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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實施的道路處罰條例

SCM(andrew77)

2001/06/05 15: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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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實施的道路處罰條例<br>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br>第十八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br>關於以上這兩條,相信大家都非常清楚也覺得訂定的非常模糊,而且與公權力下的走狗力爭,往往我們還是敗北,因為紅單子照開,車照驗,錢照繳…….申訴….放屁啦…..一點用也沒有!!!!!!<br>如果根據以上兩條來嚴格執行的話,那我要說….全台灣的車幾乎每一台都違規上路(哪一台車的隔熱紙不是外面商家貼的)!!!!!!並且我們應該告這些執法者執法不公,並且知法犯法圖利廠商,應拖去槍斃!!!!!!!<br>各位,<br>1. 18條----(汽車車身變更)哪一台車沒有小擦撞-----換葉子板、換保險桿、換門板……(引擎底盤變更)-----應該也是說全部啊!!!換整顆引擎(在國外引擎是算消耗品耶!!)或換整個底盤(死條子!!底盤不是只有一個短彈簧而已!!底盤是一個總稱!!)另外,(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意思是只要申請就可以上路嗎?有誰可以告訴我到監理機關的哪一個單位去申請?<br>2. 16條----甚麼叫其他設備?變更規格?其他的是有哪些?變更規格?如果變更規格還能裝的下嗎?那裝副廠的零件也算改裝囉!!訂這規則的人是白癡還是豬腦!!(那貼隔熱值也要報備囉!!)<br>3. 雷達偵測器、排氣管、消音器、防滾籠、跑車椅、賽車椅、方向盤、避震器、短彈簧、四點式安全帶、空氣芯、………………等真是王八蛋政府養的狗官(圖利廠商),廠商可以進口,可以賣,進口所有的稅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結果呢?買了裝了還算違法。這好像不但圖利廠商,還可增加國庫收入!!操!! 既然可以進口更應該可以裝才是!!更何況有些還是我們國內自己研發製造,並且還外銷其他國家。<br>4. 一天到晚的說抓針孔啦!!偷拍啦!!結果一些吃太飽的死條一天到晚躲在天橋,電線杆旁,幹偷拍這檔事!!我真不曉的該怎麼教育我們下一代。<br>5. 超速照相------全台灣哪一台車在路上開時,是時速40以下,有啦!!!塞車的時候啦!!!高速公路超速就攬!!就拍!!一些在上班時間,真的真的擋路的烏龜王八蛋,怎麼從來沒有看他被攬過!或偷拍過!!還是牠們這些死條,認為超速比較應該罰,這些烏龜妨礙到別人耽誤到別人,更應該去死!!!<br>6. 原廠出來配賽車椅方向盤就可以, 幹!!!!!!!!!!!!!!!!!!我們自己裝就不行!!!這些死條是有收FORD,HONDA(請車主不要誤會,這是針對車廠)的紅包是嗎?<br>7. 那收的大堆罰金﹖﹖也沒看馬路比較平一點?(更誇張的是,好好的一條路,不曉的搞甚麼工程啦!!!!在上面挖了一條寬50到70公分彎彎區區的,捕的時候就照那彎彎區區的去補,這樣也能驗收過,拿錢拿的太誇張了吧!!還是驗收的人是低能!!!!)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去要求國家賠償,如果好好的一條馬路,不要說改裝的避震器,就算原廠的也可以撐個五年、十年,馬路爛成這樣二到三年就要提早報銷,各位我們是不是應該跟公路局要求賠償!!!!!!!!!!<br><br>諸如以上這些不合理實在舉證不完!!但是<br>各位親愛的夥伴!!!小弟我是不敢叫大家去示威遊行啦!!!<br>只是我們應該拿出一點團結的力量出來!!叫這些機巴官員重視我們這一群人,所以我提議出一個行動,大家看好不好?那就是我建議各位把大家所不滿的部分,用力的寫下來,匯總一天,譬如說:新法實施第一天6月1日或前一兩天,大家用E-MAIL往市長信箱寄!!寄爆它!!再來換華視新聞部啊!!中視啊!!台視啊!!民視啊!!交通部啊!!每天輪流!!直到他們這些狗官重視這個問題為止!!不曉得這提議好不好?<br>希望大家這次能夠團結,讓合法改裝上路,也不枉我這懶得打字的人花了3-4個小時打這文章,真的只要大家一點時間,把不滿通通用力的寫下!!!!不然單憑每次一兩個人的聲音是不夠的,支持者請用力的把這篇文章用力的轉貼在所有有關汽車的網站或家族!!!!!非常感謝各位耐心的看完!!!<br><br>期待正確及合法改裝上路這天的來臨!! <br>

轉載>> 請發揮正義感幫助我!!

SCM(andrew77)

2001/01/08 22: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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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5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01/08 11:32 <br>這件事,有一天也可能會發生在你身上!!所以請您花一點時間看完...<br><br>2000/12/25夜間約七點半多,我在桃園縣復興鄉北橫公路支線(113縣道),由東眼山森林遊樂區往大溪方向返家途中,<br>途經一處180度迴轉彎道時因視線不清誤以為90度彎道而衝出路面,滑落在路面外約十五公尺的四十度斜坡的山坡上,<br>當時幸運卡在樹上而未掉落斷崖(前輪已懸空),但是幾乎肝膽俱裂,但是人未受傷。緊急爬出車外後只顧得先保命而手腳並用爬上路面。驚魂未定的我當時只想到在夜間深山出車禍,要去向誰求助呢??<br><br>幸好當時攜帶的手機可以打出電話,於是緊急向原本一同下山的朋友求助,經過二十多分鐘的搜尋之後方才尋獲本人與女友。由於當地天色黑暗,又不熟悉環境,連出事地點位在何處都不知道,更不用說去報警請求幫忙一事(當時以為最近的警察局在大溪)。後經朋友提醒,得知本人投保的車輛甲式全險可以完全理賠,且僅需事後備案即可。故當時在身心都極度恐懼與驚嚇之下,只求先回家穩定情緒,待第二天天亮之後,再去現場處理後續拖吊事宜。不過當時回家之後,曾經依照保險證上的號碼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的080專線(080212273),卻只有聽到電話錄音,當時以為是假期關係而沒有人在線上服務,所以才沒有繼續向該公司通報。<br><br>第二天一大早八點鐘,電話終於有人接了。該保險公司的小姐在登記我的資料之後,只說由於我車禍地點位置偏遠,又<br>屬於特殊狀況,他們的特約免費拖吊無法處理這種事故,要我去找當地警察備案後,再由警察找能處理此種狀況的吊車<br>公司來拖吊。於是我當天與我父親趕到距離出事地點最近的「復興分駐所」去報案,當警察詢問我是否有甲式全險時,<br>我回答說有,警察也說只要備案即可,保險公司會來查詢狀況,不用擔心。然後我與一位警員一同再到出事現場,由警員勘查情況與拍照存證,而車子也還卡在樹上並未有任何移動。<br><br>由於車子距離路面過遠,角度過斜,且當地樹林密布,雜草樹枝橫生,且位置位於狹窄的彎道旁邊,芒草比人還高。吊車花了一個小時才把車子給拖出來,車頭部分保險桿全毀,二側葉子板全毀,水箱與冷氣散熱器凹陷變形,底盤工字樑變形,引擎蓋與車頭燈也全毀,但是引擎本體並未撞擊到,只是車身受到樹枝擦刮傷多處。<br><br>姑且不論高昂的拖吊與載送費用(一萬六千元),當車子運抵中壢的修車廠時,當天下午保險公司的人即已來勘查過。隨後保修廠開出維修鑑價單。當日由於拖吊時遺漏保險桿與大牌,故又上山再去尋找。第二天保修廠廠長告知維修金額約13萬六千餘元,而等待保險公司工程人員再次鑑定中。<br><br>經過約一星期,車子始終未見動工之跡象,修車廠方面只說是與保險公司方面因價格談不攏而在協調中,我只好自行打電話找保險公司方面來催促盡快處理。沒想到接下來事情竟然有意想不到的大轉變,友聯產物保險公司中壢聯絡處的廖柏麟專員竟然以我當時未「及時報警」,而懷疑我有酒後駕車或是非本人駕駛之嫌疑,意圖降低賠償金額為七折。當時我馬上提出辯解,同時聲明可以找證人證明我絕對未喝酒,也是本人駕駛。但是廖先生請示上級之後,只說最高只能賠償七成。此話一出當然令人十分憤怒,當時購買新車時該車保險由購車業務一手承包,且當時為了避險與省事,所以就購買最完整的甲式保險。沒想到就在保險屆滿之前的半個月出了嚴重車禍,保險公司竟然以「未及時報案就懷疑喝酒駕車」之理由,想減低完全理賠之責任。經本人在一月四日向友聯產險公司申訴之後,該廖姓專員竟然在一月五日寄出存證信函,說因車主未盡立刻通知憲警之義務,故「完全不予理賠」!!<br><br>試問各位,如果當時我未帶手機,或是手機根本打不通時,我還要冒著生命危險在低溫且完全不熟悉的山中徒步行走,自行找不知在何處的警察報案嗎??如果我離開現場之後第二天才找到警察,是否就只能算是「備案」而非「報案」了呢??警察到現場時,車子依然卡在斜坡斷崖與樹上。若非白天光線充足,夜晚在密林之間根本看不見該車蹤影,更不用說警察是否願意冒生命危險攀附下去拍照存證。我等到心情平復且安全無虞時才進行警察事故鑑定與車輛拖吊有錯嗎??保險公司怎麼能只為了一個打電話報警的時間的延誤,就以具有爭議性的定型化契約第十五條規定來完全否認本次保險理賠,況且同樣第十條規定當中也寫明了所謂的「不保事項」,而我的情況並不再這些範圍內。況且我還可以找到一堆證人可以證明我絕對沒有碰到酒精類飲料,或是非本人駕駛。<br><br>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做法實在是令人心寒,一個投保全額甲式全險的車輛因意外事故損毀,竟然就可以用「未及時報案」之藉口來完全不予理賠,試問這樣保險的意義何在??社會的公理何在??原本已經非常不滿意該公司只打七折的理賠,竟然在申訴之後還寄存證信函說「完全不理賠」,這種保險公司的存在豈不是在欺騙消費大眾嗎??<br><br>一月六日當天,我已經向行政院消保會傳真投訴信函,但是有沒有效果我不知道。但是我希望從我的這則遭遇,可以讓大家知道,友聯產物保險公司是如何地取巧,避開應有的理賠責任。為了不要再有這種事情發生,請將這則訊息傳遞給你所認識的朋友或是車主(尤其是有保「友聯」的),同時也請發揮一下您的正義感,將此信寄送到友聯保險的電子信箱內,讓該公司知道消費大眾對於該公司處理此種理賠事件之不恥行為表達譴責之意,在下僅此表達最深的謝意!!<br><br>事故車號:DZ-0023<br>車型:OPEL VECTRA 2.0CD<br>車主姓名:陳秀美<br>駕駛者姓名:張乃文 F120889281<br>保險證號碼:12U260826<br><br>關於車禍現場的照片,可以到此處下載觀看:<br>http://www.digilife.idv.tw/vt/car.zip 1064KB 十五張照片<br><br>關於汽車保險條款契約 http://www.cpc.gov.tw/5f.htm <br><br>友聯產物的E-MAIL信箱: info@unionins.com.tw<br><br><br>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