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車輛設變更問題

叛逆ro小新ro幻滅(f1189)

2001/05/17 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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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70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您好<br>  台端五月十四日電子信函詢反映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變更車輛設備問題乙案,研處答覆說明如下:<br>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汽車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規定不全,或擅自増、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百元以下罰鍰。上揭規定之範圍非常大,致造成國內汽車零配件業者,所開發生產之優良汽車零配件,僅能供外銷,國內車輛卻不能換裝使用之特異現象,目前交通部正在檢討上述規定,本署亦建議除對有影響行車安全之項目應予限制外,其餘項目宜考量放寬使用。<br>二、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上揭規範之項目如任意變更或損壞未修復之汽車繼續行駛道路,將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各警察機關當嚴格予以取締。<br>謝謝您關心交通問題<br>               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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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逆ro小新ro幻滅(f1189)

2001/05/17 23:07:59

發文

#25772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寄信給給我們的大人~~~我們的大人還真的有回信ㄋ

喔嗨(jfk123)

2001/05/17 23: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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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78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叛逆出現了,其實警政署裡真的有很多人在處理這種mail,一般的法令問題都有專人解答,不是每個大人都只會開罰單,好警察還是佔多數!

ulala(vipboy21345)

2001/05/18 00:07:55

發文

#25782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TO判逆:
你的暱稱真是ㄏㄏㄏ有意思,冒昧的請問你"把"到了嗎?很高興認識你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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