議將不僅使獲得J.D.Power 「台灣中型房車最優秀新車品質(IQS) 」殊榮的豐田汽車商譽受損 ,更提醒消費者重視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及審閱權,以確保自身權益。<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